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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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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第3620次院會決議

日期:107-10-04
資料來源:綜合業務處

院長提示:

民國107年10月4日第3620次會議

立法院各黨團或個別委員所提法案內容或有不盡完整,或在預算執行及政策影響層面有不夠嚴謹之情形,各部會應嚴肅面對,切勿輕忽,並透過協調及合作,避免後續執行困難。
  為確保立法院黨團及委員提案確實可行並發揮預期效益,請各部會對於在立法院院會報告事項中所列本院提案以外之法案,先行研析評估,如提案內容窒礙難行、與本院重要政策相左,包括涉及重大經費支出、有違財政紀律者,立即研提意見送本院續處。
  另在法案審查階段,各部會應掌握相關議程,持續檢視法案內容,如有窒礙之處,必要時應向相關召委、提案委員或黨團溝通與說明;其中如涉跨部會法案,主管機關應主動瞭解相關機關立場,並作必要溝通及處置;如仍有問題或困難,應即向本院反映,俾利後續因應。

 

報告事項

一、交通部陳報「高雄市區鐵路地下化計畫(含左營及鳳山)成果效益」報告,請鑒核案。

決定:

(一)准予備查。

(二)鐵路地下化是交通部對於臺灣西部都會區受鐵路阻隔發展及對地面交通影響所提出最重要之改善方案,不僅所涉經費龐大、施工期程長,且往往會面臨不同民意之挑戰,比起一般道路工程需要更多耐心做好各項溝通工作。高雄鐵路地下化全長約15.4公里,經費近千億元,自95年動工,前後歷時12年,即將通車營運,感謝吳澤成政委督導,以及交通部吳部長與相關工程團隊長年來之辛勞與付出,也要特別感謝高雄市政府,陳菊前市長、許立明代理市長與市府團隊及地方各界對於工程推動之大力支持。

(三)高雄鐵路地下化通車後,將消除7處平交道及16處公路立體交叉,改善鐵路沿線居民生活品質,有助沿線都市縫合,均衡高雄南北發展,其中串聯捷運、輕軌及高鐵,完善高雄軌道運輸路網,不僅便利民眾生活機能、提升都市景觀,帶動商圈發展,同時對高齡社會之大眾運輸需求、減少空污,亦均扮演關鍵角色。我們期待隨著華邦電12吋晶圓廠昨(3)日在路竹科學園區動工、衛武營國家藝術文化中心及高雄鐵路地下化即將在本(10)月13日、14日啟用,能讓高雄新都心更加大步發展。

(四)為確實達成本計畫所規劃之整體效益,有關後續工程關鍵課題,高雄及鳳山車站開發大樓等第2階段工作,仍請交通部與高雄市政府持續合作推動,強化與地方溝通協調,務求如期如質完成。

(五)另外,吳澤成政委建議事項,針對越來越多軌道建設之車站採共構方式興建,請相關機關在興建同時,應一併考量災害發生時之緊急疏散計畫。

二、本院性別平等處陳報「我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第3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與策進作為」報告,請鑒核案。

決定:

(一)准予備查。

(二)提升婦女權益、促進性別平等是普世價值,達成性別平等及女性賦權更是聯合國17項永續發展目標之一,臺灣自主承諾履行國際公約規定,致力將重要國際人權公約國內法化,參採聯合國審查形式及規格,結合在地經驗,建立國際公約審查機制,以彰顯我國對於人權價值之重視及保障,並與國際人權體系接軌。

(三)CEDAW是我國執行最多次國際審查之公約,本次CEDAW第3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之完成,不僅是本院性平處與各部會積極合作,展現我國這4年來對消除婦女歧視、落實性別平等努力之成果,同時亦代表著我國婦女人權報告審查制度更臻成熟。感謝羅秉成政委督導,以及本院性平處與相關部會之努力。

(四)本次國際審查73點結論性意見與建議,仍指出許多我國當前迫切需要改進之婦女及性別人權議題,尤其遭受多重歧視之不利處境女性群體。請各部會確實研訂具體改進措施,並妥為運用暫行特別措施,以加速實質性別平等,使我國婦女及多元性別之權益保障能更加落實。

三、外交部函送「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尼加拉瓜共和國政府免除外國公文書重複驗證協定」,請鑒核案。

決定:由院復准備查,並函請總統府秘書長查照轉陳。

討論事項

一、交通部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張政務委員景森等審查整理竣事,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

(一)通過,函請立法院審議。

(二)本法案之修正,主要係強化「速度管理」,將嚴重超速之規定由現行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下修為超過最高時速四十公里;另並修正相關規定,加強駕駛人與車輛管理及避免不當駕駛行為,均有助於提升道路交通安全。

(三)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交通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二、交通部擬具「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29條修正草案及「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35條修正草案,經張政務委員景森及鄧政務委員振中共同審查整理竣事,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

(一)通過,函請立法院審議。

(二)本法案之修正,可落實我國就歐盟稅制調查案承諾事項,符合歐盟要求之租稅措施,有利於國際經濟合作。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交通部及財政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三、本院農業委員會擬具「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7條修正草案,經林政務委員萬億等審查整理竣事,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

(一)通過,函請立法院審議。

(二)本次修法係為落實原住民保留地政策及配合原住民保留地行政實務之需求,請農委會與原民會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三)至以本條例第37條為規範原住民保留地取得、管理事項之法據,尚有不足,無法含括非山坡地之原住民保留地,請原民會研議將「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提升至法律位階,並於ㄧ年內推動辦理,俾健全原住民保留地之法源與管理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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