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長提示:
由經建會所提「當前經濟情勢」報告的資料顯示,目前國內經濟景氣已
經觸底盤整,將可望逐漸回升。但是我們應記取此次景氣低迷的教訓,積
極從制度面與結構面謀求改善。日前院會通過的強化經濟體質方案列有許
多應興應革事項,都應落實執行,尤其是財政、金融方面的措施,希望財
政部及中央銀行加速推動。
我國為東亞經濟圈的重要成員,亞洲金融風暴的衝擊在所難免,加上國
內少數企業財務危機等事件相繼發生,使我們的財政短期內陷入困境。中
央政府的各項收入中,稅收只占百分之五十六,其餘百分之四十四則必須
靠稅課外收入及舉債挹注。這種賦稅依存度偏低的現象,亟應從稅制的結
構深入檢討改善。何況,公共債務法對中央政府的舉債額度也訂有上限;
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後,地方政府的財政自主權雖已提高到百分之六十,
但因其並無舉債的權力,不足的部分仍多依賴上級政府補助。面對此種財
政狀況,如果沒有預為綢繆,政務的推動、地方的建設都將發生困難。希
望財、主部門邀集有關機關及學者、專家,將我們的財政問題作一通盤而
全面的檢討。
報告事項
一、本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編具「院長於院會及巡視提示事項各機關辦理
情形報告」,請鑒核案。
決定:准予備查。
討論事項
一、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之規定,法務部等重擬「民法物權編」部分
條文修正草案等法案,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修正通過,民法物權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其施行法修正草案、中
華民國刑法(妨害秘密罪章)修正草案,由院與司法院會銜送請立
法院審議;其餘各案由院送請立法院審議。
修正之點: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修正草案,第十三條中段修正為
「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十六條、第五十二條、第
八十六條第一項及...。」第十五條第三項末句修正為「不受
預算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八十六條第一項及第八十九條之限
制。」
二、經濟部擬具「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修正草案,經江政務委員丙坤等審查
整理竣事,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並將八十六年所送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撤回
。
院長提示:
(一)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即將於本年底實施屆滿,首先感謝江政務委員在
這麼短的時間內,密集審查及協商,使修正草案能如期於三月底前送
立法院審議。請經濟部協調立法院務期於本年底之前完成立法。
(二)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實施八年來,對產業結構的調整、生產力的提升
以及新興產業的促成,產生很大效果。去年實施兩稅合一後,重複課
稅的不合理現象業已消除,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的租稅獎勵效果已部份
被取代,但衡量國內外經濟發展情勢,正是企業改善體質,提升競爭
力的重要關鍵時機,為了爭取國際企業投資及加速產業結構調整,仍
有繼續實施租稅獎勵措施的必要,但應縮小範圍至具外部效果之功能
性投資及對經濟發展具重大效益、風險性高且亟需扶植之新興重要策
略性產業。其中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部份,因可選擇適用個人股東抵
減,對稅收影響較大,相關部會在擬定適用範圍時,應嚴予選擇,明
確界定,以兼顧產業發展及政府負擔能力。
(三)過去為加速技術的開發與引進,政府對研究發展一直扮演主導的角
色,我國政府負擔之研發費用約佔全國研發費用的四十二%,遠高於
日本、美國、韓國的二十七%至二十九%。鑑於產業技術進步速度已
較過去快速甚多,且部份企業已具備自行研發能力,宜加強鼓勵企業
自行從事研究發展及人才培育,以掌握市場契機。因此此次修正,特
別將研究發展及人才培育之投資抵減率由二十%提高為二十五%,並
且將超過前兩年度平均數的部分,抵減率提高為五十%,希望能透過
這種獎勵,在講求「速度」的二十一世紀,提升企業的國際競爭力。
(四)為強調政府對全球環境的重視,此次特別將利用新及淨潔能源及對
降低溫室效應有關的投資,增列為租稅獎勵的範圍,以享受加速折舊
及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租稅優惠,並同時將其增列為開發基金的適
用對象,以提供融資,請各部會多多配合推動。
(五)工業區的開發與管理與國內的投資環境及經濟發展息息相關,應朝
建立透明、迅速的審查制度及提供一元化服務的方向規劃。此次雖已
增訂許多相關條文,但仍在原有的架構下,難有突破性的變革,長期
而言,應考慮另訂專法,並與國土綜合發展計畫法配合,以使工業區
之開發與管理符合實際需要並與週邊環境整合。
三、財政部擬具「所得稅法」第四十九條、第八十九條及第一百十四條修正
草案,經酌予整理竣事,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
四、內政部擬具「營造業法」草案,經蔡政務委員兆陽等審查整理竣事,請
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
五、財政、經濟兩部會銜函以,擬自八十八年三月二十四日起,機動調降口
蹄疫疫苗關稅稅率一年,請核議案。
決議:通過,復由財政部公告實施,並函立法院查照。
院長提示:國內口蹄疫情尚未完全滅絕,希望農業主管機關密切注意疫
情發展,協助養豬戶做好防疫工作。
任免事項
一、院長提議:本院農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李源泉陳請辭職,應予照准。
決議: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