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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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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第3305次院會決議

日期:101-07-05
資料來源:綜合業務處

院長提示:
民國101年7月5日第3305次會議
一、本院雲嘉南區聯合服務中心已於今(101)年7月1日成立,並於7月2日正式提供民眾服務。除透過單一窗口的設立,提供雲嘉南地區民眾更為便捷的服務外,也將針對政府重大政策,以在地人最熟悉的語言、最親切的方式傳達,讓民眾瞭解,並對在地民眾關切事項真實反映當地民眾的心聲。聯合服務中心需要各部會共同提供這樣的服務,請各部會全力配合該中心推動業務,積極強化中央與地方合作夥伴關係。
二、最近前秘書長林益世涉嫌違法事件,本人深感痛心與遺憾,除已公開向國人道歉外,也特別指示法務部轉知所屬機關,包括地檢署、廉政署、調查局等,加強肅貪案件的辦理,以重建人民對政府廉能的信任及支持,本院並將於本週六召集各部會首長舉行廉政座談會。又此次事件涉及公股事業的問題,公股事業除政府持股過半的國營事業,也包括政府有投資但已民營化的公股事業,政府如為最大股東,主管部會對公股事業的人事即有建議權或主導權,為遏止弊端發生並加強管理,該等公股事業負責人(指公司法規定的負責人)也有深入瞭解廉政法規及倫理規範之必要,因此,請各主管部會對公股事業負責人加強這方面的工作,主管公股事業較多的部會也可將相關經驗提供其他部會。此外,公股事業的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尤應加強辦理,並可洽請金管會提供必要之協助。

報告事項
一、本院環境保護署陳報「我國代表團出席聯合國永續發展大會(Rio+20)」報告,請鑒核案。
決定:
(一)准予備查。
(二)此次在巴西里約舉辦之聯合國永續發展大會的兩大主題為永續發展制度架構及綠色經濟,而「綠色經濟」之範疇大於「綠能產業」,為未來發展的趨勢,我們應予重視。我代表團出席此次聯合國永續發展大會,透過多邊或雙邊交流,使各國瞭解我國在永續發展及綠色經濟等方面的努力及推動成果,值得肯定。請代表團團長環保署葉副署長將此次大會各項議題結論及相關文件需要進一步說明的,提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會議做專題說明並進行研討,讓相關部會對在綠色經濟可以配合的部分進一步瞭解,譬如勞委會在推動綠色經濟方面也會有所關連,而非僅限於過去所著力的「綠能產業」。
(三)雖然此次大會未如預期成立世界環境組織(World Environment Organization,WEO),但將強化聯合國環境規劃署(United Nations Environment Programme,UNEP)的功能,並更廣泛的徵求會員(universal membership),請環保署及外交部等相關機關密切注意其發展,爭取我國參與空間,期透過國際合作,對我國內永續發展政策建立更好的基礎。
(四)臺中市蕭副市長所提低碳城市推動問題,沈署長已做了若干回應,進一步的細節請環保署和有關的地方政府先行溝通處理,如有困難,再提到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討論。
二、內政部陳報「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政策現況與展望」報告,請鑒核案。
決定:
(一)准予備查。
(二)臺灣身心障礙人口約110萬人,這8年間成長21%,占總人口數4.74%。身心障礙者因其身體或心理上的障礙,造成就醫、求學、就業及社會參與的不便,特別需要給予關懷接納、支持與協助,讓他們能生活得更有自信與尊嚴。內政部從身心障礙者的六大需求提出政府的相應措施,除請各機關持續推動外,並請在法規、制度及環境等各層面排除不合理的障礙,讓他們能有充分且平等參與社會的機會。
(三)有關身心障礙者之就業,「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對於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團體及專業機構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已有相關規範,未達標準並應繳納差額補助費。政府機關進用身心障礙者總人數雖已超過規定標準,但仍有部分機關未能足額進用,請人事行政總處提供相關的協助;私人事業機構部分,勞委會已有既定的機制,請持續輔導辦理。身心障礙者最需要的是就業機會,未進用足額身心障礙者繳納差額補助費只是一種手段,真正希望的是大家共同努力協助提供他們就業的機會。
(四)96年7月11日「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修正公布,明定101年7月11日起須以「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系統」(ICF)進行身心障礙者鑑定,ICF是用在醫學方面的一種鑑定制度,有其一定的複雜性,96年修法引進此一制度,把它與社會福利聯結,在國際上屬於一個先進的作法,相關作業也極為繁複,故當初立法即規定5年的準備時間,雖然內政部及衛生署的前置作業準備已久,惟新制的實施是希望透過對身心障礙者更完整的鑑定與需求評估制度,提供其更合理化的協助,避免資源錯置與濫用。因此,為減少爭議,仍請衛生署、內政部於新制開辦前完備相關法制作業,透過公益、社福團體加強宣導,並請文化部協助提供公益託播,讓身心障礙者能充分瞭解新制的內容,並協助地方政府做好實施ICF新制的準備,讓新舊制無縫接軌,適切提供身心障礙者及其家庭更多元周延的服務。
三、本院法規會陳報「100年度訴願業務檢討」報告,請鑒核案。
決定:
(一)准予備查。
(二)訴願法修正施行十年來,訴願業務的執行已有相當成效。訴願制度的設計,是行政機關自我省察依法行政的機會與指標,各機關應藉由訴願案件的審理,對於主管法規的制(訂)定、實務執行的妥當性以及個案事實的認定,予以檢討與改進,俾於法制面及實務面更臻完備,賡續發揮訴願制度的救濟功能。財政部張部長提到,部分法規檢討修正後,訴願案件即逐年減少,足見法規的合理化是疏減訴願案源及減少民怨很重要的關鍵。民眾如有對行政處分提出陳情,行政機關也可主動省察,相關作為如有可改進之處就要修正,在未探求當事人是否具有提起訴願的意思前,不宜逕以訴願案件處理。
(三)訴願制度具有保障人民權益的救濟功能,人民的感受即時而且直接,也是檢視政府落實依法行政的重要指標;部分機關訴願業務承辦人員工作負荷量較重,請各機關首長給予鼓勵,並本諸權責適當調整人力配置。
四、交通部函送「駐美國臺北經濟文化代表處與美國在臺協會間NAT-I-2305協議備忘錄」,請鑒核案。
決定:由院復准備查,並函請總統府秘書長查照轉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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