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四大法案的包裹式修法,肇因於國內、外發生多起網路/數位性暴力事件,例如:我國某網紅以電腦合成深度偽造
(DeepFake)「換臉」的方式,製作不實性影像,對外散布、營利;以及發生在韓國的N號房事件,行為人利用網路通訊軟體(聊天室),散布對女性以性勒索方式得來的性私密影像,進而衍生出的重大性剝削案件。針對此類數位/網路新興犯罪,在修法前只能依刑法妨害秘密或散布猥褻物品罪論斷,保護力道與適切性均有所不足,故修法完善民眾的人格權、名譽權及性隱私權之保障,則為政府因應數位資訊時代所面對刻不容緩的任務。
本次修法係從被害人的需求出發,同步增修「中華民國刑法」、「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與「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四部重要法律的相關規定,透過專章保護、加重罪責、配套措施及強化保障等方向進行同步研修。
首先,在「中華民國刑法」增訂「性影像」定義及「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專章,明定4種犯罪行為態樣;在「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則對於不法拍攝、製造、散布兒少性影像者均加重刑責,以嚴懲重罰的方式,保護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全發展,避免各種形式的剝削、侵害。
其次,在犯罪事件發生後,於「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與「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中,增訂要求網路業者加強自律,迅速移除性私密影像或限制瀏覽網頁資料,並負有主動通知警察機關之義務,以及保留相關犯罪資料至少180天供司法調查之用。而數位/網路性暴力犯罪被害人在身心受創的情況下,更需要相關協助渡過難關,恢復正常生活,故於「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中,提供法律諮詢扶助、心理諮商轉介等保護措施,以維護被害人的人性尊嚴及訴訟權益。
最後,針對以強暴、脅迫等暴力手法違反他人意願拍攝性影像之加害人,除了刑罰處罰之外,依「中華民國刑法」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規定,亦須進行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觀護特殊處遇、警察機關登記報到及查訪等相關社區處遇的監督輔導措施,以避免再犯。
本次修法將性隱私權正式入法保護,跨出數位性別平權的第一步,未來政府也將與時俱進,持續檢討新法的執行情形,為國人全力打造一個清新、乾淨的數位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