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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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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第二八四一次院會決議

日期:92-05-28

院 長 提 示: 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第二八四一次會議
一、外交部所提本(九十二)年我推動參與「世界衛生組織」(WHO)案之
  檢討報告,洽悉。我推動參與「世界衛生組織」為一長期目標,本年雖
  未成功,但美國、日本及歐盟均公開表達支持我國爭取成為WHA觀察員
  的立場,顯示國際社會對於SARS疫情蔓延,亦體認到防疫無國界的
  重要性,全球防疫體系不能獨漏台灣,否則不僅台灣受到傷害,對國際
  社會而言,也是重大的損失。請外交部協調衛生署及各相關單位,結合
  友我國家、國內外民間團體及熱心人士,繼續積極推動。
   對於此次中共阻撓台灣參與世界衛生組織,無異是將政治考量凌駕於
  醫療專業及基本人權之上,根本漠視台灣參與國際防疫體系的必要性及
  急迫性,而且中共更向國際社會散佈協助台灣對抗SARS的不實謊言
  ,這種統戰伎倆,將傷害台灣人民的基本權益,也有害於兩岸長期的利
  益與互信基礎;請新聞局、外交部要積極的將實際情況對國際社會做出
  宣傳與說明。
   為加強國際交流與合作,請外交部協助衛生署全力爭取出席六月十七
  日至十八日在馬來西亞吉隆坡召開的SARS全球會議,以及參與相關
  國際合作的機會。
二、本院國家資通安全會報所提「九十二年度政府機關機構資通安全攻防演
  練檢討報告」,洽悉。網際網路的應用,已成為我們日常生活、工作及
  商務等活動所不可或缺,電子化政府更是提升國家競爭力的利器,因此
  ,在推動電子化的過程中,除了效率以外,網路的安全性及被信賴性,
  是絕對不容忽視的。去年政府部門舉辦了「萬安廿五號資通安全演習」
  ,今年則辦理政府機關機構資通安全攻防演練,希望藉著演練讓各單位
  有駭客入侵的防護經驗,並提高各單位對資安防護的重視。
   本次演練遭入侵的網址計有九十九個,占全體參加數的百分之二.九
  六,遭入侵網址的各該單位應切實改善,請國家資通安全會報追蹤管考
  其改善情形;遭入侵後超過二十四小時始通報之單位及超過七十二小時
  始修復之單位,並應加強通報及修復能力。本項演練應於年底前再辦理
  一次,遭入侵而未能及時因應的機關,將予以處分。
   對於林副院長及蔡政務委員清彥率領國家資通安全會報規劃這次的攻
  防演練,並順利完成,以及納入編組的主計處、研考會、內政部警政署
  、國防部通資次長室等單位均能積極且充分配合作業,在此表示肯定與
  嘉勉。資安防護良好單位、通報及復原績優單位、作業小組及攻擊團隊
  等納編人員,由各單位自行辦理有功人員敘獎,以提昇演練士氣。
三、本院主計處就立法院審查九十二年度國營事業及非營業基金附屬單位預
  算之初步審查結果提出報告,洽悉。各主管機關對立法院初步審核結果
  ,應督促所屬事業或基金深入瞭解,在執行上有無困難。若有重大困難
  ,應即向立法院執政黨黨團反映,尋求補救。其次,立法院預計於本週
  五︵五月三十日︶院會進行表決之八大事項,因涉及高鐵能否順利推動
  、基層金融機構之整頓、健保雙漲、中華電信與中油公司民營化時程、
  以及國家資產經營管理委員會檢討收回中油及公賣局等事業閒置資產等
  重大問題。若經立法院表決通過將嚴重衝擊政府重大政務之推動,各主
  管機關務必全力動員,爭取相關立法委員支持,設法避免各該提案通過
  。
報告事項
一、本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函送「台美技術合作發展、發射並操作氣象、電離
  層及氣候之衛星星系觀測系統協議書第一號執行協定」第一號修訂案,
  請鑒核案。
  決定:由院復准備查,並函請總統府秘書長查照轉陳。
二、本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陳建仁已另有任用免職,請鑒?案。
  決定:應予備查。
討論事項
一、本院衛生署擬具﹁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修正草
  案,經胡政務委員勝正、許政務委員志雄等會同審查整理竣事,請核轉
  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修正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
   修正之點:
    (一)增列第十六條之一「受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影響而造成九
       十二年度營業稅及證券交易稅短徵,致中央及地方政府稅課
       收入、統籌分配稅款短少數額,得以舉借債務彌補,不受公
       共債務法第四條第五項有關每年舉債額度及預算法第二十三
       條不得充經常支出之限制。」
    (二)第十七條維持現行條文不修正。
   院長提示:
    (一)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自本年五月二日
       總統公布後,在醫療機構人員的努力及社會大眾的配合下,
       對於SARS的防治工作已有相當的成效,但在防疫過程中,亦
       發現有若干事項並未能確切落實,其原因在於公權力之不足
       ;而防疫視同作戰,面對防疫所需,在法律中賦予政府機關
       適當的公權力,乃有其必要。
    (二)防疫抗疫乃全民之事,人人有責,啟動全民抗疫網,更有其
       必要性。本次修正草案之提出,即在於強化公權力之執行及
       落實全民抗疫網,希望立法院在本會期能優先審議通過,各
       級政府機關務必確實執行,使臺灣早日脫離嚴重急性呼吸道
       症候群之陰霾,重建經濟活力。
二、本院農業委員會擬具「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組織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及農民服務局組織條例」草案,經胡政
  務委員勝正等審查整理竣事,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並撤回前送請審議之「行政院農業委
      員會組織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院長提示:
     (一)農民一直扮演著農業建設的推手,社會穩定的力量。目前
        ,我國農家戶數有七十七萬餘戶,約三八六萬人,而農家
        每人所得,只有非農家的百分之七十七,確屬偏低。為加
        強農漁民服務,加速農業金融改革,農委會已研擬「農業
        金融及農民服務局組織條例」草案,規劃專責機關;至於
        ,有關創新研發及國際行銷等項,基於政府精簡人力,現
        階段暫不增加員額,仍請農委會就現有組織及人力,擬訂
        具體措施,落實執行。
     (二)本案請農委會併同「農業金融法」草案,積極協調立法院
        早日完成立法程序,並及早研擬相關措施、儲備人力,期
        能順利承接農漁會信用部,以及未來將設立之全國農業金
        庫之管理、監督等業務。而在「農業金融法」未完成立法
        程序前,仍請財政部會同農委會,依據「行政院金融改革
        專案小組」所提建議,積極推動改善農漁會信用部體質的
        相關措施,以達維護農業發展、農漁民權益及改革基層金
        融的目標。
     (三)為整合農民福利相關政策及資源,有關農民健康保險業務
        宜統一事權,應配合「農業金融及農民服務局」之設立,
        儘速研修「農民健康保險條例」,將該項業務由內政部移
        至農委會辦理。
三、本院新聞局擬將「廣播電視法」、「有線廣播電視法」及「衛星廣播電
  視法」合併修正為「廣播電視法」,經黃政務委員輝珍等審查整理竣事
  ,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修正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
   修正之點:第八十一條第二項修正為「::,應於會商當地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後決定。」
   院長提示:
    (一)媒體是安定社會及監督政府的重要力量,媒體的自律也是社
       會進步的象徵。近年來,國內媒體的蓬勃發展滿足了民眾知
       的權利,但是經營雜亂與惡性競爭亦為國人所詬病。如何建
       構公平合理的競爭機制與媒體環境,向為朝野及各界所關切
       ,再加上電信、傳播與網路匯流的新趨勢,現行法律規範已
       有不足;為營造更公平且多元的產業環境、建立優質化的資
       訊社會,重新檢討現行廣播電視法令,確有其必要性。
    (二)今天新聞局所提「廣播電視法」修正草案,將現行廣播電視
       法、有線廣播電視法及衛星廣播電視法,在法理與定位上整
       合統一,兼顧科技匯流、產業秩序及社會規範的平衡發展,
       除有助於營造公平競爭的環境、維護多元文化、保護消費者
       權益,更可以提昇國家競爭力,有其正面積極的意義。請新
       聞局及各有關機關全力推動,積極協調立法院各黨團儘早完
       成修法工作。
四、本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擬具「文化資產保存法」修正草案,經陳政務委員
  其南等審查整理竣事,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
   院長提示:
    (一)文化資產反映了先民的生活軌跡及智慧的結晶,對現代人而
       言,不僅具有歷史教育的意義,也是豐富生活內涵的資源,
       所以世界各國莫不竭力保存其文化資產,我國亦將其列為文
       化建設的重要工作之一。
    (二)本次文化資產保存法全盤的檢討修正,將分散於相關部會的
       文化資產業務予以適度統一,也檢討過去二十年來執行的缺
       失及不足之處,並參考其他國家,乃至聯合國世界遺產的標
       準,希望從觀念及作法上與世界接軌,妥善維護及活化我國
       文化資產,並登上世界遺產的舞台。
    (三)文化資產的保存,對該資產所有人,雖是一種榮耀,但同樣
       也帶來使用及發展上的限制,因此,本次的修法增訂了對文
       化資產所有人的獎勵措施,包括遺產稅的減免、管理維護、
       修復及再利用等經費的補助等,也加重了主管機關或使用機
       關之權責。希望本法修正通過後,各公有文化資產管理或使
       用機關均能積極依照相關規定辦理,讓政府與民間共同攜手
       維護文化資產,賦予其新的生命力。
五、財政、經濟兩部會銜函以,擬請機動調降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簡稱
  SARS)防疫用等十八項醫療資材之進口關稅稅率,請核議案。
  決議:通過,復由財政部公告實施,並函立法院查照。
   院長提示:
    (一)為因應國內SARS疫情,使防疫用品能快速通關,供應國
       內市場需求,財政部已設置通關單一窗口,提供便捷的服務
       ;且自今年五月十六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以郵寄或快
       遞方式進口防疫用口罩,其完稅價格由新台幣三千元提高為
       五千元以內者,免徵關稅及海關代徵的營業稅。
    (二)鑑於國內疫情尚需一段時間才能完全控制,本次財政部與經
       濟部依關稅法第六十六條授權規定,共同會銜函報機動調降
       口罩、耳溫槍、防護衣、護目鏡等十八項的進口關稅至今年
       年底為止,將可更進一步降低此類醫療防疫資材的進口成本
       ,改善供應不足的情況,並提供足夠的防護設備,供前線醫
       護人員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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