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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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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第3980次院會決議

日期:114-11-27
資料來源:綜合業務處

院長提示:

民國114年11月27日第3980次會議

今天院會討論的「強化防衛韌性及不對稱戰力計畫採購特別條例」草案及「財政收支劃分法」覆議案,攸關國家的主權及財政。其中有關「強化防衛韌性及不對稱戰力計畫採購特別條例」草案,期待立法院予以支持通過,後續相關預算的編列,仍是漫長而艱鉅的工作,請季政委協助國防部覈實編列。至於覆議案,如我們之前所提的訴求,希望立法院可以讓行政院做充分的說明,立法委員也能詳盡審視覆議理由,慎重審酌行政院所提的財劃法修正版本內容,為國家籌劃長治久安,可長可久的財劃法,這才是全民的期待。

 

報告事項

一、內政部陳報「重啟公地放領政策」報告,請鑒核案。

決定:

(一)准予備查。

(二)基於土地正義及保障人民財產權,行政院於本(114)年5月6日核定宜蘭縣大南澳地區台拓地為示範公地放領政策的開始。今年11月21日總統到彰化溪州再度關心公地放領政策執行情形,同時宣布要將農地還給真正耕作的人民,這不僅是政府協助農民處理土地問題,更是對農民長年守護農地及辛苦付出,表達由衷的感謝。

(三) 為照顧農民權益,同時也兼顧國土復育及環境保育,本次重啟公地放領的範圍定為「國有平地耕地及邊際養殖用地」,凡是符合資格者,且至今仍在承租務農的自耕農,都可以申請放領。請內政部及財政部做好協助農民申請的準備,並與地方政府協力合作,積極儘速完成各項工作,以回應農民殷切的期盼。

(四) 至於地方所有之平地耕地及邊際養殖用地是否比照辦理,基於尊重地方自治權責,得由地方政府本於權責自行決定,惟仍請內政部、財政部予以適時輔導,以期對承租的農民或漁民的照顧,有一致的作業標準。

二、財政部陳報「暖心減負擔-所得稅及貨物稅惠民措施」報告,請鑒核案。

決定:

(一)准予備查。

(二)強化世代照顧及減輕人民生活負擔,讓人民安居樂業,一直以來都是政府施政的重要目標。自107年開始以來,政府持續推動稅制優化及多項減稅措施。在所得稅部分,配合高齡化、少子女化及居住政策,加大減稅、免稅的優惠,包括提高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金額、擴大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適用範圍、房屋租金支出改為特別扣除額等等,並提高各項扣除額額度,以照顧年長、育兒家庭及租屋族群;同時也配合物價指數,調整免稅額、扣除額及課稅級距,讓國人對減稅有感。

(三)今年通過的貨物稅減免措施,包含延長購買節能電器減徵貨物稅最高2千元實施期限至118年底;自115年1月1日起,對無添加糖飲料及彩色電視機、電唱機、錄音機、錄影機等4項家電不課稅,以及自114年9月7日至119年年底購買新小型小客車、機車分別減徵貨物稅最高5萬元及2千元,加上延長中古汽、機車汰舊換新減徵貨物稅最高5萬元及4千元措施,合計分別可以減徵最高10萬元及6千元。另有關電動車減免貨物稅部分,則待立法院審議通過後再據以辦理。

(四)相關減稅措施有助減輕民眾負擔、促進節能減碳,具多重效益,請財政部加強宣導,持續朝向「稅制優化、簡政便民」的方向精進,讓民眾感受到政府照顧國人政策的用心。至於臺中市黃副市長及臺南市黃市長所提建議,請財政部參考。

討論事項

一、國防部擬具「強化防衛韌性及不對稱戰力計畫採購特別條例」草案,經季政務委員連成等審查整理竣事,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

(一)通過,函請立法院審議。

(二)總統於昨(26)日召開記者會向國人充分說明,中國對臺灣及印太區域的威脅正在加劇。近期以來,在臺海周邊各類型的軍事侵擾、海上灰色地帶等複合威脅不斷,隨時可能由訓轉演、由演轉戰,壓縮我預警時間。因此,為了因應新型態威脅,提升國防戰力、守護國家安全,國防部已完成「強化防衛韌性及不對稱戰力計畫採購」特別預算的規劃。

(三)政府推動本案,並非為與中共進行軍備競爭,而是為提升嚇阻力量,因為和平必須靠實力,投資國防就是投資安全、投資和平。這項投資,可大幅強化國軍戰力,也能帶動國防產業發展,創造就業、促進成長,確保國家安全與經濟繁榮,同時實現打造「臺灣之盾」、引進高科技與AI及厚植國防產業三大特色與七大目標。

(四)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國防部、經濟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並請所有部會共同努力,全力配合,早日完成立法程序。

二、財政部會銜本院主計總處簽以,立法院第11屆第4會期第9次會議三讀通過修正「財政收支劃分法」部分條文,經研議全案確有窒礙難行之處,建請依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2款規定,提出覆議,請核議案。

決議:

(一)通過,呈請總統核可後,移請立法院覆議。

(二)本案經審慎研議後,對於中央政府行政有以下窒礙難行之處:

1、115年度總預算案歲出及舉債須各增列2,646億元,違反公共債務法流量上限規定。

2、一般性補助款不得低於一定金額;計畫型補助款不得低於一定比率,且延續性計畫不得終止或變更補助金額,完全違反憲法第70條本旨,造成立法院對本院所提預算,為增加支出提議之實質效果,侵害本院預算權,影響政府財政健全及中央施政決策、推動權限。

3、規定中央「應」補助地方政府,無法調劑財政盈虛。

4、財力級次係按舊版財劃法分級,無法合理反映地方政府實際財政能力。

5、限縮中央減撥、扣抵補助款情形,無法落實中央對地方辦理自治事項、履行法定義務之監督。

6、中央對地方財政之考核事項不足;另考核規定「由行政院召開地方首長會議共定之」,執行上有窒礙難行。

(三)「財政收支劃分法」之修正攸關國家財源與事權、支出權責之重分配及地方均衡發展,應充分討論並審慎規劃。為確保國家永續發展及人民福祉,達成「均衡臺灣」目標,本院業於114年11月20日提出財劃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送請立法院審議,該草案可以滿足地方基本財政需求,並適度維持中央財政韌性,落實調劑地方財政盈虛及均衡區域發展目的,將有助國民生活品質更均衡、事權分配更合理、水平分配更公平、地方自治更強化、中央與地方夥伴關係更提升。期盼透過覆議程序,請立法院再次審視法案內容,透過民主的審議程序,併同本院所提修正草案充分討論,以制定合理可行、長治久安的財劃法,回應人民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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