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部份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友善列印 :
請利用鍵盤按住Ctrl + P開啟列印功能
字級設定 :
IE6請利用鍵盤按住ALT鍵 + V → X → (G)最大(L)較大(M)中(S)較小(A)小,來選擇適合您的文字大小,
而IE7或Firefox瀏覽器則可利用鍵盤 Ctrl + (+)放大 (-)縮小來改變字型大小。

行政院會議

:::
行政院第二七五六次院會決議

日期:90-10-17

院長提示:
  一、有關離島建設的推動,政府向來十分重視,因而制定了離島建設條
    例,成立離島建設指導委員會,設置離島建設基金,全面推動離島
    建設,以照顧離島居民生活。立法院內政、民族及財政委員會於日
    前一讀通過離島建設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有幾項條文本院
    認為有待商榷:
   其一,於第十八條增訂:臺灣地區人民得憑相關入出境證件經查驗
    後,由金門、馬祖、澎湖等地進入大陸地區。
    (一)兩岸「小三通」是在確保國家安全及金馬地區人民生活實際
       需求與便利的前提,建立完善配套措施後,以「整體規劃、
       階段實施」的方式進行,是整體兩岸交流重要的一環,在相
       關部會通力合作下,如期於今年元旦順利實施。惟因中共方
       面未能配合,致使此一政策只能執行操之在我的部分。
    (二)行政部門於實施「小三通」時,已充分尊重立法院決議的要
       求,於現行「試辦金門馬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中,
       訂有經專案核准得彎靠金馬赴大陸地區的宗教通航規定;同
       時也賡續就「小三通」具體實施的情況進行檢討並修正該辦
       法。立法院此次修正,開放所有臺灣地區人民均得經由金門
       馬祖進入大陸地區後,將對金馬地區之防務及治安造成重大
       衝擊,並非妥適。
    其二、增訂第十條之三(即所謂之博奕條款),明定由縣市主管機
    關經公民五分之一連署,並獲半數公民同意,得特許重大建設投資
    之觀光旅館及綜合遊樂場經營博奕業務,並排除刑法等相關規定。
    (一)有關離島地區博奕事業開放與否,民調反映的正反意見相當
       接近,尚無法形成社會共識,為期慎重,全案正由本院離島
       建設指導委員會工作小組審慎評估中。
    (二)該條文缺乏全國性總量管制及區位配合條件評估考量的機制
       ,是否得宜,請內政部及交通部再加研究。
    (三)該條文採取公民投票方式,惟目前「創制複決法」草案尚未
       完成立法,其可行性如何?請內政部進一步研究。
    (四)現行法令禁止賭博,該條文以特別法方式排除刑法等相關規
       定,其效力如何?請法務部加以研究。
    其三,規定離島地區民眾在當地所得免綜所稅,當地企業營業稅率
    為零,並免營所稅,此不僅破壞稅制公平,且將形成嚴重的租稅漏
    洞。請財政部進一步研究。
     因此,請相關主管部會儘速就上述各點研獲結論後,加強與立法
     院協商及溝通,詳細解釋政府政策,使「小三通」能在確保國家
     安全,並充分照顧金馬人民之需求與便利下,更有秩序、有規模
     地開展。
  二、中央氣象局於十五日下午發布中度颱風海燕海上陸上颱風警報後,
    本院隨即成立中央災害應變中心,由陳政務委員錦煌擔任指揮官,
    內政部林次長中森、經濟部林次長義夫、農委會林副主任委員國慶
    擔任副指揮官,統籌指揮應變事宜,地方政府也先後成立災害應變
    中心,展開相關災害防救與整備工作。本人要對所有參與防災的工
    作伙伴,表示由衷的感謝。
     目前海燕颱風已解除警報,對台灣陸地的威脅大為降低,但北部
     及東北部地區仍應嚴防豪雨,尤其在納莉及利奇馬風災後,相關
     河川疏濬及分洪措施尚未全部完成的情形下,經濟部、內政部及
     各地方政府仍應詳細考量相關因應方案,全力以赴的防範當前的
     水患,絕不放棄一切努力。
  三、財政部所報「經發會決議 財金組推動情形報告」及經建會所報「
    各部會辦理法規鬆綁及行政措施週報」,洽悉。經發會共同意見涉
    及需修正或制定的八十項行政命令中,尚有二十八項尚未報院。這
    些行政命令都毋需立法部門配合即可自行辦理,請內政部、財政部
    、經濟部、農委會及勞委會等相關部會積極研議,儘速報院核定。
  報告事項
一、經濟部函送我與薩爾瓦多共和國簽署之相互保護智慧財產權協定,請鑒
  核案。
  決定:由院復准備查,並函請總統府秘書長查照轉陳。
二、本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編具「院長於院會及巡視提示事項各機關辦理
  情形報告」,請鑒核案。
  決定:准予備查。
  討論事項
一、交通部簽為美國九一一事件衍生航空第三人責任兵險理賠上限降低為五
  千萬美元,政府擔保超額責任保險延長二個月(即至九十年十二月二十
  五日二十四時止),請核議案。
  決議:原則通過。
   院長提示:
 (一)航空第三人責任兵險,原經立法院通過,將於本(九十)年十月二
    十五日二十四時屆期,經衡酌國際情勢及目前保險市場狀況,尚無
    法立即改善國籍航空公司所遭遇的困難及風險。因此,行政院同意
    政府依原擔保條件,延長擔保期限二個月,至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五
    日二十四時止。
 (二)請交通部於政府擔保期間內,確實督促國籍各航空公司,儘速與保
    險人洽商,爭取合理之保險安排,一旦航空公司於市場上買到足額
    之保險,政府應立即終止擔保。有關政府擔保事項的收支,仍由交
    通部民航作業基金循預算程序辦理。本案並循前例依相關規定函送
    立法院。
  討論事項
一、本院經濟建設委員會擬具「企業併購法」草案,經鍾政務委員琴等審查
  整理竣事,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
   院長提示:
 (一)在經建會與各相關機關的共同努力下,研擬完成「企業併購法」草
    案及「證券交易法」與「公平交易法」的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建構
    完整的企業併購機制。該機制排除了公司法、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所得稅法、勞動基準法及職工福利金條例等法律的相關規定,應能
    符合當前企業界經營的迫切需求。
 (二)為儘速完成本法的立法程序,請經建會及經濟部等機關參考「金融
    機構合併法」的立法經驗,就草案中各項可能引發爭議的部分,事
    先規劃完善的立法推動策略,主動加強與各界相關人士溝通協調,
    使本法在立法院本會期中完成立法程序。
 (三)「企業併購法」雖然排除了公司法等現行相關法律的適用,然而,
    就長期而言,仍宜回歸相關母法。希望經濟部、財政部、勞委會等
    機關,有機會修正相關法律時,能夠根據實際需要,重新檢討修正
    各該母法,屆時便可函請立法院廢止「企業併購法」,以維護法制
    的正常運作。
二、財政部擬具「證券交易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胡政務委員勝正等審
  查整理竣事,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由院併同「企業併購法」草案,送請立法院審議。
三、本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擬具「公平交易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鍾政務
  委員琴等審查整理竣事,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由院併同「企業併購法」草案,送請立法院審議。
四、中央銀行擬具「中央銀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胡政務委員勝正等
  審查整理竣事,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
五、財政部擬具「財政部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胡政務委員勝正等
  審查整理竣事,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送請立法院併前案審議;「財政部金融局組織條例」及「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組織條例」應於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成立之日起併同廢止。
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