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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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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第3556次院會決議

日期:106-07-06
資料來源:綜合業務處

院長提示: 民國106年7月6日第3556次會議
一、近期外界對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有一些質疑及爭議,顯示社會對政府透明化之要求更甚以往。依預算法規定,特別預算之提出,除戰爭、國家經濟重大變故或重大災變之情事外,亦包括不定期或數年一次之重大政事。因此,有關數年不定期之重大工程當然符合編列特別預算之條件,且較以年度預算編列之管理方式更合理。但因過去濫用特別預算,使其不受公共債務法限制之案例,以致現以特別預算方式編列數年不定期建設之經費,易為社會大眾誤解。為導正特別預算制度之原意,本次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與過去處理方式大有不同,不僅財源受公共債務法舉債不得超過條例施行期間預算15%之限制,且為向社會大眾說明本條例提列之計畫經費是有所本,各項計畫除須依行政程序核定外,所需經費亦須完成預算審查程序。希望經過本次嚴格檢驗,能改進過去制度被濫用的問題,並證明本條例確實有助於國家建設。請各部會務必加強對外宣導說明,建立國人正確觀念,並樹立典範。
本條例已在昨(5)日三讀通過,在此要特別向立法院蘇院長、蔡副院長及所有委員之辛勞,表示最深之感謝。針對立法院審議期間所有委員提出之建議與指教,本院都應虛心接受,也請各相關機關列為未來推動計畫時之重要參考,並請各部會首長確實瞭解主管業務所提預算,說明清楚,尤其有爭議部分,一定要在第一時間妥為處理。希望下週提出之預算案,每一項預算都是紮實的,寧缺勿濫,以建立社會大眾對政府之信心。
面對全球化激烈競爭及氣候變遷等問題,期透過本次特別預算之編列因應嚴峻之挑戰,並帶動臺灣經濟轉型升級。藉由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原規劃之軌道、水環境、綠能、數位、城鄉,以及經立法院協商增加之育兒空間、食品安全、人才培育等攸關人民福祉的建設,使我們及下一代都能享受綠能、科技、高品質、高抗災之優質生活。
為使各項建設儘速展開,本院將在最短時間內完成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1期特別預算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屆時請相關部會務必檢送詳實計畫,並充分向立法院報告,以爭取委員支持,早日審議通過。
二、高等教育是培植國家優質人力資源之重要歷程,亦為厚植知識經濟之重要動力。近年來,教育部為提升高教競爭力,除透過邁向頂尖大學計畫、獎勵大學教學卓越計畫等,持續提升大學在教學、研究及國際化等方面之實力,同時也透過實施彈性薪資,或由各校以校務基金自籌經費,發給表現優異人員獎勵等作法,期能吸引及留住優秀教研人才,惟本質上仍屬特定性及短期性之措施。
國內大專校院教師由於受限於公教未分途之架構,薪資水準相較於部分先進國家,確實有落差。因此,如何使大學教師薪資待遇制度與公務人員制度間具有差異性,同時維持一定之競爭性,以強化長期留才及攬才之國際競爭力,並帶動教學與研究品質,有其必要性及迫切性。請教育部會同人事總處儘速組成專案小組,就大學教師薪資待遇制度調整方案或彈性薪給制度通盤研議,儘速提出可行方案,務必留住我國高等教育優秀教研人才。

報告事項
一、本院環境保護署陳報「多元化垃圾處理計畫」報告,請鑒核案。
決定:
(一)准予備查。
(二)本計畫以資源再利用方式強化處理垃圾問題,運用低耗能轉化高熱值及高品質合成氣之新技術處理垃圾,並開闢新能源,符合本院刻正推動之循環經濟理念,請環保署加速辦理;至於未來相關技術之研發及設施建置等,應結合國內產業優勢,並由中央相關部會與地方政府共同推動,以帶動相關產業之發展。
(三)針對近期雲林縣垃圾處理問題,請環保署儘速檢討地方政府代燒垃圾回運底渣及資源化產品之合理做法,並持續協調其他有焚化爐之地方政府,建立長期且穩固之合作機制。
(四)另為提高底渣資源化產品之利用,請各部會於辦理公共工程時全力配合使用,並請工程會儘速盤點可協助去化之公共工程,以更精確掌握相關供需。

二、內政部陳報「防制人口販運評比及我國成效」報告,請鑒核案。
決定:
(一)准予備查。
(二)根據今(106)年美國公布之人口販運問題報告,我國已連續8年列為評比最佳之第1級名單,在此特別感謝內政部、法務部、勞動部、衛福部、農委會、教育部及外交部等機關同仁之努力,並請各機關就相關有功人員之績優表現從優獎勵。
(三)針對美方今年建議且應改善事項,如落實臺灣漁船境外僱用外籍漁工之管理措施、改善家庭看護工與幫傭之基本勞動權益,以及提高人口販運加害人之起訴及定罪力度等,請各相關部會持續落實執行,並請林政務委員萬億於本院防制人口販運協調會報協助整合相關工作,務求未來能有更長足之進步及改善。
(四)各部會應持續加強與民間合作,共同推動防制人口販運工作,落實人權保障觀念,使臺灣成為國際典範。

三、外交部函送「中華民國政府與布吉納法索政府間醫療技術合作議定書」,請鑒核案。
決定:由院復准備查,並函請總統府秘書長查照轉陳。

討論事項
一、本院大陸委員會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第91條修正草案,經林前政務委員美珠等審查及秘書長研商修正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第9條之3、第91條修正草案,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
(一)通過,函請立法院審議。
(二)由於兩岸關係之特殊性,退離職高階公務人員及軍職人員赴中國大陸出席官方政治性活動一向為國人高度關注,對國家整體利益及社會觀瞻影響甚大。為維護國家安全、利益及尊嚴,使相關人員有明確法規可依循,本案及下一案「國家機密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建立更完整之規範。
(三)目前立法院已有多位委員提出相關修法版本,請陸委會及法務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協調溝通,儘速完成修法,以回應各界期待。
(四)另配合修正條文之施行,請相關主管機關及早做好各項配套措施,同時加強宣導,使公
務員及退離職人員配合遵循新規定,共同維護國家安全與利益。

二、法務部擬具「國家機密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林前政務委員美珠等審查整理竣事,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函請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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