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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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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第二六八0次院會決議

日期:89-05-04

報告事項
一、教育部政務次長吳清基已另有任用免職,請鑒察案。
 決定:應予備查。
 討論事項
一、財政部擬具「會計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
二、本院原子能委員會擬具「游離輻射防護法」草案,經楊政務委員世緘等
 審查整理竣事,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修正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
    修正之點:
    (一)第二條增列第十七款「污染環境:指因輻射作業而改變空氣
      、水或土壤品質,致影響其正常用途,破壞自然生態或損害財
      物。」
    (二)第二十四條第三項首句修正為「前項建築物之輻射劑量達一
      定劑量者,...」
    (三)第三十條第一項後段修正為「...或基於教學需要在合格
      人員指導下...」
    (四)第三十七條增列第二項「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所定嚴重污染
      環境之標準,由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定之。」
三、「訴願法」第四條、第九條、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業經陳政務委
 員健民等審查整理竣事,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
  院長提示:
    臺灣省政府於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調整功能業務與組織,雖於九十年
   一月一日始完全回歸地方制度法運作,惟該府各廳處均已裁併入相關
   機關或改隸中央,八十七年十月修正公布將於本(八十九)年七月一
   日施行之訴願法,其中有若干涉有省政府之規定,自應配合修正。臺
   灣省政府建議於回歸地方制度法之前,本修正案暫予保留,顯與精省
   之旨有違。至於經濟部所提,本法修正後,該部訴願業務將大量增加
   ,訴願會的人力似宜配合調整一節,其實中央各主管機關都有相同問
   題,所需人力如何隨業務移撥以調盈濟虛,應請研考會會同人事局通
   盤考量。
四、國防部函擬廢止「後備軍人會組織通則」,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廢止。
五、本院衛生署擬具「全民健康保險法」部分條文再修正草案,經酌予整理
 竣事,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並撤回八十八年所送修正草案。
  院長提示:
    衛生署此次所擬修正草案,主要係因應軍人及替代役役男納入健保
   ,及配合行政程序法之實施所做之修正,均有其時效性,函送立法院
   審議後,希望衛生署隨時掌握其修法進度,尤其替代役將於本年五月
   一日起實施,如修法工作未能及時完成,則應及早備妥因應措施,使
   替代役役男能獲得適當之醫療照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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