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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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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第二七四六次院會決議

日期:90-08-08

院長提示:民國九十年八月八日第二七四六次會議
  一、此次桃芝颱風各界響應捐款賑災,截至八月八日上午八時四十分,
    內政部賑災專戶總計有捐款二億八千餘萬元,但尚未包括各公務機
    關認捐數額,請內政部於下週院會提報各公務機關認捐情形。對於
    捐款人這種發揮「人溺己溺」、「人飢己飢」的精神,慷慨解囊,
    令人感佩。由於此次颱風造成重大傷亡,亟需各界伸出援手,協助
    受災同胞度過難關,俊雄在此再度呼籲各界能發揮同胞愛,繼續踴
    躍捐輸。
     賑災捐款應直接運用於災民身上,有關捐款之運用與管理,內政
     部應該透明化、公開化,妥善運用社會資源,以贏得社會大眾的
     信賴。
  二、黃政務委員榮村所提「桃芝颱風災情及復原重建報告」,洽悉。下
    列幾點意見,請各相關機關切實執行:
  (一)發生重大災害時,最大的困難就是不易掌握正確的資訊。請交通
     部會商相關機關提出具體解決辦法報院。
  (二)未來重建過程中,應尊重自然,因勢利導,優先探取自然工法進
     行復建。
  (三)災害發生迄今已進入第十天,共計死亡一百人,尚有一百多名失
     蹤者仍未尋獲,各相關機關應全力搜救,不到最後一刻,絕不輕
     言放棄。有關災民撫卹、慰問、救濟與安置,應該儘速完成。如
     應失蹤者家屬要求,內政部可設法排除必須於特別災難終了一年
     始得為死亡宣告之適用,儘速比照死亡者給予補助。
  (四)對於受損的道路、橋樑等交通設施,交通部應於最短時間內搶修
     完成,尤以電力、電信及自來水等維生系統的搶修工作,經濟部
     及交通部應要求所屬儘速完成,讓受災民眾能夠迅速恢復正常作
     息。在搶修搶險工作的同時,應特別注意安全。
  (五)有關學校校舍受損,教育部應協助各縣市政府儘速做好搶修工作
     ,希望在下學期開學前完成,以免影響學生正常上課。
  (六)有關原住民安置與部落重建問題,原民會應妥善處理,尤其花蓮
     縣萬榮鄉見晴村遷村計畫,應全力協助儘速完成。
  (七)此次風災,國軍官兵不眠不休投入救災工作,深獲各界好評,但
     有部分官兵出現「救災症候群」症狀,國防部應加強心理輔導。
     衛生署對於災區民眾也應提供相關醫療與心理諮商服務。
  (八)現行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的相關規定雖已完備,但
     此次風災各地方政府宣布不上班不上課的時機仍引起部分民怨。
     請人事行政局邀集相關單位研議,氣象局如何將相關訊息以最便
     捷的方式傳抵各縣市政府,各地方首長獲悉最新氣象資訊後如何
     發布是否停止上班上課的決定等等,以方便民眾遵行。
  三、台灣地區由於地理環境因素,夏季常有颱風、豪雨發生,造成土石
    流等災害。俊雄在八月三日舉行的「用樹根牢牢抓住台灣的土地」
    記者會中強調,要加速推動全國性的造林運動。農委會在極短期間
    內研提「加速全面造林整治土石流計畫」,准予備查。為落實此一
    計畫,請新聞局召集農委會、九二一重建委員會,參考中鋼員工認
    養南投災區樹木、中時文教基金推動檳榔樹變樹林運動等方式,研
    擬一套完整的企劃案提報下次院會,鼓勵各機關、國營事業員工積
    極落實推動造林。
     對於九二一地震及桃芝颱風所造成超過一萬公頃的崩塌地,以及
     國、公有林裸露地及濫墾地等,請農委會依緊急程度、因地制宜
     ,於九十三年底前確實達成復育造林五千七百公頃,種樹一千萬
     株,並撫育造林二十三萬公頃,以減少土石流發生的機率;本項
     工作並應儘可能僱用在地居民或原住民,以增進在地人對鄉土的
     關懷,並提供當地居民及原住民之就業機會。
     為讓災區民眾早日恢復正常作息,對於發生土石流危險區域之搶
     修、搶險、疏浚河道及水土保持等工作,請農委會把握時間、掌
     控進度,務必於年底前辦理完成。
     對於山坡地超限利用違法種植檳榔者,尤其是非法侵占國、公有
     土地者,應優先依法收回被侵占土地,限期改正實施造林,並於
     九十三年底前確實達成造林一萬一千公頃。對於沿海地區、地層
     下陷區或已不適合農作之土地,本計畫將積極推動平地景觀造林
     八千公頃,均請農委會積極辦理。
     為根本解決土石流的問題,本院已請經建會成立規劃小組,並請
     協調內政部、財政部及農委會等相關部會,切實檢討現有山坡地
     利用政策。
     本計畫所需相關執行之經費,由各相關機關年度經費優先調整支
     應;如有不敷,再請本院主計處協助處理。各項工作,務必如期
     完成,請本院研考會專案列管,依相關考核獎懲規定辦理;並請
     本院農委會將執行績效定期提報院會。
  四、經建會所提「協助地方吸引投資的競爭機制」推動計畫執行進度報
    告,洽悉。下列工作請繼續加強推動:
(一)請財政部、主計處等機關,進一步研擬就地方因招商而新增之相關稅
    收,提撥一定成數作為縣市政府財源之可行性,確實建立地方政府
    招商的實質獎勵誘因。
(二)對吸引投資績效優良之公務員,經建會可研擬獎勵方案(如給予獎金
    )等,以提升地方公務員士氣。
(三)為簡化環評程序以鼓勵民間投資開發,請環保署就複合型之綜合開發
    行為或其他大型總體開發行為,研議適用環評污染總量管制機制之
    可行性。必須給地方政府一些籌碼,才能吸引投資。
(四)本推動計畫截至七月底止應完成之十五項尚有七項未完成,請各相關
   部會加速辦理,按週將重要進展送經建會列管;此外,地方政府及業
   者所提尚未回覆的三十七項建言,已回覆者是否官樣文章?也請相關
   部會配合經建會進行檢討,並適時對廠商之提案進行滿意度抽查。
五、排除不合宜的行政法規或法規障礙,是政府應該作而且可以操之在我的
  部分,應積極推動並嚴格管制進度,請各相關部會配合推動辦理,將鬆
  綁的法規及行政措施辦理情形,按週送請經建會彙整提報院會。
  報告事項
一、本院主計處簽以,九十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
  營業與非營業部分),業經立法院審查通過,摘陳大要並擬具處理意見
  ,請鑒核案。
  決定:照主計處所擬意見辦理。
二、本院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簽報監察院邀請本院副院長率相關
  部會首長專案報告九二一大地震,政府辦理防災、救災、重建工作各機
  關辦理情形,請鑒核案。
  決定:准予備查。
   院長提示:
 (一)副院長率相關部會首長赴監察院報告時,希望各位首長務必親自出
    席。
 (二)監委對桃芝颱風的救災情形亦相當關心,各部會首長應就此一部分
    多做準備。
三、本院人事行政局簽報「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執行公共建設列管計畫人員獎
  懲要點」草案,請鑒核案。
  決定:由院分函各機關照辦,並請人事局、工程會及研考會確實考核。
  討論事項
一、本院農業委員會擬具「獸醫師法」第三十二條、第五十四條及第五十六
  條條文修正草案,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
二、本院主計處簽以,為配合九十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追加(減)預算及設
  置「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編具「九十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
  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修正案,請核轉立法院審議,請
  核議案。
  決議: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
   院長提示:
     本案編有金融重建基金預算,該基金運作之成功與否,攸關我國
     金融信用秩序之維護及金融環境之健全,請審慎規劃並妥為運用
     ,務期避免造成對政府預算的不合理依賴,以發揮金融重建基金
     之最大效益。
三、主計處擬具「中央政府九十年度預算執行節約措施」草案,請核議案。
  決議:通過,由院分行各機關切實執行。
   院長提示:
     九十年度中央政府歲入預算,截至六月底止,執行情形不甚理想
     ,其中證券交易稅短收九十五億元,本年度釋股預算及以前年度
     釋股保留數六、三六一億元,截至六月底止僅執行九十九億元等
     ,均將嚴重影響歲入預算之達成及國庫資金調度。請各機關共體
     時艱,切實依本節約措施澈底檢討;如有無法節約事項,也請主
     管機關務必確實詳予審核,期能有效落實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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