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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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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第3266次院會決議

日期:100-09-29

院長提示:
民國100年9月29日第3266次會議
一、張政務委員進福和相關部會,依據6月23日總統主持第21次財經月報會議之決議,經過了周延的考量,決定自10月7日起,在中央行政機關室內公共區域提供免費無線上網服務。iTaiwan免費無線上網的啟動,對建設智慧臺灣、打造智慧生活,提升政府為民服務,又向前邁進一步,目前各機關(構)在臺灣北中南東各地共建置2,520處熱點,實施範圍廣泛,請各部會務必掌控推動時程,於10月7日前完成WiFi環境建置及連網測試,俾依總統所宣示,準時提供民眾註冊申請及體驗。
考量iTaiwan無線上網啟動初期,勢將帶來民眾上網熱潮,請各部會於啟動日起之連續假期及後續試辦期間指定專人辦理客服作業,以確保服務能平順運作。
iTaiwan免費無線上網,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夠出錯,每個部會都要指派專人清查,絕對不容許有任何出錯的空間和誤差,特別是交通部,負責了1,600多個點,是最大宗的。好事必須辦好才是好事,任何單位把好事辦壞了就要負責,事前做好周延的考量,一旦啟動就派專人專責服務。
二、關於高雄市政府臨時動議,建請經濟部協調中油公司、台電公司投資認股參與高雄捷運,並引報載本人8月27日在高雄出席「青創論壇、與創業楷模對談」時所表示的,高雄捷運每年虧損新臺幣近30億元,不應讓中鋼獨自承擔,希望中油、台電也要認股分擔一節,首先要澄清這個報導並不正確。當初規劃興建高雄捷運時,本人擔任高雄市長,鑑於高雄都會區的人口不夠多,民眾搭乘大眾運輸工具的習慣及條件不足,所以不但向中央爭取到補助75%的建設經費,並且考量到中鋼、中油、台電這些在高雄設廠、卻把對環境衝擊留在高雄的生財機構,如果能以回饋的精神,向高捷認股達80~90%,那麼高雄市政府10%的股份,估計可以維持20年,然後組成一個健全、廉能而有效率的機構來辦理這個BOT工程,依法、公開、乾淨的發包、施工,營運 20年後,捷運路網逐漸形成,也養成民眾搭乘大眾運輸工具的習慣,高雄捷運就可以隨著繼續發展,向南延伸到屏東,向北延伸到岡山。可惜事與願違,後來的發展與當年的構想大相逕庭,不可同日而語。而某媒體8月28日的報導,本人只是重提當年的往事,高雄市政府不能把它引為我現在的主張。我現在沒有這種主張。高捷累積了重重的問題,把資本額幾乎耗盡了以後,現在只能單純的說是高雄市政府提這個建議,請經濟部洽商交通部,以毫無定見、也無任何壓力、純粹本於中鋼、中油、台電這些企業的社會責任及公司治理、經營健全的理念,就高雄市政府的臨時動議加以分析思考再做出決定。


報告事項
一、經濟部陳報「綠色能源產業旭升方案推動情形」報告,請鑒核案。
決定:
(一)准予備查。
(二)綠能產業為我國重要新興產業之一,執行迄今,太陽光電及LED照明光電產業之技術開發、系統整合,以及相關應用服務,皆已建立完整的產業鏈,請經濟部及相關部會依計畫持續積極推動。日本福島核災後,各界要求提升再生能源占比,經濟部已研擬「陽光屋頂百萬座」及「千架海陸風力機」計畫,擴大國內再生能源開發利用,惟在健全設置離岸風力發電環境方面,涉及相關法規與行政作業程序之訂定,請環保署、農委會、內政部、國防部與交通部積極配合推動。
(三)為有效運用國內資源積極發展綠能產業,請國科會於執行「能源國家型科技計畫」時,會同經濟部主動瞭解國內外產業發展趨勢與需求,務使投入之綠色能源基礎科技與應用科技研發成果,可及時解決產業界技術瓶頸。另請經濟部持續帶領廠商開發如儲能等關鍵科技及跨域整合創新應用,並落實協助解決廠商投資困難及經營障礙。
(四)高雄市劉副市長、國科會李主任委員意見,請經濟部納入參考。
二、法務部陳報「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執行成果與展望」報告,請鑒核案。
決定:
(一)准予備查。
(二)過去重大刑事罪犯,常把大陸當成逍遙法外的藏匿地點,自簽訂「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後,這樣的情況已明顯改觀。據本報告所提,截至100年8月底止,大陸遣返我方人員135名,包括地方議會前議長、前法官,前立委、臺中廣三SOGO槍擊犯陳勇志等通緝要犯;兩岸並合作偵破毒品、詐欺、擄人勒贖計41案,逮捕犯罪嫌疑人2,189人,尤其是電信詐欺案件99年發生數較98年下降25.73%,民眾損失金額減少達新臺幣41餘億元,效果顯著。昨天,兩岸又一舉偵破8個跨境的詐騙集團,逮捕827名嫌犯,真正實現司法正義,讓罪犯無所遁逃。
(三)請法務部會同陸委會等機關持續與陸方協商重大經濟罪犯遣返及跨境犯罪管轄競合問題,深化兩岸共同合作打擊犯罪的基礎。
三、本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函送「駐美國臺北經濟文化代表處與美國在臺協會間有關氣象、電離層、與氣候衛星星系觀測系統之發展、發射及操作技術合作協定第三號執行協議」,請鑒核案。
決定:由院復准備查,並函請總統府秘書長查照轉陳。
討論事項
一、本院勞工委員會擬具「勞工安全衛生法」修正草案,經薛政務委員承泰等審查修正為「職業安全衛生法」,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
(一)通過,函請立法院審議。
(二)本次將「勞工安全衛生法」修正為「職業安全衛生法」,不但擴大保障適用範圍,並建構機械、設備及化學品源頭管理,健全職業病預防體系,強化高風險事業風險評估監督機制及對重大違法事項加重處罰等,可建構更為完整之職業安全衛生防護體系,有助我國勞動基本人權的保障及安全健康勞動力的維護。請勞委會加強與立法院朝野黨團溝通,及早完成立法程序。
(三)教育部林次長意見,請勞委會參考。
二、本院原子能委員會擬具「核子損害賠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張政務委員進福等審查整理竣事,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
(一)通過,函請立法院審議。
(二)本次修法後我國之核子損害賠償規範已可與國際接軌,除提升對民眾權益的保障外,亦有利於加入核子損害賠償相關國際公約,請原能會加強與立法院朝野黨團溝通,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三、經濟部函送「亞東關係協會與財團法人交流協會有關投資自由化、促進與保護合作協議」,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
(一)通過,函請立法院審議。
(二)我國與日本簽署投資自由化、促進及保護合作協議,係我國與重要貿易夥伴所簽署之第1個經貿協議,對我國推動對外簽署類此經貿協議,具有指標性之意義。對於經濟部、外交部等相關機關所做的努力,表示肯定。
(三)本協議對臺日雙方投資人於彼此境內之投資可提供完善保護,有助於吸引日本企業來臺投資,強化雙邊經貿合作,請經濟部及相關部會積極加強對日招商與對外說明,以擴大本協議之效益,並積極與立法院朝野黨團溝通,早日完成審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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