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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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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第二七八0次院會決議

日期:91-04-03

院長提示:
   保護智慧財產權為我政府之既定政策,更攸關我相關產業之發展與整
   體技術之提升。剛才特別請經濟部報告了「各機關推動保護智慧財產
   權執行情形」,准予備查外,在此我們要特別強調,知識經濟、創意
   產業與文化工業的重要性。面對當前全球化的嚴厲考驗,大家都非常
   清楚,全球競爭的核心內涵是腦力的競爭,不是體力的競爭;是品質
   、創意與智慧的競爭,而不是勞力、價格和數量的競爭。「創意」雖
   然沒有重量、沒有實體,但是卻可以創造無限的價值;所有的產業也
   都可以透過知識與創意,產生新的價值與競爭力。這就是我們所謂的
   知識經濟,也是我們要邁向全球市場的重要發展方向。
   為了維護知識經濟的正常發展,也為了要保護在知識經濟裡扮演重要
   角色的創意產業與文化工業,我們必須澈底執行對智慧財產權的保護
   ,細心呵護創意與智慧的成長空間。
   隨著科技的發達與複製設備的普及,對於智慧財產的侵犯與盜版行為
   日益猖獗。許多證據更顯示,由幫派份子組成的犯罪集團勢力日漸擴
   大,從事有組織性的侵害智慧財產權的犯罪行為,不僅危及合法業者
   的生存空間,更吸收許多未成年人加入黑幫,從事非法盜版、販賣行
   為,衍生成社會、治安與教育問題。
   我們要問題導向,繼續擴大有效打擊盜版犯罪,除了因應美國三0一
   條款,與國際同步外,政府已將本(九十一)年訂為「推動保護智慧
   財產權行動年」,結合相關部會力量,積極進行查緝與宣導工作。幾
   個月來,查獲的規模與數量均有明顯的成長,其中更包含許多重大盜
   版案件。然而盜版犯罪問題仍未獲得全面有效的改善,甚至已經嚴重
   地危及本土音樂、電影等文化工業的生存。因此,政府相關機關應確
   實貫徹「推動保護智慧財產權行動年計畫」,並特別加強下列措施:
   (一)經濟部
   1、擔任政府推動智慧財產權保護之單一窗口,並由經濟部部長擔任
     「推動保護智慧財產權行動年計畫」總召集人,由內政部及法務
     部政務次長擔任副總召集人,以統籌協調相關事宜。
   2、依據國際公約之精神,針對具有商業規模且故意之盜版仿冒行為
     ,研究修正著作權法,擴大公訴罪範圍,並加重刑責。
   3、嚴格執行光碟管理條例。
   4、協調財政部關稅總局,提供生產光碟所需聚碳酸樹脂及刻版機之
     相關進口資料,作為警調單位從源頭查緝之參考。
   5、協同警政署儘速研擬合理提高檢舉仿冒盜版及查緝之獎金。
   6、提供警調與法官等執法人員專業訓練。
   (二)法務部
   1、請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繼續推動保護智慧財產權查緝行動,指揮
     各地檢警調強力查緝仿冒,並即修正「保護智慧財產權行動年查
     緝專案計畫」報院核定。
   2、加強檢察官查緝盜版仿冒專業訓練。
   3、儘速協調司法院解決贓物倉儲不足問題。
   4、請各地檢察署指揮各地警調單位,積極從源頭強力取締仿冒盜版
     行為,查察盜版犯罪集團。
   5、協調司法院對未成年犯加強其他有效管束措施。
   (三)內政部警政署
   1、建立打擊侵害智慧財產權之專責警力,並視實際需要考量擴充人
     力編制。
   2、加強執法員警辨識盜版物等之智慧財產權專業訓練。
   3、協調著作權人團體配合參與警方取締行動。
   (四)教育部
   1、加強保護智慧財產權教育宣導,納入各級學校教材。
   2、輔導學生重視智慧財產權保護觀念,對學生違反智慧財產權行為
     ,除依相關法令處理外,各級學校亦應於校內明訂違反之懲處規
     定。
   (五)新聞局
 加強「尊重智慧財產權」正確觀念、政府取締仿冒決心及查緝仿
   冒成果之宣導。
   我們知道,文化產業、創意產業是國家未來邁向全球,與世界市場接
   軌的重要產業,此外,維護創意與智慧財產權也是社會進步的重要指
   標。因此,希望大家累積過去經驗,以問題導向的精神檢討與修正做
   法,全力貫徹「保障合法、取締非法」工作,更有效地打擊犯罪與遏
   止非法盜版行為。錫也要在此強調,在未全面有效遏止非法盜版問
   題之前,推動保護智慧財產權行動專案不應該停止下來。

  報告事項
一、經濟部函報「高附加價值產業推動方案」草案,請鑒核案。
決定:本方案就垂直面而言,在國家經濟發展層級定位如何?就橫切面而言
   ,產業涵蓋範圍是否包含傳統產業等,均應釐清。請經濟部會同經建
   會先予界定,並配合調整內容及時程(個別產業具體發展措施原訂九
   十一年十二月底前完成規劃之時程應儘量縮短提前)後,提下次院會。

  討論事項
一、本院主計處擬具「九十二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草案,請
  核議案。
決議:通過,由院分行各機關照辦。
二、本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擬將「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條例」修正為「新
  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條例」,經蔡政務委員清彥等審查整理竣事
  ,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
三、本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擬具「臺南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條例」草案,
  經蔡政務委員清彥等審查整理竣事,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
四、內政部等機關所擬之「社會工作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相關法案暨
  內政部函擬廢止「縣長任用法」等相關法案,未能於第四屆立法委員任
  期內完成審查,經重行函報各該法案,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社會工作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創制複決法」草案、
   「農地重劃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集會遊行法」部分條文修正
   草案、「自衛槍枝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農村社區土地重
   劃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妨害兵役治罪條例」修正草案、「地
   方稅法通則」草案、「印花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菸酒稅法」
   第三條、第六條、第十條修正草案、「貨物稅條例」第二十條修正草
   案、「社會教育法」第八條、第十四條修正草案、「資訊休閒業管理
   條例」草案、「港務局設置及監督條例」草案、「交通部組織法」第
   四條、第七條修正草案、「交通部航政局組織法」修正草案、「交通
   部航政局所屬分局組織通則」草案、「精神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
   案等十八法案,送請立法院審議;「縣長任用法」、「縣行政人員任
   用條例」、「省警務處組織法」、「省保安警察隊組織條例」、「內
   政部警政署水上警察局組織條例」等五法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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