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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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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第二七三四次院會決議

日期:90-05-16

院長提示:
  一、交通部所提「台北市區鐵路地下化東延南港工程」報告,洽悉。本
    案工程總進度為百分之十八˙五,尚與預定進度相符,惟經費支用
    比僅百分之八十一˙四一,據悉係因所需徵收土地,部分尚在台北
    市政府都市計畫審議中,請台北市政府儘速辦理。
     南港站為台鐵、高鐵及捷運三鐵共站,高鐵及捷運部分,由地鐵
    處一併施工,執行順利與否,關係高鐵、台北市捷運南港線後續建
    設及發展,更配合南港經貿園區、北宜快速公路、北二高、台北市
    環快等重大經建計畫,請地鐵處與各工程單位密切協調,並配合做
    好交通轉運設施,以便利民眾搭乘。
  二、日前汐止東方科學園區大樓火災,造成廠商財產嚴重損失。剛才聽
    了各有關機關對火災的檢討及善後處理報告後,俊雄要特別提出以
    下幾點:
(一)當天在火場負責搶救的打火兄弟,他們的辛勞有目共睹,謹在此表示
   肯定和慰勉,同時,對受災戶也要表達慰問之意。
(二)政府將儘快協助受災戶再站起來。俊雄已當即指示陳政務委員錦煌召
   集相關部會及台北縣政府,成立「火災復原聯合服務中心」,以非常
   明確的方法,有效率的幫助廠商解決他們遭遇的困難和問題,並請研
   考會追蹤管考辦理情形。
(三)內政部與台北縣政府應儘速完成火災原因調查鑑定及大樓整體結構安
   全報告,釐清責任歸屬;如有人為疏失,一定追究其責,絕不寬貸。
(四)為防止類似事件再度發生,有關加強超高層建築物消防安全檢查、救
   災演練、充實救災設備及人員訓練等相關事宜,請內政部儘速提出檢
   討改進計畫報院。
(五)最後要以具體數據,向社會大眾說明政府對消防相關問題的重視。我
   們在財政相當困難的情形下,內政部消防署九十年度預算編列一四.
   二二億元,較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折合一年一一.七億元,
   成長達百分之二十二。如再加計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特別預算所編各
   項救災設備二.一五億元及九十年度追加預算所編消防廳舍整建及救
   災設備五億元,則成長更高達百分之八十三。希望社會各界能瞭解政
   府在這方面的用心與努力。
  三、本院永續促進就業小組所提「促進就業之短期措施」報告,洽悉。
    當前失業率偏高且仍不斷上升,以舊思維將不足以因應此一非常情
    勢。希望政府各部門都能與失業民眾「痛其所痛,苦其所苦」,創
    新做法,來增加就業機會。
(一)各部會及所屬各機關在年度預算、特別預算以及所主管的基金預
     算項下,應在一定的範圍內(例如百分之三)儘量勻支業務費或
     其他相關經費,並以按日計資的方式進用臨時工,協助機關整理
     資料、清潔環境,或辦理其他事務性或勞務性工作。請各部會務
     必再確實檢討,本週五下班前將可動支的經費數額,及各該工作
     機會的相關資料,報由經建會會同勞委會彙整速辦。
  (二)各部會可衡酌實際情況,協助特別困難的縣市,負責整合中央及
     地方相關的就業資源,以減低各縣市的失業率。
  (三)國民就業也是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該共同關切的問題,各地方政
     府除應採行具體措施以增加就業機會外,並應負責調查提出其轄
     區內非自願性失業勞工名冊給勞委會,以貫通就業管道。
     以上一、二兩項工作,請經建會、勞委會共同負責協調辦理,第
     三項則請勞委會會同內政部協調各地方政府辦理。本案並請賴副
     院長負責督導。
  報告事項
一、本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編具「院長於院會巡視及提示事項各機關辦理
  情形報告」,請鑒核案。
  決定:准予備查。
二、本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編具「災害防救暨公共安全業務實地查證報告
  」,請鑒核案。
  決定:由院復准備查,所提建議事項請分行各有關機關積極辦理。
  討論事項
一、本院大陸委員會擬具「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經
  胡政務委員勝正等審查整理竣事,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
二、經濟部擬具「公司法」部分條文再修正草案,經鍾政務委員琴等審查整
  理竣事,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
   院長提示:
 (一)公司法為創設營利事業法人的基本大法,對於商業甚至整體社會的
    發展影響甚大,在我國經濟邁向國際化時,我們的公司體制也必須
    配合因應。本次公司法修正已有相當幅度的調整,應可暫符合社會
    需要,請經濟部積極與立法院溝通,務期於本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
    前,完成修法程序。
 (二)本次公司法修正引進「公司分割」制度,雖能滿足企業的需求,但
    公司分割後衍生的問題也不少,例如: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分割後如
    何維持上市(櫃)?公司資產移轉、租稅制度如何配合?以及員工
    福利金與退休金承繼等問題,皆應配合規範。請財政部、經濟部、
    勞委會、公平會等相關機關儘速研議具體可行的配套措施,並檢視
    「證券交易法」、「勞動基準法」、「公平交易法」、「促進產業
    升級條例」及相關稅法等法令,必要時,應一併配合修訂。
三、本院人事行政局簽以,交通部擬具「交通事業人員考成條例」草案,經
  林政務委員能白等審查整理竣事,擬由院函請考試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
  議,請核議案。
  決議:通過,由院函請考試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
四、經濟部擬具「促進產業升級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鍾政務委員琴
  等審查整理竣事,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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