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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會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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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粒料運用於公共工程推動情形

日期:107-01-11
資料來源:交通環境資源處

再生粒料運用於公共工程是政府力推循環經濟的重要工作之一,爰本院106年5月25日、7月6日院會決定指示再生粒料產出機構應全程管理,做好流向及品質管控,並請本院工程會儘速盤點可協助去化之公共工程。案經相關部會半年來充分合作,環保署及經濟部於再生粒料品質及流向管控已有具體作法,本院工程會也成功媒合內政部、經濟部及交通部將再生粒料適材適所運用於公共工程,短期內已初具成果,賴院長感謝相關部會的努力。
據本院環保署所掌握各地方政府底渣(焚化再生粒料)去化情形,提出需中央公共工程協助去化量約13萬噸,透過工程會成立的跨部會推動小組,已媒合相關部會參考環保署訂頒之使用手冊進行盤點,優先應用於道路填方、道路基底層及管溝回填等用途,預定107年度達成上開使用量;另針對一貫作業煉鋼製程所產出之轉爐石,依經濟部訂頒之使用手冊,適合使用於瀝青混凝土以取代部分天然粒料,經相關機關盤點,106年及107年合計可用44.27萬噸。
本院工程會表示,為確保工程品質,再生粒料應用於公共工程是在規範、手冊、品質、流向管理確保後,穩健推動,逐步建立工程機關的使用信心,未來仍將定期召開跨部會推動小組會議,追蹤各部會實際使用情形,並協助解決相關的執行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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