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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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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第3233次院會決議

日期:100-02-10

院長提示:
民國100年2月10日第3233次會議
一、首先介紹三位新任首長:羅瑩雪政務委員也是蒙藏委員會委員長、青輔會李允傑主任委員,衛生署邱文達署長。這三位新任首長,在他們過去的工作崗位上都有非常傑出的表現,相信轉換跑道後,一定能夠在新的崗位上為政府及國人提供最大、最好的服務。同時我們也要感謝卸任的高思博委員長、王昱婷主任委員、楊志良署長過去在擔任公職期間,對國家、對行政團隊都有非常大的貢獻。現在雖然離開行政部門,但相信他們也都會在不同的崗位上,繼續為國家貢獻心力。
二、 從民國99年到這次農曆春節政務都還算平順,現在新的一年開始,我們又要捲起袖子打拚了,除了本院組織改造的工作外,101年度預算的籌編也將非常艱困,這些都要及早因應。另外,將自7月1日起施行的社會救助法,納入社會救助範圍的民眾將大幅增加,對於平均財富、照顧弱勢具有重大意義,中央與地方政府都要全力以赴,做好準備工作,為了能如期執行順暢,並能夠照顧到真正需要的民眾,實現社會的公平正義,正確的查核一定要仔細而綿密,避免帳冊上的名單與實際情況產生脫節,請相關單位一定要覈實辦理。當然,我們也要持續振興經濟、維持治安,希望新的一年,大家能同心協力,再創佳績。
報告事項
一、外交部陳報「菲律賓政府將14名我國籍詐欺嫌犯遣送大陸受審案」報告,請鑒核案。
決定:
(一)准予備查。
(二)本案犯罪嫌疑人分屬海峽兩岸,犯罪行為地在菲律賓,受害人全為大陸民眾,詐騙金額高達1.4億人民幣(約6億新臺幣),其中涉及不同國家間主權及複雜之司法管轄權問題,且大陸與菲方訂有引渡條約,致我方強力要求菲國遣送我國人回臺審理之主張未能獲得實現。本案我國除向菲律賓提出強烈抗議,召回我駐菲代表外,為因應未來跨國犯罪情勢,維護國人應有權益,請法務部、陸委會、內政部與外交部等相關部會重新檢討「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納入周延規範並建立機制,作為爾後發生類似案件之處理依據,如何給犯罪者應有的懲罰,而對受害人給予應有的公道,應是兩岸建立司法互助及共同打擊犯罪的目標。此外,為使我與各國未來處理類似案件能更緊密協調合作,外交部應積極尋求與各國建立相關機制,以避免此類事件再度發生。
(三)再者,陸委會、海基會及法務部、內政部等也要向中國大陸進行交涉,希望大陸能在「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所建立的基礎上,儘速將我國籍的人犯送返接受我國的法律審判,同時在留滯大陸期間,能確保人犯的人身安全及其他應有的權利。
(四)勞委會配合本案採取的菲勞審核措施,不僅要能表達我國堅定的立場,也要兼顧家庭照護者或產業的需求。此外,駐菲李代表在本案緊急處理期間的表現有無盡忠職守,也請外交部詳實瞭解。有關內政部、勞委會、法務部等部會首長,及臺南市賴市長、高雄市劉副市長所提意見,請外交部、陸委會參處。

二、外交部陳報「埃及動亂我專機撤僑案」報告,請鑒核案。
決定:
(一)准予備查。
(二)埃及動亂引發緊張情勢,外交部除迅速提升旅遊警示,呼籲國人暫緩前往外,並與交通部觀光局、航空業及旅行業者密切合作,安排兩架專機撤離265位國人至安全地區,所需經費約18.5萬美元均由外交部相關經費支付。目前我國人已全數安全離開埃及,對外交部、駐約旦代表處、駐杜拜辦事處及外貿協會等駐外同仁的努力與辛勞,表示肯定之意。
(三)部分媒體報導某國內旅行社部分團員搭乘大陸民航班機經北京轉機返臺,惟據外交部報告,我兩架專機上均還有空位,外交部並多次促請安排搭乘,但因該旅行社考量後續行程,而未搭乘我專機,並無媒體所說為節省經費而改搭中國民航班機的情事,請外交部對外妥為說明,以杜誤解。
(四)凡我國人,無論是赴國外旅遊、經商或捕漁,只要遭遇緊急危難,政府都有義務盡最大的努力,以最快的速度伸出援手,給予必要的救助與服務。我們行政部門為國家、為民眾做任何事情,都要盡心盡力,全力以赴。

三、國防部陳報「江國慶案檢討策進作為」報告,請鑒核案。
決定:
(一)准予備查。
(二)本案總統已指示全面再加檢討,並在農曆年前親自慰問江國慶家屬,允諾儘速透過法律程序平反及協助辦理後續賠償事宜。國防部及檢察機關一定要在最短的時間內還原事實真相,毋枉毋縱,當年辦案人員,不論層級高低,如確有不法,一律究責嚴辦,如有冤情,國防部應全力協助辦理後續賠償事宜,還給家屬一個公道。
(三)國防部報告中所提出的策進作為,務必要落實執行,並精進科學辦案,提升偵審品質,確實保障軍中人權,絶對不允許類此案件再次發生。
(四)政府具有延續性,總統雖與本案無直接關連,但仍以國家元首身分向江家道歉,並糾正政府措施的偏差,充分展現了勇於承擔責任與符合社會期待的氣度。各部會如果發現了過去的積弊,只要是不公不義、對人民有所虧欠的,都應該要有承擔的勇氣,把這些過失矯正過來。
(五)監察院調查本案後提出相關報告,顯示當時辦案人員確有輕忽,這些細節一旦輕忽,就錯過了讓真相還原的機會。希望今後各部會不但對監察院所提的糾正案或彈劾案要認真以對,對經辦的各種案件,不論是關鍵處或細微末節,都要認真對待,千萬不可因為細節的輕忽而改變了事情的發展與結果。

四、國防部陳報「陸軍司令部羅賢哲少將洩密案檢討策進作為」報告,請鑒核案。
決定:
(一)准予備查。
(二)根據國防部的報告,本案羅賢哲少將涉嫌洩漏國家機密,目前雖已進入司法程序並聲押獲准,但對整體國家安全已造成相當程度的傷害。羅員係於民國91年至94年派駐泰國軍協組期間,遭中共情工人員利誘、脅迫吸收,94年7月返國任職,97年1月晉升少將。現在本案揭發,傷害雖已造成,但亡羊補牢,國防部應竭盡所能評估損害層面及程度,並進行有效的損害控管,將可能的傷害降至最低。今後如何強化官兵的忠貞信念、武德教育及相關保密防諜作為,國防部應作為優先要務,積極落實辦理。
(三)國防部高部長在本案揭發之初,立即加強內部控管,積極查處,以杜絕更大的傷害,應予以肯定。近年來,兩岸關係雖然逐漸有所改善,但是中國大陸對我各種軍事情報的偵蒐,以及資通訊方面的滲透從未間斷,各級政府及全民都要保持高度警覺。我們除了要保有自我防衛能力,發展小而精、小而強的國防力量,同時也要加強資通訊及各項機密的維護,任何時刻都不能放鬆,以確保中華民國主權的獨立完整,保障臺灣的安全與繁榮。

五、本院衛生署陳報「流感疫情與對策」報告,請鑒核案。
決定:
(一)准予備查。
(二)衛生署傳染病監測資料顯示,春節以來流感疫情仍屬高峰,請衛生署持續加強國、內外流感疫情監測,強化抗病毒藥劑之可近性,避免輕症病患惡化為重症,並呼籲尚未施打疫苗民眾把握接種機會,加強衛教宣導等各項防治作為,以避免疫情擴大,維護國人健康。

六、交通部陳報「春節疏運情形」報告,請鑒核案。
決定:
(一)准予備查。
(二)100年春節假期已經結束,交通部及所屬之高公局、公路總局、臺鐵、高鐵、航空、海運、觀光等運輸單位及各警政單位人員堅守崗位、犧牲假期,全力投入交通疏運作業,著有成效,例如國道高速公路高乘載管制時段,往返北高之時間比預估之6小時為少,海、空、鐵、公路運輸,不論是年前返鄉或年後返回工作崗位,均能即時提供加班運能,達成疏運目標。而春節期間的交通事故發生率及死亡率也都較以往降低許多,對各位同仁的辛勞表示肯定及慰勉之意。
(三)今年春節期間在天候轉好及經濟復甦的情況下,全臺觀光地區旅遊總人次較去年同期成長32.17%,臺北市觀光飯店平均住房率也較去年同期增加20%以上,較為可惜的是花東地區不如預期。如何因勢利導發展國內觀光旅遊事業,是今年努力的重要目標,也希望交通部積極推動蘇花公路改善工程,並透過宣傳等相關措施,讓花東地區的觀光事業也能隨著景氣復甦而好轉。

七、內政部陳報「100年春節期間治安維護、消防安全及送暖專案辦理情形」報告,請鑒核案。
決定:
(一)准予備查。
(二)中央部會及地方政府相關同仁於春節期間犧牲假期,辛勞執勤,結合民間資源,積極推動治安維護、消防救災及送暖專案等工作,在此表示肯定與慰勉。社會安全網的推動,攸關國人生活的安全與幸福,仍請相關部會及地方政府持續秉持「全年無休」為民服務的精神積極辦理,讓國人安心生活。
(三)今年春節,在中央及地方政府、民間通力合作下,送暖專案的相關服務都能落實,包括提供老人5,316人次的居家服務,並對2,863人提供送餐服務。對街友安置提供熱食以及開設收容所65處,緊急安置107人,自殺防治專線及消防、治安相關機制也都能發揮功能。不能讓民眾餓死、凍死及保障其就醫的權利,是政府最基本的責任,因此對街友常聚集的地方要多巡視,並提供協助及安排其基本生活所需,也不可以讓民眾因貧困、失業無法繳健保費導致健保卡鎖卡而無法就醫,以確保其就醫權利與安全。

八、本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陳報「行政院組織改造各機關籌備進程」報告,請鑒核案。
決定:
(一)准予備查。
(二)本院所屬各新機關組織改造法案,均已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規定,於本年1月底前函請立法院審議;接續的繁瑣工作包括員額、預算、決算、財產、資訊、檔案、法制作業等,請各機關配合本院組織改造推動小組規劃的時程,成立新機關籌備小組,積極推動後續各項籌備事宜。
(三)101年的預算即將開始籌編,如何與組織改造新機關籌備的工作齊頭並進,這是對各部會最嚴苛的考驗,包括相關經費的調整移撥、新舊機關組織的整併銜接、資訊移轉及系統的整合等等,都非常繁雜,請各部會首長全力以赴,充分配合,俾組改工作能順利完成。

討論事項
一、僑務委員會擬具「華僑身分證明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高前政務委員思博等審查整理竣事,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
(一)通過,函請立法院審議。
(二)陳副院長所提目前涉及須使用「華僑身分證明」的相關法規有52種,行政規則有17種,其中有些如參加考試、證券開戶等屬技術性之要求,而有些如供國籍證明使用、申請護照等會影響較大之事項者,是否均有提出華橋身分證明的必要性,請僑委會會商相關機關加以檢討。

二、內政部擬具「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高前政務委員思博等審查整理竣事,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
(一)通過,函請立法院審議。
(二)本修正草案主要是放寬外國人曾為我國人配偶而對其未成年子女行使權利負擔義務者、國人單方收養外國未成年人的歸化要件,以及解決外國人歸化我國國籍時未能即時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等實務爭議,以落實「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保障人權的精神,請內政部積極向立法院朝野黨團溝通說明,儘速完成修法程序。

三、本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擬具「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尹政務委員啟銘等審查整理竣事,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函請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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