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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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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第3034次院會決議

日期:96-04-03

院長提示:
民國96年4月4日第3034次會議
一、今天是兒童節,我們在院會中通過有關兒童福祉的相關措施,希望各部會能夠加強宣導,積極落實。
而明天是清明節,經過彈性調整放假,共有4天的連續假期。為配合國人返鄉掃墓及利用連續假期出外旅遊等活動,交通部已規劃清明節疏運措施,請交通部、內政部警政署澈底執行,也請新聞局加強宣導讓民眾週知,並請各單位秉持「假日門市」的觀念,做好提供各項服務的準備。
內政部從今年初開始執行交通大執法以來,經過宣導及嚴正執法,車禍死亡人數不但比去年同期大幅降低,告發件數也逐漸下降,可見只要執法機關嚴正執法,並且妥善宣導,不僅民眾會提高守法意識,也能讓整個車行次序更為安全通暢。請內政部警政署、交通部繼續貫徹嚴正執法,以維護交通安全。
此外,清明假期國道3號林內段將因紫斑蝶春季往北遷徙,交通部國公局規劃「紫斑蝶遷徙保護及飛行導航措施」,封閉部分車道讓紫斑蝶安全飛越。此不但為全球首創,也顯示我國在生態保育上的努力與積極作為,為全世界所矚目。屆時希望所有用路人注意配合,也請農委會、環保署等相關部會能夠一體觀察整個過程,作為未來改善的參考。
二、3月29日最高法院認定高等法院就中廣公司所有坐落臺北縣板橋市民族段8筆土地(約2甲)一案,判決交通部敗訴違背法令,於74年7月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將國有土地之權利人登記為中廣公司,應屬無效,予以廢棄發回更審。此一判決的法律見解,對政府追討國民黨不當黨產行動是一項重大的突破,也可以說是一個劃時代的分水嶺。判決裡面明白指出,國民黨不是政府,不能任意的移轉資產,即使已經登記完成也屬無效。長期以來,追討黨產小組已經辛苦整理出相關資料,希望各部會本最高法院此項判決意旨,對於國民黨過去藉執政之便,任意將國家財產,或日治時代日人的財產、民間的財產,移轉於其名下的不當及不正義,能夠加速追討回來,以回應全民對轉型正義的期待。
三、陸委會吳主委今天是最後一次參加行政院院會,因為他業已奉派擔任我國駐美代表,即將於近日啟程赴美國華府履新。吳主委學驗俱豐,民國78年獲得美國俄亥俄州立大學政治學博士,曾擔任過政大國關中心副主任,在學術界備受肯定;91年受邀進入政府部門,先後擔任總統府副秘書長及陸委會主委迄今,對國際與中國事務的投入與貢獻,大家有目共睹。相信在這些經驗與成果的基礎上,吳主委對未來向美國各界快速而精準的傳達臺灣民意,以及增強臺美兩國關係方面,必定會有更進一步的突破。
臺灣對外關係的最根本障礙來自中國,過去幾年來,吳主委面對中國對臺在政治、外交與軍事層面種種激進的作為與壓制,以「緩而不退、穩而不急」的從容態度,堅持國家整體利益,忠實反映臺灣人民意志;在推動兩岸對等協商、建立人員往來互動機制及規劃兩岸經貿政策等層面,都有相當豐碩的具體建樹,對維繫臺海情勢穩定,進一步鞏固臺灣關鍵地位及競爭優勢發揮了顯著的功效。尤其在行政院會與整個行政團隊共事的期間,吳主委更是本著團隊精神互助合作,給我們很好的共事經驗與回憶。本人要對吳主委這段期間的辛勞與貢獻表達高度的推崇與感謝之意,也祝福他在新的工作崗位上順利成功,一切愉快。

報告事項
一、內政部陳報「推動兒童安全之執行成效與策進」報告,請鑒核案。
決定:准予備查。
院長提示:
(一)今天是兒童節,各相關機關對兒童的照顧,從法制、政策、設施到執行等各個面向,已面面俱到,但政策貴在執行,各種良法美意,尚賴各部會確實督管所屬,以及與各級政府共同合作,落實執行並建立檢討督管機制,方能有效保護兒童。孩童們都是天真無邪的,以致於對周遭設施可能隱藏的危險,不知道或疏於防範,因此,平日的宣導就更形重要,各相關部會應加強防範危險設施,並落實孩童安全的宣導,也要提醒家長重視居家安全問題,不要因一時的疏失,造成一條生命的斲喪、一個幸福家庭的破碎。
(二)本報告對推動兒童人身、居家、交通、校園、遊樂設施及其他各方面的安全都已提出了具體措施,希望各部會要能確實做到。尤其在校園及校車通勤方面,請教育部、交通部及內政部警政署要多加督管,避免業者為了營利,以不符合安全規格的車輛載送兒童,或因為隨車人員的疏失,影響孩童的安全。至於媒體的傳播及分級管理,希望主管的政務委員、主管機關新聞局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要切實建立分級制度,以符合比例原則,保障兒童純淨的閱聽環境。

二、教育部陳報「政府補助國中小學校午餐」工作報告,請鑒 核案。
決定:准予備查。
院長提示:
政府推行營養午餐制度由來已久,也有一定的績效。但媒體往往因偶一或突發的個案,即抨擊整個制度,或歸責於中央政策的失敗。事實上,學校的營養午餐屬地方事務,中央政府為照顧弱勢族群,編列經費補助地方的學校辦理營養午餐,但卻因地方政府重視與否而績效大有不同。因此,主管機關應研議透過經費撥補制度或考評機制,給予適度的獎懲,以免地方政府將補助經費挪做他用,並輔導、協助地方政府在這方面辦得更好。此外,偏遠地區學校的營養午餐,可能是當地孩子一天中最好且最重要的一餐,但因廚工、運費等成本較高,中央如何調整補助的經費,以落實照顧偏遠地區孩童的初衷。總之,營養午餐制度立意良好,請教育部持續檢討改進,力求完備,以達到讓每位學生都有午餐可吃的政策目標。

三、外交部函送我與世界貿易組織外圍組織「國際貿易資訊暨合作署」(AITIC)簽署之瞭解備忘錄,請鑒核案。
決定:由院復准備查,並函請總統府秘書長查照轉陳。

四、本院衛生署函送「臺灣疾病管制局與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國家衛生暨傳染病研究院間禽流感疫情交換合作瞭解備忘錄」,請鑒核案。
決定:由院復准備查,並函請總統府秘書長查照轉陳。

五、本院衛生署函送我與菲律賓衛生部簽署之「衛生合作瞭解備忘錄」,請鑒核案。
決定:由院復准備查,並函請總統府秘書長查照陳。
討論事項
一、本院勞工委員會擬具「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 「兩性工作平等法」第16條、第40條修正草案,經林政 務委員萬億等審查整理竣事,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
院長提示:
(一)鑑於臺灣生育率屢創新低,為因應少子女化,政府推動的大温暖社會福利套案,已提出完整的普及嬰幼兒照顧體系計畫,除由內政部規劃保母管理與托育費用補助制度外,並透過此次修正「就業保險法」及「兩性工作平等法」,以就業保險辦理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擴大育嬰留職停薪之適用範圍,使受僱勞工均可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假並享有津貼,對保障婦女勞工權益及提升女性勞動參與率有極大助益,也是一項能達到照顧嬰幼兒的福利措施。
(二)本二法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勞委會加強與立法院朝野黨團溝通,俾利及早完成立法程序。另將僱用員工在30以下之事業單位納入育嬰留職停薪之適用對象,符合社會公平正義原則,惟為避免對中小企業產生劇烈衝擊及確實保障受僱者請假權益,有關短期人力替補及職務代理等相關配套措施,請本院勞委會儘速研議,並加強宣導說明,使民眾瞭解修法的好處,也讓相關的企業瞭解,早為因應,減少衝擊,而利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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