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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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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第2980次院會決議

日期:95-03-08

院長提示:
民國95年3月1日第2980次會議
一、首先對交通部郭部長提出ETC案的說明表示感謝。本案攸關高速公路通行是否能向上提升及臺灣e化發展,因此,我們推動此一政策的立場是堅定的。不管本案未來如何發展,對於信任政府而裝機的民眾,我們絕對要保障其權益。至於當初經過公開審議而得標的遠通電收公司,因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宣判撤銷其為最優先申請人的裁判並非最終判決,請交通部督促其加強對外說明當初規劃的目的及系統的優點,建立裝機者的信心。此外,基於法治國家依法行政的原則,對於法院可能的各種判決,交通部應預為規劃整套因應機制,視判決結果馬上就可以因應,請郭部長督率交通部所屬妥為處理。最後,本案如涉有不法,也請法務部儘速偵辦,依法查究。

二、本院環保署已於本(95)年2月27日有條件通過中科3期后里基地環境影響說明書的審查,俟內政部核定開發許可及中科籌備處核發建築執照後,力晶半導體和中華映管二廠商即可進駐建廠。
中科七星基地,請環保署及內政部加速協助完成環評及非都市開發計畫審查,也請經濟部妥善協調農田水利會調用農業用水,以協助友達光電能順利於本年5月進駐建廠。
中科此3大投資案完成後,整體產值預估將高達1兆905億元,創造1萬8,000人就業機會,可促進我國光電及半導體產業茁壯發展,並發揮產業群聚效應,吸引更多上下游相關產業的投資開發。本案投資效益極大,各部會應積極提供必要之協助與配合。

三、本人於2月27日批示,決定全國各機關、學校於2月28日「和平紀念日」下半旗1天,基於「二二八事件是臺灣歷史上最大的悲劇,也是這塊土地和人民最深的傷痛;為撫平歷史傷痛,並表達國家對二二八事件無辜受難者的悼念」,所以作了以上的決定。
2月28日這一天,原本從84年公布「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補償條例」後,採「只紀念、不放假」;但從86年起,修正相關法令改為「放假1日,並舉行紀念活動」。至於昨天以「下半旗」作為紀念活動方式之一,除係考量二二八事件的歷史意義與價值,同時也參考美國九一一事件案例,才特別作出這項通令全國下半旗的決定。以此方式紀念,對省思、緬懷及撫平歷史傷痛具正面意義,全國共同紀念此一不幸事件,並具提醒社會大眾記取歷史教訓的作用。
   依據今天的媒體報導,昨天全國各地降半旗的情形參差不齊,值得檢討。我們現在已經是科技時代,連點閱召集都可透過電視播報而達到99.99%的報到率,所以,從降半旗的這個案例,大家可以好好思考怎麼樣來提升政府效能。以後行政院做一個決定,怎麼樣讓它貫徹到最基層?通聯系統要怎麼做?回饋機制要怎麼做?務必要把命令貫徹到應執行的最末梢,回報機制也要力求迅速而暢通。各部會也應該有自己的通聯系統及回饋機制,並試行運作,檢驗其效率如何。

四、本人已經在立法院答詢了2次,很謝謝各位首長的幫忙。首長們都業務嫻熟,答覆得很清楚,本人都很感謝。不過還是希望各部會首長在答詢的時候能更明快,因為你明快的態度可以讓一件事情更清楚的呈現出來,也可展現勇於面對問題、勇於承擔的立場與氣魄,希望大家一起加油。

報告事項
一、經濟部陳報「供水情勢分析及因應措施報告」,請鑒核案。
決定:准予備查。
  院長提示:
(一)水資源的穩定供應,是民生經濟最基本的需求,全國水資源的供需情勢,請經濟部督導水利署、水公司密切掌握,並且適時的檢討、調配供需。
(二)此次桃園縣及臺北縣部分地區停水的情事,顯示供水的監控不嚴密、預警不確實、協調不充足、危機處理及風險管理的機制沒有發揮功效,經濟部應記取教訓,對於今年高風險缺水地區(包括桃園、新竹、苗栗、馬祖、澎湖等),不可再有類似情事發生。
(三)經濟部為改善石門水庫泥沙造成原水混濁影響正常供水的問題,目前所進行的各項因應改善措施,務必確實於今年4月底前完成,並請吳政務委員澤成列管督導。
(四)一個現代的政府,連供水都發生問題,我們要誠實謙卑的面對,大家一起來解決。雖然石門水庫的供水問題由來已久,但面對民眾不可一日或缺的用水需求,包括從上游集水區濫墾的管制,中游水利建設的管理、漂流木的處理、工業用水與民生用水如何求取平衡,一直到最下游的自來水管鋪設、水管末端管理等,主管機關應即依據現況,提出整套措施,來解決問題。不但各相關部會應共同協力,中央與地方也應彼此合作,不得互相推諉。
(五)相關部會應比照防颱中心的模式,集合全國各地水利相關單位,建立起供水問題的風險管理及危機處理機制,當問題發生時,負責的單位就要在第一時間各就各位,堅守崗位,迅速運作。
(六)所謂「他山之石,可以攻錯」。有鑑於此次停水事件,也請所有部會檢視主管業務中,是否有發生類此與民生有關事件的可能,而及早發現,妥為因應。

二、經濟部陳報「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綱要計畫─第1階段(95-96年度)實施計畫」,請鑒核案。
決定:准予備查。
院長提示:
(一)吳政務委員澤成所提臺中縣大里溪治理計畫,有關橋樑配合改建問題應速解決,以有效達成防洪功能。本計畫內如有類似問題,也應一併考量解決。我希望以此為例,請部會共同改變做事的觀念及做法,要做實事。本計畫我們所要達成的目標是,為解決淹水的問題,不能只改善區域排水,而讓計畫區內橋樑的高度未配合改善,反而成為阻水的設施。因此,解決淹水的問題,不只是經濟部的事,尚需要交通、內政等相關部會與地方政府的充分合作,共同配合。
(二)本計畫所需經費及人力均甚為龐大,如何落實執行,並讓錢花在刀口上,相關機關應強化管制面及協調面。為澈底解決淹水問題,相關部會及地方政府應該一體治理,經濟部水利署要有整套的計畫,從要求地方政府清理排水溝開始,確實有效的執行本計畫的各項預算。本人懇切希望經濟部及整個行政團隊共同合作,再次發揮整治基隆河的高效率及大魄力,研訂計畫的輕重緩急及本於各單位的權責努力,以解決長年淹水的問題。
三、本院衛生署陳報「食品衛生安全管理報告」,請鑒核案。
決定:准予備查。
院長提示:
(一)衛生署在過年期間處理荷蘭豬肉進口事件,侯署長劍及履及在第一時間釐清事實,弭平社會爭議、消除民眾疑慮,非常有效率,值得肯定。
(二)衛生署在報告中提出建立食品消費紅綠燈機制,讓消費者迅速瞭解食品有無安全疑慮等訊息,做法正確,值得肯定。但短、中、長程的具體措施可再加斟酌。現在消費者保護意識抬頭,衛生署正好可以整合現有署屬資源,藉這個潮流規劃施政優先性,在食品及藥品的衛生檢驗管理上及消費者保護上,運用既有人力並結合民間力量好好來做,讓社會各界一同參與,發揮最大的功效。
(三)在長程措施中,衛生署計劃撥少數警力成立衛生警察隊,這是落伍的想法。什麼事都要警察出面,這個時代已經過去了。政府分官設職,應該是各有專司,執行公務者代表公權力,應負責認真執行,若有妨礙公務的情事,警察才出面予以排除,但不是由警察去做衛生檢查、拆除違建等等業務,各部會要建立這個觀念,內政部也應該這樣堅持,不管中央或地方警察要負責公務的執行順暢,不是警察去做所有事情,或所有事情只有警察才會做,而是各種職位在平時就要建立起自己執行公權力的權威。

四、本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函送我與以色列簽署之科技合作協定,請鑒核案。
決定:由院復准備查,並函請總統府秘書長查照轉陳。

五、本院衛生署函送「駐越南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與駐臺北越南經濟文化辦事處衛生醫療合作協定」,請鑒核案。
決定:由院復准備查,並函請總統府秘書長查照轉陳。

六、總統府秘書長函以,「國家統一綱領」業奉 總統批示終止適用,請鑒詧案。
決定:由院分函各機關查照。
院長提示:
(一)國統會及國統綱領為黨國不分時代的產物,當年中國國民黨以黨領政,逕自設定統一為兩岸間唯一且終極的目標,嚴重違反民主程序,更牴觸主權在民的基本價值。
(二)臺灣已經是一個民主國家,主權在民及自由民主的生活方式是我們堅守的價值。終止國統綱領的適用,其意義在於尊重臺灣2,300萬人民的意志,維護臺灣自由、民主及維護臺海的現狀,保護臺灣人民對於未來的自由選擇。
(三)我們相信只有在真正自由民主的基礎上,才能確保臺海永久的和平;也惟有堅守自由民主與人性尊嚴的基本價值,才是臺灣對抗中國「反分裂國家法」侵略本質的正道方向。維護主權在民和自由民主的憲政精神,應該做為本院各機關處理兩岸相關事務及推動其他施政的最高準則。

討論事項
一、本院衛生署擬具「癩病病人補償暫行條例」草案,經傅政務委員立葉等審查,復經蔡副院長等研商修正為「漢生病病人補償條例」,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
院長提示:
(一)政府制定本條例,是基於對漢生病友「人權」的維護及人道關懷的考量,提供適當的補償,確有必要。
(二)總統也非常關心並特別指示行政部門研議辦理。
(三)請衛生署積極宣導正確的漢生病知識,及早消弭社會大眾對漢生病友的歧視及偏見,這才是我們整個社會應該建立的健康、正確的觀念。
(四)請衛生署加強與立法院朝野黨團溝通,俾能及早完成立法。

二、教育部擬具「學位授予法」修正草案,經吳政務委員豐山等審查整理竣事,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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