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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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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第3598次院會決議

日期:107-05-03
資料來源:綜合業務處

院長提示:

民國107年5月3日第3598次會議

一、在院會開始前先向內閣團隊介紹新任海洋委員會主任委員黃煌煇。黃主任委員是成功大學土木工程研究所博士,曾任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主任委員、成功大學校長、中科院及工研院董事等要職。黃主任委員也在海洋相關領域研究超過40年,學術地位崇高。
  相信黃主任委員定能以其豐富之學經歷,在海洋部門一展長才,妥善擘劃臺灣未來海洋政策,與團隊共創良好之施政成績,達成蔡總統所交付之「健全海洋法制」、「推動海洋產業」、「強化海洋研究能量」三大任務。

二、近來監察院陸續要求調閱行政院所屬部會尚在執行或規劃中之業務相關資料,並約詢業務相關人員說明一事,依憲法及監察法之規定,監察權之行使係為督促行政機關改善其施政作為,而行政部門規劃或執行政策係行使憲法賦予之行政權,因此,對於監察院要求調閱資料或約詢,除應尊重監察院之職權,也當維護行政機關之行政權,對於尚在研議或推動中之政策內容除應審慎向監察委員婉轉說明外,對尚在規劃中之行政措施亦應注意其敏感性,以避免影響後續政策之推動。

 

報告事項

一、本院科技會報辦公室陳報「數位國家‧創新經濟發展方案(2017~2025年)推動成果」報告,請鑒核案。

決定:

(一)准予備查。

(二)「智慧國家」是行政院五大施政目標之一。執政團隊應以智慧科技做為發展數位經濟之基礎,進而推動產業創新、驅動產業高值化,而本方案之落實,則是達成「智慧國家」最重要之關鍵因素。

(三)感謝吳政務委員政忠、陳政務委員美伶、唐政務委員鳳協助督導,與各部會及地方政府之協力推動,以及社會各界之共同支持,無論在數位經濟之法規調適與政策完善、提升數位公共服務、優化數位基礎環境等面向,都已有階段性之成果,值得肯定。

(四)在上個月(4月2日)所召開之「DIGI+小組第二次委員會議」中,與會委員對本方案未來推動方向,亦提出諸多建言。請科技會報辦公室透過DIGI+小組平臺,充分發揮溝通協調功能,持續精進,以促進數位經濟創新發展,提高國人生活品質。

(五)政府刻正全力發展數位經濟,感謝經濟部沈部長努力推動產業數位化,並請持續加強與微軟公司人工智慧之應用合作,以提升產業競爭力。另通傳會詹主任委員所提強化寬頻建設及應用服務之意見,需要跨部會合作,請相關部會共同支持。至數位通訊內容多元選擇是政府努力之目標,其推動方式請相關部會再做進一步研議。

二、外交部函以,有關「中華民國政府與宏都拉斯共和國政府間執行『宏都拉斯豐世佳灣箱網養殖計畫』瞭解備忘錄」,業經雙方完成換文,續延效期半年,請鑒核案。

決定:由院復准備查,並函請總統府秘書長查照轉陳。

討論事項

一、本院人事行政總處簽陳內政部等機關所擬之「內政部組織法」修正草案等43項組織法草案,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

(一)通過,「內政部組織法」修正草案、「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條例」修正草案、「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組織法」草案、「內政部國家公園署組織法」草案、「經濟及能源部組織法」草案、「經濟及能源部產業發展署組織法」草案、「經濟及能源部國際貿易署組織法」草案、「經濟及能源部能源署組織法」草案、「經濟及能源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組織法」草案、「經濟及能源部水利署組織法」草案、「經濟及能源部智慧財產局組織法」草案、「經濟及能源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法」草案、「經濟及能源部標準檢驗局組織法」草案、「交通及建設部組織法」草案、「交通及建設部觀光署組織法」草案、「交通及建設部公路局組織法」草案、「交通及建設部高速公路局組織法」草案、「交通及建設部鐵道局組織法」草案、「交通及建設部民用航空局組織法」草案、「交通及建設部航港局組織法」草案、「交通及建設部運輸研究所組織法」草案、「農業部組織法」草案、「農業部農糧署組織法」草案、「農業部漁業署組織法」草案、「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組織法」草案、「農業部農村及農田水利署組織法」草案、「農業部農民服務及農業金融署組織法」草案、「農業部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中心組織法」草案、「農業部農業試驗所組織法」草案、「農業部林業試驗所組織法」草案、「農業部水產試驗所組織法」草案、「農業部畜產試驗所組織法」草案、「農業部獸醫研究所組織法」草案、「農業部農業藥物試驗所組織法」草案、「環境資源部組織法」草案、「環境資源部中央氣象署組織法」草案、「環境資源部水資源保育署組織法」草案、「環境資源部森林及自然保育署組織法」草案、「環境資源部水土保持及地質礦產署組織法」草案、「環境資源部毒物及化學物質署組織法」草案、「環境資源部環境管理局組織法」草案及「環境資源部生物多樣性及森林保育研究所組織法」草案、「核能安全委員會組織法」草案等43項組織法草案,函請立法院審議。

(二)為完成行政院組織改造法制作業,本次修正係將尚未完成立法之內政部、經濟及能源部、交通及建設部、農業部、環境資源部等機關,依功能屬性做最適權責分工與整合,以利業務推動。

(三)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人事總處及相關部會依行政院定案之組改政策,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立)法程序。

(四)至人事總處施人事長所提有關交通部所掌電信及通訊傳播業務移由通傳會辦理相關事宜,請人事總處、交通部及通傳會持續妥為規劃。

二、內政部擬具「平均地權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地政士法」第26條之1、第51條之1、第59條修正草案、「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4條之1、第29條、第40條修正草案,經張政務委員景森等審查整理竣事,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

(一)通過,函請立法院審議。

(二)本三修正法案係為精進實價登錄制度之法源基礎,將可提供社會各界更為即時、透明、正確之不動產交易資訊,有助健全不動產市場發展,落實居住正義。

(三)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內政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三、本院人事行政總處簽陳為配合海洋委員會及其所屬機關組織法之施行,原本院海岸巡防署函擬廢止「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組織法」等4項法律案,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

(一)通過,「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組織法」、「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組織條例」、「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組織條例」及「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各地區巡防局組織通則」等4項法律案,函請立法院審議廢止。

(二)海洋委員會與所屬海巡署、海洋保育署之組織法業於今(107)年4月28日施行,請海洋委員會落實各項規劃作業,並持續與各部會保持密切合作,展現新機關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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