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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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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第3017次院會決議

日期:95-11-29

院長提示:
民國95年11月29日第3017次會議
臺北市第10屆、高雄市第7屆市議會議員暨臺北市、高雄市第4屆市長選舉,即將於下週六(12月9日)舉行投票。這次選舉雖然只是一個「都會區的選舉」,但是由於選區小,競爭激烈,相關工作絕不能有絲毫的差錯,因此,本人今天要特別請相關部會首長,以及臺北市陳副市長、高雄市葉代市長督促所屬,確實做到下列三點工作:
一、各項選務措施,應力求公平公正,並汲取以往辦理選務經驗,避免缺失,例如:
(一)投票所的設置應詳加檢討有無不合理、不便民之處;
(二)選票的印送分發,是否做到更嚴密、更安全、完全零缺點;
(三)選監人員的遴選,務必慎重。

二、賄選不僅是黑金政治的溫床,更是民主政治的殺手。為持續加強及擴大打擊賄選,各檢、調、警及相關機關應確實依照院頒「淨化選舉風氣實施方案」,嚴密佈署查賄作為,深入蒐集情資,並研究破除賄選新招,不容有絲毫懈怠,違者不分黨派、身分及地位,一律速偵速結,究辦到底。

三、為確保選舉順利完成,任何以暴力或威嚇手段意圖影響投票結果的行為,均應依法嚴懲,尤其對於候選人人身、競選總部、服務處、住(居)所的安全,轄區警方應嚴密加以保護。而投開票當日,票匭戒護及投開票處所等警衛安全,警察機關應事先做好勤務規劃與警力部署;選後對於落選人及其支持群眾之動向,警方亦應密切掌握,做好事前必要的工作,以防範有心人士聚眾滋事,必要時,並應即嚴正執法,以避免選舉暴力案件發生。讓北高選舉能夠和平、順利、圓滿的完成。

報告事項
一、本院農業委員會陳報「我國參加大西洋鮪類資源保育委員會第15屆特別會議之成果及情形」報告,請鑒核案。
決定:准予備查。
院長提示:
(一)此次大西洋鮪類資源保育委員會(ICCAT)特別會議,由於農委會、外交部等相關機關的努力,以及業界的配合,我們獲得了不錯的成果,全額恢復我大西洋大目鮪漁獲配額,非常不簡單。
(二)經過此一折衝,我們應記取一些教訓。臺灣是造船與漁撈的大國,應該嚴格遵守國際規範,而且主動糾舉不法,並就相關事務建立更嚴謹、完整的管理體制。凡國人經營的不論是我國籍或外國籍漁船,都應採取嚴格的管理措施,務求切斷與非法、未報告、未受規範(Illegal, Unreported and Unregulated)漁業的關連性,以避免再度遭受制裁。
(三)農委會在訂定管理措施時,對保育等趨勢要預見於先,且應該與業界多溝通,共同研究建立健全、合理、積極的管理規範,一旦制定完成,就要落實執行,絕不容許日久玩生,故態復萌。
(四)除「國人投資經營非中華民國籍漁船管理條例」草案應儘速完成立法外,也請法務部、經濟部、金管會及財政部等相關部會協助清查我國籍漁船與國人所經營外國籍漁船之利益與財務關係,以利農委會建立相關管理機制。
(五)我們既然是世界的一員,今後類似的國際談判、國際會議必定很多,所以我們應該要長期的、專業的培養各方面的談判人才,並且累積經驗,把各種的知識、經驗、人際關係都串聯起來。希望藉著這一次的成功經驗,建立這種國際談判團隊的訓練模式,請相關部會努力,外交部予以協助配合,相關經費應該不吝編列,讓我們在國際上為國人爭取權益時,能有更好的表現。

二、本院主計處陳報「國務機要費及特別費制度之沿革及改進」報告,請鑒核案。
決定:准予備查。
院長提示:
(一)感謝許主計長以全國最高主計機關首長之立場,就國務機要費及特別費之預算編列、性質及報支核銷提出詳實報告;法務部施部長說明法律見解。這二篇報告,提供了我們認識過去及面對未來的契機。
(二)國務機要費及特別費制度,是跨越人治到法治、威權到民主,歷經半世紀的一個公務體系運作機制。主計長及檢察官都指出國務機要費具有特別費之性質。所以貞昌認為既然是因應總統行使憲法職權之所需,本來就有較大使用的彈性空間。凡我國人,不分黨派,今天實在沒有理由因為總統姓氏的不同而作差別對待,更沒有理由因為如今民主進步、司法獨立,反而在舊時代不完備的制度上衍生新爭端。至於特別費,其支領對象,從副總統到學校校長,總數高達6500人,如再將卸任者、幕僚計算在內,人數則有數萬人之多。而首長平日專注於公務,特別費之報支多數交由機要、幕僚循例辦理,形成慣例,也是不爭的事實。
(三)國務機要費也好,特別費也好,因為當初制度設計之背景與需要,以及相沿成習之慣例,如今竟因時代的更迭,而出現了意外的陷阱,這顯然是歷史留給國家和人民的共業。貞昌認為解決歷史留下的共業,不能清算鬥爭、不能惡意株連,而是要以智慧,由行政、立法、司法三院通力合作,勇敢的走出歷史,跨越過去,面對未來,迎接全新的諸多挑戰, 總統也已指示朝法制化研議,全國有識之士咸感認同。
(四)貞昌作為全國最高行政機關的首長,深知國人同胞數月來對國務機要費和首長特別費風波的沸沸揚揚,已經心生厭煩;也體諒6500位同仁及其機要人員,無端牽連特別費風波的無奈;如今風波甚至漸漸延燒至各級民意代表、村、里長所領取之各項費用,如此無限攀連結果,勢必影響政務的正常運轉及政府的穩定,實非國家之福,也非全民所樂見。因此貞昌認為國務機要費和首長特別費風波,既然是舊時代不完備的制度留下的共業,今天,我們就沒有理由讓它造成新的災難。這當中,我們不能有分別心,去算計被波及的人是誰、屬於那一個政黨、屬於那個陣營,因為這種歷史演變所帶來的不同評價,不應由任何個人去承受。希望今天這二篇報告,能有正面的功能,並能開啟政府大步改革的契機。

三、交通部函送「臺美氣象預報系統發展技術合作協議第18號執行辦法」,請鑒核案。
決定:由院復准備查,並函請總統府秘書長查照轉陳。

討論事項
一、本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公共工程委員會分別擬具「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政府採購法」第98條修正草案,經林政務委員萬億會同吳政務委員澤成併案審查整理竣事,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
院長提示:
(一)根據本院主計處調查顯示,95年10月失業 率為3.90%,較上月下降0.06個百分點,較上(94)年同月亦降0.17個百分點,係近6年同月最低水準;而「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於90年10月31日公布施行時,原住民失業率為9.24%,94年原住民失業率降為4.27%,與94年全國平均失業率4.13%差距僅0.14個百分點,已接近一般水準,顯示本法公布施行及相關機關推動原住民就業促進措施,已有具體成效,值得肯定。
(二)本次修法以務實的精神,一併解決相關規定在執行面的困難,對於促進原住民就業將會有更大的實質助益。本2草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本院原民會及工程會積極向立法院各黨團說明溝通,俾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三)原住民有高度勞動參與意願,其工作權的保障,不能僅考慮提高就業機會問題,最重要是應透過教育訓練等措施,增加原住民技術知能,提升職場上的競爭能力,排除就業障礙,避免就業歧視,並穩定就業。請原民會配合大溫暖社會福利套案計畫,應儘速會同教育部、本院勞委會、人事行政局等相關機關研擬促進原住民就業相關配套措施,並落實執行,讓原住民就業的改善,不只是就業數據上的表現,也能在實質面有所提升。

二、內政部擬具「農地重劃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吳政務委員澤成等審查整理竣事,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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