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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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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第3373次院會決議

日期:102-11-21
資料來源:綜合業務處

院長提示:
民國102年11月21日第3373次會議
昨天(11月20日)是國際兒童人權日,我國兒童福利歷經多年的發展,在政府與民間共同努力下,已於民國100年依據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之精神制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對於這個法案所涉之廣,以及民間團體參與之深,本人感受很深,從剛才衛生福利部邱部長的報告,可知我國兒童各項權益之保障均已在相關法律中規範,未來仍請衛生福利部、內政部、法務部及勞委會等相關部會在既有的法制基礎上,積極落實執行各項政策措施。
近年來因社會環境快速轉變,許多兒童心理或行為偏差的問題,引起社會高度關切,政府除藉由衛生福利部成立社會及家庭署,提供完善福利措施支持家庭功能,讓兒童能在健全家庭中成長外,同時考量兒童少年權益保障工作面向多元,本人已請馮政務委員燕召集成立「行政院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希望透過跨部會及民間團體與專家學者的共同努力,對兒童少年權益的保障工作再加精進,請衛生福利部儘速完成籌組之幕僚作業,讓小組能早日運作,俾進一步保障兒少人權。
至於教育部蔣部長所提有關我國學生學習能力的相關國際評比結果,例如PISA(國際學生能力評量計畫)或TIMSS(國際數學與科學教育成就趨勢調查),我國學生表現不錯(如數學),俟相關評比結果公布後,請教育部適時在院會提出報告。


報告事項
一、經濟部陳報「智慧財產權之雙邊及兩岸合作」報告,請鑒核案。
決定:
(一)准予備查。
(二)近年來我國積極推動與世界主要國家在智慧財產方面的合作交流,使我國智慧財產保護制度符合國際潮流,並透過簽署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協助廠商解決在大陸地區所遭遇的智慧財產問題,這個作法及方向十分正確且重要,請經濟部持續推動辦理。
(三)保護智慧財產權需要政府各部門的通力合作,例如司法院成立專責智慧財產法院、內政部有保護智慧財產權警察大隊、法務部則是成立智慧財產權查緝專案會報,以及立法院相繼通過修正專利法、商標法與營業秘密法等。由於有以上的努力,使我國智慧財產權法令制度與執法環境才能更臻完善。請經濟部與相關機關持續掌握世界智慧財產發展的趨勢,營造優質的智慧財產權保護環境,以確保我國產業競爭力與經濟之永續發展。
二、交通部陳報「捷運信義線計畫辦理情形」報告,請鑒核案。
決定:
(一)准予備查。
(二)捷運信義線雖僅約6.4公里長,但沿線都是臺北都會人口稠密區,在施工及施工期間的交通維持工作都面臨很大挑戰,其中5條潛盾隧道於狹窄路幅交疊通過,可說是國際隧道工程中前無僅有的高難度工程挑戰。本計畫雖面對諸多限制與挑戰,但在施工團隊及臺北市政府所有同仁的努力下,即將通車營運,在此表達對臺北市政府團隊的肯定與感謝。
(三)本計畫通車後,臺北捷運整個路網既有路線營運模式一定會有所調整,民眾乘車的習慣亦會大幅改變,但毫無疑問的將會帶給市民更便捷的交通環境,請相關單位務必利用通車前的這段時間及通車後的初期階段加強宣導,讓所有民眾儘早熟悉轉乘方式,以充分發揮捷運路網的效益。
三、僑務委員會陳報「102年僑務委員會議成果及未來僑務施政作為」報告,請鑒核案。
決定:
(一)准予備查。
(二)僑務委員會議的召開,主要是聽取僑界寶貴的建言,結合海外僑胞的力量,共同為僑務發展集思廣益,同時也向海外僑胞傳達政府的重要施政,讓全球僑胞瞭解我國發展的情形,對於增進政府與僑界互動、瞭解海外僑情發展,具有相當的效益。
(三)今年召開的僑務委員會議,在僑務工作的各面向均有相當的成果,請僑委會對於各項結論深入研議,凡涉及跨部會事項,應作好溝通整合工作。在未來僑務工作的推動上,請各部會與僑委會共同合作,經由各項領域海外僑胞的菁英及綿密的僑臺商網絡,協助政府推動外交工作,拓展臺灣全球經貿布局,提升國家競爭力。
討論事項
一、衛生福利部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張政務委員善政、蔡政務委員玉玲等審查整理竣事,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
(一)通過,函請立法院審議。
(二)本案是近來外界十分關注的修正案,衛生福利部(原衛生署)於民國100年5月即因塑化劑污染食品事件,全面檢討修正「食品衛生管理法」,本(102)年6月19日始修正公布施行。惟因近期發生食用油品等食品安全事件,爰再次修法提高罰鍰及刑責,並增訂相關新機制,包括納入食品三級品管概念,亦即業者自主管理及政府抽驗管理上下兩層中間,新增強制食品認證檢驗要求。希望藉由三級品管機制,提升我國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國人健康。請衛生福利部加強與立法院朝野黨團溝通說明,利用這段期間社會各界對本案的高度重視,儘速完成修法。
二、經濟部、外交部會銜函送我與新加坡簽署之「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
(一)通過,函請立法院審議。
(二)本次「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之洽簽,是繼今年7月10日與紐西蘭簽署「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後,我國推動洽簽經濟合作協定的又一具體成果,對於相關部會組成的談判團隊在這段期間所付出的努力與辛勞,表示肯定與感謝。
(三)依本協定規定,本協定簽署後將於雙方以書面換文確認完成各該相關法律程序後,經過30日生效。其中涉及我國應配合修正之「海關進口稅則」及「航業法」,請財政部及交通部儘速依兩部方才說明之作業時程報院函請立法院審議,俾早日完成修法程序,讓本協定儘早生效。
三、經濟部擬具「企業併購法」修正草案,經薛政務委員琦等審查整理竣事,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函請立法院審議。
四、外交部、法務部會銜函送我與南非共和國簽署之「駐南非共和國臺北聯絡代表處與南非聯絡辦事處刑事司法互助協議」,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函請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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