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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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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第二六九二次院會決議

日期:89-07-26

院長提示:
 一、此次在八掌溪發生四名工人因消警軍救援不及,終為暴漲的洪水沖走
   的不幸事件,輿論各界對本院的批評與責難,確值深切檢討。秘書處
   應會同相關機關蒐齊調查檢討的相關資料後,提出一分完整的報告,
   分送各級機關參閱,引為殷鑑。其次,請國防部於甫成立的國家搜救
   指揮中心研究設置一個單一窗口,配置一、兩支免付費電話,請新聞
   局在媒體廣為傳布,讓各級機關、警消單位及全國民眾都知道,萬一
   發生需緊急救援事件時,能免費撥打該支電話,透過單一窗口轉請就
   近的搜救單位馳援,及時獲得救助。救人急如救火,搜救單位接獲求
   救電話,即應依初步所獲事故地點及狀況,於第一時間內準備出動,
   基地再繼續查告其確實的地點等資訊,同時也可查證是否謊報。
    經過此一事件,各機關的緊急通報系統確有建立加強的必要,甚至
   應有值班人員可於發生重大事件時,能代表本機關先行處理,以收時
   效。新聞局更應掌握國內外各種電子媒體傳來的資訊,隨時將重大訊
   息向本人反映。
 二、環保署「如何在產生污染性廢棄物工廠處開始掌握其去向,自源頭向
   下追蹤最終處理過程,以確保環保」及經濟部「推動工業廢棄物處理
   及清查工作」兩項報告中所提各項措施均尚可行,可即照辦。不過處
   理廢棄物的相關問題經緯萬端,請陳政務委員錦煌邀集環保署、經濟
   部、教育部、國科會、農委會、衛生署、國防部及地方政府等有關機
   關組成專案小組,研擬具體可行方案報核,以整合相關資源,充分協
   調並分工合作,發揮最大的效果。下列四點併請參考:
 (一)有毒廢棄物可能危及人民生命,應列為最優先清查處理的對象。
 (二)廢棄物產生的源頭及最終的歸處要能確實掌握。
 (三)高污染產業耗費社會成本太多,應評估經濟效益後,或提高其防污
    標準,或協助其廢棄物減量,或輔導轉業。
 (四)加強稽查人力,除召募環保義工外,可考慮向內政部爭取服兵役替
    代役者參與。
 三、各部會所屬單位之業務有與人民權益直接相關者,希望在立法院休會
   的這段期間,由本院秘書處安排分別向院會提出報告,包括單位名稱
   、組織結構、人力配置、法定職掌、工作狀況及遭遇困難等等,如此
   不但可讓各機關及全國民眾瞭解,也可由瞭解進而凝聚團隊意識。其
   次,本人曾要求各部會參加立法院的各種會議後,將會議情形摘要填
   表報院。其餘各部會辦理的重大活動(例如中正機場第二航站啟用)
   或將面臨的事項(例如監察委員要來調查某案)等等,也都希望能以
   簡單的書面(只要敘明單位、時間、事由等)送到院裡,以增加本人
   對各部會業務的瞭解。
 報告事項
一、外交部函以,我與史瓦濟蘭王國政府間手工藝技術合作協定,業經雙方
  換文續延效期三年,請鑒核案。
  決定:由院復准備查,並函請總統府秘書長查照轉陳。
二、本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委員魏啟林、張博雅、許嘉棟、林信義、葉菊蘭
  、李明亮、陳希煌、趙揚清、游明國、余政經、林德福、林坤鐘、王又
  曾、吳忠吉、邱聰智、柴松林、劉靜怡、陳憲中等十八人,業奉明令任
  命,請鑒察案。
  決定:應予備查。
 討論事項
一、內政部擬具「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都市計畫法」
  部分條文再修正草案,經張政務委員有惠等審查整理竣事,請核轉立法
  院審議案。
  決議:「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
     ;「都市計畫法」部分條文再修正草案第八十三條之一規定公共
     開放空間之提供,得以容積移轉方式辦理,是否妥適,請內政部
     會商法務部等相關機關研酌後再議。
二、內政部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核轉立法院審議
  案。
  決議: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
三、交通部擬具「停車場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
四、交通部函請撤回前送請立法院審議之「發展觀光條例」修正草案及配合
  精省之同條例部分條文再修正草案,請核議案。
  決議:通過,函請立法院撤回該修正草案。
五、教育部擬具「學位授予法」第七條之一、第七條之二及第八條條文修正
  草案,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
六、本院新聞局函請撤回前送請立法院審議之「電影法」修正草案,請核議
  案。
  決議:通過,函請立法院撤回該修正草案。
七、本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擬具「公平交易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該會組織
  條例第十五條之一修正草案,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
 任免事項
一、院長提議:任命陳師孟為中央銀行副總裁,並自本(八十九)年八月一
  日生效。
  決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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