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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會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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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費徵收作業推動情形

日期:106-11-02
資料來源:交通環境資源處

  為落實「污染者付費」精神,本院環保署自104年5月1日開徵水污染防治費(下稱水污費),第一階段徵收對象為事業及工業區專用污水下水道。今(106)年1月1日開徵第二階段畜牧業水污費,並於7月1日開始申報繳費。第三階段徵收對象為家戶,原訂107年1月1日起徵收,惟考量徵收正當性及對家戶污染減量之侷限性,立法院吳玉琴委員等21人提案修正水污染防治法,並於106年10月23日一讀通過,刪除徵收家戶水污費等相關文字。
環保署表示,水污費計費採水質水量計算進行申報,並給予排放水質濃度優惠折扣,亦即排放水質濃度越低,濃度優惠折扣越高,以及為減輕產業衝擊,費額逐年折扣,今年度為7折。為使徵收作業順利,環保署積極加強宣傳、提供多元輔導管道及簡化申報方式,辦理宣傳說明會及設立諮詢窗口,讓業者充分瞭解水污費申報方式,並特別委託中華民國養豬協會,於該協會所屬16分會成立服務專區,輔導不諳電腦操作之業者,可至鄰近協會由專人協助申報水污費,使徵收作業更加順遂。
水污費自104年5月1日開徵迄今共完成5期徵收,透過前述各項作為,各期申報繳費率均可達99%以上。今(106)年徵收首期畜牧業,徵收金額約5,200萬元,加計事業及工業區污水下水道系統後,上半年徵收金額約2億元,全年預估可達4億元。推估至109年時(無年度折扣),每年徵收之水污費約為5.7億元;40%分配中央(約2.3億元),60%分配地方(約3.4億元)。分配中央之水污費將用於補助地方推動各項水污染防治工作,如加強稽查管制、水質採樣檢測、執行沼液沼渣作為農地肥分使用,提升水體環境品質。
環保署表示,未來將持續滾動檢討徵收項目及費率,進一步強化徵收制度及基金運用。水污費徵收費額雖不高,惟對於財政困難的縣市,水污費可挹注其作為公共建設之配合款,或補其經常門經費之不足,對地方甚有助益。徵收之水污費將專款專用於水污染防治工作,搭配公共建設及前瞻水環境計畫經費,結合相關部會資源,共同投入水體環境改善工作,提升民眾生活品質。
 

水污染防制費徵收現況
執行效益及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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