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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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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第3453次院會決議

日期:104-06-18
資料來源:綜合業務處

行政院 第3453次會議     民國104年6月18日
報告事項 
一、本院科技會報辦公室陳報「創新創業政策會報推動成果」報告,請鑒核案。
決定:
(一)准予備查。
(二)在張副院長、馮政委、蔡政委、杜主委、葉政委、顏政委的督導下,以及經濟部等相關部會的配合,創新創業政策的推動在短期內已有初步成果,感謝大家的努力。
(三)政府希望透過創造條件、形成趨勢的方式推動創新創業政策,即「用勢不用力」,由趨勢產生作用及成果,達到啟動市場力量,帶動潮流的目的。其中在法規鬆綁方面,如第三方支付相關子法,與多元化彈性公司募資型態有關的「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修正案、「公司法」增訂閉鎖性公司專節、「有限合夥法」制定案,以及開放民間經營股權式群眾募資平臺等,都是創業圈期待已久的制度,相關法案也在送立法院審議後2至4個月內完成三讀。另外,「創業家簽證」制度亦即將開辦,政府努力營造有利創新創業的環境,希望將來不同世代的創業家也能在此一展身手。
(四)政府亦開拓許多新的實體創業平臺,如國發會在臺北中山足球場所推動的臺灣新創競技場,以及在金華官邸打造的「社企聚落、青創基地」,在空總打造的「創新基地」,作為空間活化與創意發想的起點,並催化社會企業議題的討論,以及社會組織的形成;另外在網路創業平臺方面,則有「青年創業及圓夢網」網站的設立,以及
vTaiwan的討論平臺。創新創業者可透過實體及網路不同場域進行交流與互動整合,讓創新創業活動多元推展。
(五)明(19)日在美國矽谷將揭牌成立「臺灣創新創業中心」,配合「臺灣矽谷科技基金」及「臺灣創新快製媒合中心」等機制,希望在國際市場建立前哨站,展開多面向政策措施與作為,帶動臺灣創新創業市場與產業的發展,為臺灣下一階段經濟成長與轉型建立基礎。
(六)此外,為培植大專院校創新創業的能量,教育部亦將制定或修正相關法案,並以能在立法院下會期通過為努力目標。在此希望所有行政部門都能致力整個大環境的改善,讓每個族群都有發揮潛力的機會。

二、教育部陳報「自行車道整體路網串連建設計畫推動辦理情形」報告,請鑒核案。
決定:
(一)准予備查。
(二)環島自行車路網的建置,除可行銷臺灣各地特色,促進產業發展及帶動地方繁榮外,亦可形塑運動休閒風氣,感謝教育部、交通部及內政部等相關機關的共同努力。目前臺灣自行車道總長度,從民國97年約900公里,已大幅擴增至近4,500公里。另外,透過票選十大自行車經典路線,以及舉辦自行車節、登山王挑戰等活動,逐步提升臺灣自行車旅遊的國際知名度。
(三)自行車活動的推廣,除開拓自行車路線外,亦需有健全的配套措施,如提供車友友善的接駁及轉運公共運輸設施與休憩站,或於風景區建置自行車租賃系統等,在相關部會的努力推動下,已打響自行車活動的熱度與知名度,並蔚成風潮,值得肯定。
(四)臺灣自行車道的推動,是「先東後西、先休閒再通勤」,台9線花東路段及台11線是最早全線劃設自行車專用道的公路,未來俟蘇花改完工及南迴公路改善後,東部的自行車路網將更健全。政府除先在東部地區訂出自行車道規格做為推廣典範外,也推動雙鐵列車接駁及車站地區提供租賃自行車,並於派出所設置「鐵馬驛站」,做為推廣到西部及全臺的基礎模式。
(五)至於推廣自行車通勤方面,臺北市U-bike是一個非常成功的起點,但如要進一步的發展,則要落實營造友善安全的自行車行車環境,持續宣導騎乘規範及禮儀,並推動自行車路線標誌標線試辦計畫。請交通部、教育部及內政部共同努力,以逐步開展自行車的通勤市場。
(六)另外,外籍人士來臺參與自行車活動涉及自行車載運航班的問題,請交通部協調處理,並配合雙鐵列車及車站友善設施做通盤規劃。

三、本院法規會陳報「行政院本會期法案推動情形」報告,請鑒核案。
決定:
(一)准予備查。
(二)本會期在立法、行政兩院充分合作下,順利通過132項議案,其中85項法律案,包括協助青年創新創業的「公司法」修正案及「有限合夥法」制定案;房地合一稅制改革之「所得稅法」修正案、「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修正案;因應高齡社會之「長期照顧服務法」制定案;受國際社會矚目的「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制定案等重大福國利民的法案,使政府重大施政得以開展。在此,感謝立法院所有委員的協助與支持,以及本院副院長、秘書長及各部會首長與相關同仁,在這段期間的努力。
(三)此外,立法院也通過交通部所提「高鐵財務解決方案」,並配合修正「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該財改方案係先減資再增資(打消大部分虧損),而增資部分第一階段由公股與泛公股全部認足,以簡化財改方案的執行。未來高鐵財務穩定後,可再進行第二階段全民釋股,將超出一定比率之公股及泛公股釋出,使高鐵公司成為公開上市的公司,維持永續經營。
(四)本會期所通過的法律案中,需要訂定施行日期、配合修訂子法或研擬相關配套措施者,請法案主管部會儘速著手規劃辦理,俾使法制完備,周延妥適。

四、教育部函送「駐越南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與駐臺北越南經濟文化辦事處教育合作協定」,請鑒核案。
決定:由院復准備查,並函請總統府秘書長查照轉陳。

討論事項
一、內政部擬具「宗教團體法」草案,經蕭政務委員家淇等審查整理竣事,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函請立法院審議。

二、司法院函送「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由院與司法院會銜函請立法院審議。

三、褒揚故海軍少將齊人鶚先生案。
決議:通過,呈請總統明令褒揚。

四、褒揚故廖節女士案。
決議:通過,呈請總統明令褒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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