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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會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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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慧基本法施行規劃

日期:115-05-21
資料來源:教育科學文化處

  「人工智慧基本法」已於今(115)年1月14日公布施行,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將攜手政府機關、學研機構及民間產業公私協力,全力達成以人為本之AI研發及產業發展、建構AI安全應用環境、落實數位平權、維護國家文化價值及提升國際競爭力之立法目的。


一、各部會落實人工智慧基本法,宣示打造臺灣成為人工智慧之島

  為確保臺灣在AI浪潮中提升全球競爭力,「人工智慧基本法」明定中央法規主管機關為國科會,確立我國AI發展的核心方向,並與各部會全面推動AI研發、應用及基礎建設。政府不僅將積極扶持AI開發與訓練、完備AI創新實驗環境,以此帶動AI在百工百業的創新應用與產業發展;更強調在追求技術創新的同時,必須確保產業發展、社會福祉與人權保障之衡平,藉落實風險管理機制來推動「可信任AI」,使臺灣在AI浪潮中穩健提升全球競爭力。


二、成立國家人工智慧戰略特別委員會,並訂定國家人工智慧發展綱領

  依據「人工智慧基本法」規定,本院將成立「國家人工智慧戰略特別委員會」,由院長擔任召集人、副院長擔任副召集人,除本院政務委員、部會首長外,將廣邀學者專家、產業代表與地方政府首長共同組成。該委員會將負責協調、推動及督導全國AI事務,並訂定「國家人工智慧發展綱領」。


三、數發部已完成AI在兒少、人權、性別之影響評估,並將發布風險分類框架,落實AI應用風險評估之管理

  數發部已會同國科會、衛福部、教育部等機關,優先完成性別、人權及兒少影響評估。為避免AI應用造成違法情事,數發部亦將儘速發布「人工智慧風險分類框架」並提供評估工具,協助各部會進行領域風險評估。針對高風險AI應用,政府不僅要求必須明確標示警語,也將明確其責任歸屬並建立救濟補償機制。 


四、政府機關以身作則,明定期限完成AI風險評估與內控制度

  在公部門應用方面,各政府機關須在近期內完成內部AI應用的情境盤點與風險識別評估,並於明(116)年初完成訂定內控規範。同時,為了持續推動AI與倫理教育,教育部亦將於今年7月前公告人工智慧使用與學習指引,確保國人具備正確的AI素養。


五、啟動2年法規調適期,完善資料治理機制與產業自律環境

  在中長期推動上,政府將於本法施行後2年內完成整體法規調適與行政措施改進,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將於2年內視需求訂定風險管理規範,並協助產業自訂指引。在資料治理方面,數發部將訂定「促進資料創新利用發展條例」草案,建立資料開放、共享及再利用機制,完善國內AI創新與兼顧人民權益之發展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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