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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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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第3326次院會決議

日期:101-12-06
資料來源:綜合業務處

院長提示:
民國101年12月6日第3326次會議
一、今天是行政院第3326次會議,第一次以無紙化的方式召開,經相關單位統計,以參與會議的人數70人計算,共節省了12,040張紙,相當於24包A4紙張的用量,長期來看,確有助於節能減紙政策的落實。
二、今天出版的商業周刊報導自11月23日臺灣股市上漲至今已連10紅,係因本人扮演多頭總司令的角色進行操盤,並於當日指示財政部張部長下單購買股票等節,完全與事實不符。事實上,本人一向尊重市場法則, 11月23日本院召開經濟動能推升方案後續會議,會中提及相關部會應就提振股市研提方案,請管政務委員中閔會同相關部會於一個月內提出具體辦法,希望能夠提供合理的遊戲規則,營造良好投資環境,建立有效率的資本市場。雖然這是與股市有關的一個指示,但不應被繪聲繪影成「控盤」、「操盤」,或指定特定人下單等,對於這些子虛烏有、牽強附會的報導,本人要在此特別予以澄清,並請發言人對外說明。
三、有關軍公教人員年終慰問金的問題,本人有幾點說明如下:
(一)在10月23日的前幾天,因軍公教人員年終慰問金的問題,不論是真實世界或網路世界,整個社會都因職業或身分別的不同而瀰漫對立的氣氛,為避免對立的情況擴大,影響社會和諧,本人特地在10月23日立法院施政質詢時提出了相關說明。
(二)外界質疑本院對軍公教人員年終慰問金的態度游移不定,主要是因為本院自表達軍公教人員年終慰問金的發放立場後,一直未提出預算修正案送立法院審議。但預算一旦經立法院通過後,只有追加、追減,預算案未通過前,預算法上並沒有修正的規定。有關95年度及101年度總預算案修正案,皆與老農津貼有關,有其共同的前提要件:首先,均因相關法律在立法院完成新的修正;其次,依修正後法律必須增加預算支出,然而依照憲法,立法院無法做增加預算的決議;第三,立法院本身有決議,或朝野黨團協商有共識,希望行政院送出修正案。因此,過去是在以上三項要件均具備的情形下,行政院才配合送出預算增加的修正案,否則,行政院如逕自送修正案,所有預算審查程序要重來一次,社會成本太高,實際上不可行。此次為退休軍公教的年終慰問金而須刪減預算的情況則完全不同,上述三項前提均不具備,因此,行政院根本無法提預算修正案,絕非刻意不提。
(三)本人在10月23日宣布今年在訂定注意事項時,會秉持兩項原則,第一是照顧弱勢;第二,就曾經對國家有重大犧牲的人,政府繼續給予關懷。在立法院院會的議事錄均清楚記載上述內容,自宣布以來,行政院的立場並未改變過,歷次發言、詢答也沒有不同。
(四)由於軍公教人員年終慰問金的問題涉及每年修訂的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慰問金)發給注意事項,如未來仍採每年修訂的方式辦理,今年的爭議也將會不斷重複,對社會造成負面的影響。因此,本院朝制度化方向予以研議,刻正由人事總處研議中,尚未定案。未來如果予以制度化,也要以今年注意事項所訂的內容為底線,並視弱勢的定義及經濟景氣的情況做一些調整,請各位首長瞭解本院的基本立場,俾利對外回應。


報告事項
一、本院經濟建設委員會陳報「當前經濟情勢」報告,請鑒核案。
決定:
(一)准予備查。
(二)本院主計總處依當前的經濟情況預估臺灣明年的經濟成長率為3.15%,國際上的一些重要機構,包括Global Insight及國際貨幣基金的預估則較該處預估的為高,當有其依據,但無論如何,我們都要繼續努力。近來外銷訂單連續2個月正成長、工業生產連續4個月成長,亦顯示國內景氣已逐漸脫離低緩的狀態,請各部會持續加強推動「經濟動能推升方案」,並透過一些機制加強各部會間的橫向聯繫。例如各部會如能藉由經建會的法規鬆綁平臺進一步加強法規的鬆綁,相信可創造更優質的投資環境及更多的就業機會。
(三)在就業市場方面,8月底以來無薪休假人數升高,主計總處公布之失業率也小幅攀升,請各相關部會密切注意並積極研議因應措施,必要時可提副院長主持之「行政院促進就業專案小組」跨部會研商。

二、內政部陳報「身心障礙者輔具服務現況與發展」報告,請鑒核案。
決定:
(一)准予備查。
(二)本報告提到身心障礙者之需求與輔具之重要性,係參考95年度身心障礙者生活需求調查報告。這些數據的資料可能舊了一點,做決策時須要參考一些新的數據,才能符合實際,請內政部更新。
(三)對身心障礙者來說,輔具猶如其身體之ㄧ部分,內政部的報告顯示身心障礙者使用輔具的比例相當高,推動無障礙環境是政府很重要工作之一,請相關部會持續落實推廣相關服務,讓身心障礙者的生活更有自信與尊嚴。
(四)身心障礙者輔具的服務及研發需要跨部會的分工合作,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2條即規範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權責分工,但除了身權法規範的對象所需輔具外,由於高齡化社會的到來,法律外一般社會觀念上的輔具,例如便利老年人上下車及生活方面的輔具,其需求也越來越殷切,請國科會、經濟部就高齡化趨勢驅動的需求,協助輔導產業研發相關產品,以補足這方面的需求。
(五)臺南市賴市長所提修正相關規定,讓養護機構可收容腸造口病患的相關問題,請衛生署瞭解儘速回應;臺中市蔡副市長所提行動輔具的用路問題,請內政部、交通部作進一步研討;至於自行車的用路問題,則請交通部通盤瞭解規劃後再討論。

三、內政部函送「中華民國內政部與甘比亞共和國內政部間有關移民事務與防制人口販運合作協定」,請鑒核案。
決定:由院復准備查,並函請總統府秘書長查照轉陳。

討論事項
一、財政部擬具「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管政務委員中閔等審查整理竣事,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函請立法院審議。

二、公平交易委員會擬具「多層次傳銷管理法」草案,經楊政務委員秋興等審查整理竣事,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
(一)通過,函請立法院審議。
(二)現行多層次傳銷之管理,係由「公平交易法」與「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規範,鑑於「市場競爭行為」與「多層次傳銷之管制」兩者性質不同,有必要針對傳銷行為制定專法。另多層次傳銷係藉由人際網絡而推廣、服務或銷售商品,傳銷組織隨著人際關係而快速擴展,許多變質不法之多層次傳銷行為,往往造成嚴重社會問題,因此有必要建構完整的多層次傳銷管理法制,以加強對傳銷事業的管理與監督。請公平交易委員會積極與立法院朝野黨團溝通,以早日完成立法程序。

三、公平交易委員會擬具「公平交易法」修正草案,經楊政務委員秋興等審查整理竣事,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
(一)通過,函請立法院審議。
(二)「公平交易法」自民國81年施行以來,已經5次修正,此次係鑑於近年來國內外社經情況快速變化,許多跨國反托拉斯案件,受限於我國現行公平交易法規範之調查手段有限、裁處權時效過短等原因,不僅有損我國政府的執法威信,亦影響我國相關產業之發展,本法爰做較大幅度之修正。本修正草案針對限制競爭案件,增訂搜索、扣押制度,雖然相關部會有不同的看法,但經徵詢司法院意見認為並無違憲之虞,部分立法委員亦有類似提案並已審查通過。惟搜索、扣押畢竟影響甚大,未來修法通過後,公平會仍應審慎為之。由於此一制度的運用應極為謹慎,將來如有其他部會亦擬採行,是否訂定通案的標準,請法務部及本院法規會再做進一步的研討。

四、法務部擬具「犯罪被害人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羅政務委員瑩雪等審查整理竣事,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函請立法院審議。

五、褒揚故陳武雄先生案。
決議:通過,呈請總統明令褒揚。

六、褒揚外交部故前大使趙金鏞先生案。
決議:通過,呈請總統明令褒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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