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長提示:
各部會雖然都能積極推動為民服務的工作,但是萬長最近在巡視地方時
看到的一些現象,頗有感觸。以宜蘭地區的外環道路為例,民國八十一年
核定興建並編列預算四十二億元,預定八十六年完成,現在已經八十八年
了,但是依據公路局的報告,必需追加九十幾億元的預算,並且最快也要
到民國九十年才能完工。當初規劃設計為何和事實落差這麼大?工程延誤
是誰的責任?其他地區類似案件還有多少?交通部均應深入瞭解並追究責
任。相關預算的變更已送經建會,希望儘快審定,俾能順利發包施工,早
日化解當地的交通瓶頸。其次,台南永康近幾年發展迅速,原有的公共設
施不敷需要,但地方政府的經費有限,沒有能力依都市計畫次第徵收土地
興辦公共設施,以致連國小用地的徵收亦一再拖延,影響國民受義務教育
的權利。凡此種種,都希望各部會首長能多到地方實地瞭解,並儘量協助
地方政府排除困難,解決問題。
報告事項
一、編具本院向立法院第四屆第二會期提出之施政報告(初稿),請鑒核案
。
決定:修正核定,由院函送立法院。
二、外交部函送我與尼加拉瓜共和國政府間派遣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志工協
定,請鑒核案。
決定:由院復准備查,並函請總統府秘書長查照轉陳。
三、經濟部函送「中紐(紐西蘭)保護工業財產權辦法」,請鑒核案。
決定:由院復准備查,並函請總統府秘書長查照轉陳。
四、本院環境保護署函以,中加(加拿大)環境合作瞭解備忘錄業經雙方換
函續延效期三年,請鑒核案。
決定:由院復准備查,並函請總統府秘書長查照轉陳。
五、本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編具「院長於院會及巡視提示事項各機關辦理
情形報告」,請鑒核案。
決定:准予備查。
討論事項
一、內政部擬具「警械使用條例」修正草案,經酌予整理竣事,請核轉立法
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
二、本院衛生署擬具「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
,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
三、本院環境保護署擬具「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核轉立法
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
四、經濟部擬具「僑外投資負面表列-禁止及限制僑外人投資業別項目」部
分項目修正建議案,經經建會審議獲致結論,請核議案。
決議:修正通過,由院發布施行,並函立法院查照。
修正之點:將限制僑外人投資業別之第六十六項「證券業及期貨業
」刪除。
五、本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擬具「行政院天然災害勘查處理小組設置要點
」草案,經酌予整理竣事,請核議案。
決議:修正通過,由院分行各相關機關照辦。
修正之點:第三點小組成員增列台灣省政府、台北市政府及高雄市
政府。
院長提示:
(一)本院為強化現行災害防救體系,建立完善災害處理機制,做好天
然災害搶救及善後處理工作,特設置天然災害勘查處理小組,旨在
迅速有效全盤掌握災情狀況,並提出勘災處理報告,以協助各相關
機關進行災後復原重建工作。為發揮處理小組功能,各相關機關務
必全力配合,並請蔡政務委員兆陽擔任召集人,負責督導。
(二)過去台灣地區不論發生何種天然災害,民眾都可向省府申請救助
。精省後,相關業務劃歸中央各部會,為簡政便民,處理小組就是
要以單一窗口,面對民眾需求並協助解決其困難。因此,處理小組
的功能及相關機關的權責分工都應及早確立,請內政部儘速研擬「
行政院所屬各機關防救天然災害及善後處理辦法」(草案)報核,
做為各機關執行災害防救工作的準則。
(三)「災害防救方案」係於八十三年訂頒實施,由於時空環境的變遷
,及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已作調整,內政部應儘速將該方案
檢討修正報院。
(四)現代的資訊非常迅捷,遇有天然災害發生時,除各有關機關應依
本要點及其他相關規定,積極救災復建外,處理小組尤應立即掌握
全盤情況,提出妥適因應對策迅加處理,並隨時透過媒體向民眾說
明,以安定民心,防杜不當臆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