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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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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第3015次院會決議

日期:95-11-15

報告事項
一、本院體育委員會陳報「我國準備參加2006年杜哈亞洲運動會選手培訓工作」報告,請鑒核案。
決定:准予備查。
院長提示:
(一)最近幾年,臺灣在體育上的表現非常優異,2004年的雅典奧運勇奪2金2銀1銅,2005年的澳大利亞青少年運動會、伊士麥世界大學運動會、澳門東亞運動會,均創下我國歷屆參賽的最佳成績,鼓舞及提振國人的士氣,相當值得肯定。希望體委會與所有的教練、選手,都能再接再厲、為國爭光。
(二)運動是全世界的共通語言,藉由各項國際比賽,可以讓臺灣走出去,讓世界看見、欣賞並肯定臺灣。今年8月,紐約時報以專文介紹臺灣旅美棒球選手王建民,由於王建民的傑出表現,讓美國球迷對培育許多棒球好手的臺灣刮目相看。王建民在美國職棒大聯盟拿下勝投王後,於大聯盟季後賽擔任先發,電視轉播時,兩度插播臺灣地圖,介紹臺灣,那一幕畫面,不僅讓國人同感振奮,與有榮焉,也讓全世界的球迷看見臺灣,這時候相信是全體國人最能感覺到我們是同一個國家、大家休戚與共的。當我跆拳道國手拿下奧運金牌,向著冉冉上升代表我國的旗幟敬禮的那一幕,相信國人都不會忘記。我國馬拉松選手林義傑勇奪四大極地超級馬拉松總冠軍,現在正背著國旗,以臺灣「大無畏」的精神橫越沙哈拉沙漠;La New熊在取得國內的職棒總冠軍後,參加在日本舉辦的亞洲職棒大賽,榮獲第2名。我們很高興看到,愈來愈多的優秀臺灣運動選手,用他們的努力與毅力,不斷締造歷史新頁,這不僅是他們個人運動生涯或團體的成就,也是臺灣的驕傲。
(三)距離杜哈亞運只剩十幾天,在最後關鍵時刻,期勉體委會繼續以實事求是、追求卓越的態度,全力支援培訓工作,並提供選手最好的服務照顧及後勤支援,以作參賽選手最堅實的後盾、讓參賽選手獲得最好的訓練,並且在本屆亞洲運動會再創佳績。
(四)運動風氣的養成及運動選手的培養,並非一朝一夕可成,而我們的資源有限,更要以務實的態度來支援體育活動。因此,看看有哪些運動適合國人發展,什麼樣的場地才能讓全民喜歡運動?一個簡易的、可及性高的場地,遠比一個巨蛋來得重要,讓全民都有機會運動,一方面強身健國,一方面帶動運動風氣,又能從中發掘有潛力的選手。本人在地方服務時,曾推動ABC計畫,逐步培訓堪為國用的運動選手,主管機關可訂定一套完整的遴選及培訓機制,以鼓勵有潛力的選手。由於選手都應從小培養,所以多兼具學生身分,教育部及體委會應長期提供經費,適度給予獎勵。此外,為鼓勵企業財團培養球隊或選手,政府可以研究提供租稅減免獎勵或優惠措施;至於黑道介入職棒一事,相關部會要有一套防制辦法,以確保球員的安全及競賽的公平進行。以上各節,請主管機關務必積極主動任事,也請主計處在體委會的預算編列方面給予更多的支持,唯有相關部會通力合作,健全體育發展環境,才能讓我們的體育選手為國爭取更好的成績。

二、內政部陳報「防制人口販運行動計畫」報告,請鑒核案。
決定:准予備查。
院長提示:
今天談論這個問題,本人有一些感言。本人來行政院服務迄今已有9個月又20天,不但已熟悉各部會業務,也深知所有的部會首長及相關同仁不僅學驗俱豐,而且非常認真負責,令人敬佩,整體而言,我們的政府組織也是架構完整,各有職司。但本人總感覺到,大家似乎太過於尊重彼此之間的權責,以致於有些介面反而有了距離,形成灰色地帶,一旦問題出現時往往無法解決。其次是臺灣社會突然從威權走到開放,許多從外國引進的作法經驗,固然都是最高的理想,但實情卻是日趨崩壞,一旦發生問題,動輒對政府公權力大肆抨擊,以致官不聊生,公務員不能積極任事,遇事逃避推諉。
像人口販運的許多現象,社會各角落到處可以看到,媒體也天天報導,終致美國國務院相關的評等,將我降為二級觀察名單,但重要的是,這個社會是我們實際生活所在,是要留給子孫的地方,我們絕對不能容忍這種現象,如果我們在位者拿不出辦法改善,不能勇於任事,並貫徹公權力,我們就有虧職守。行政院是最高行政機關,各部會如果沒有辦法來防制崩壞的社會現象,拿不出方法來遏止犯罪,那就一定要自我檢討。人口販賣是當今最大的非文明罪,所凸顯的是一個國家有沒有重視人權、治安敗壞、黑道白道勾結。所以希望該負起責任的機關在處理這個問題時,能馬上調整政策,落實執行,也拜託許政務委員志雄和林政務委員萬億就政策與執行的介面做一整合,包括鼓勵措施、管考追蹤等,均能落實推動,希望能夠立竿見影,也希望把目前的做法讓國人知道,讓相關的友邦知道。

 討論事項
一、司法院函送「法官法」草案,請由院會銜並函轉考試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請核議案。
決議:通過,由院與司法院、考試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
院長提示:
(一)法官法是司法改革重要法制之一,內容包含法官、檢察官的身分保障、退場機制、俸給制度等規定,經過司法院、法務部及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等團體多年來努力,終於完成官方版草案。本草案有兩個部分本院與司法院有不同見解,所以以兩案併陳方式送立法院審議。希望行政院團隊就行政院的版本盡力溝通、協調,以期貫徹本院的立場。其中有關俸給的部分,請人事行政局再與司法院協調,以尋求最佳方案。
(二)至於檢察官準用本法施行期間的問題,因為牽涉到全國1,200位檢察官的權益,應該慎重處理。雖然檢察官與法官的性質與功能有所不同,但二者最初的考訓或派用則完全相同,分任檢察官或法官後,如果因為司法改革的理想而突然失去身分保障,此與信賴保護原則確實有所扞格,影響檢察官獨立辦案的空間,我們希望司法改革能夠穩定,從國家長治久安、大家各司其職的方向來努力,因此行政院版支持當初在司法院的協議,也就是沒有2年內落日條款。未來檢察官與法官應該如何區隔,二者的考訓與既有權益如何保護,必須兼顧,所以我們也期待法務部能夠在法官法通過施行後,於2到3年內完成檢察官專法的制定,讓檢察官也能有一個完美的制度,遂行其追求社會公義的任務。
(三)目前「檢察一體」的制度,如何運作才能有效,並符合國人期待,維護國家的安全和社會的安定,充分發揮檢察官行使公權力的功能,希望法務部訂出具體可行的辦法,落實執行。

二、經濟部擬具「礦業法」第6條之1、第69條及第72條之1修正草案,經何政務委員美玥等審查修正為「礦業法」第6條之1、第72條之1修正草案,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
(註:第6條之1說明欄三、最末「必要時,可於辦法中明定委託原住民地區鄉公所辦理。」等文字刪除。)
院長提示:
本案雖然通過,但為避免將來施行後,地方政府辦理時有所偏差,以致扭曲了原本的良法美意,相關的許可辦法應該有更為嚴謹細緻的規定,請何政務委員、經濟部及原民會審慎研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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