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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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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第二八四四次院會決議

日期:92-06-18

院 長 提 示:
  立法院本會期通過本院送請審議的法案僅三十一案,與前兩個會期分別完成一百三十六案及八十四案,成等差級數的減少。事實上,本院在三月十二日即已將希望立法院在本會期優先審議通過的一百二十個法案清冊送達該院,揆諸第一會期通過一百三十六案,本會期提一百二十個顯屬合理。由於立法延宕,以致攸關拚經濟的「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正草案」、「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修正草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草案」、「農業金融法草案」、「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草案」、「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草案」等財經六法亦未能通過,而亟需加開臨時會迅速審議完成立法。在「朝小野大」的情況下,我們必須做到:第一,對政策要做強力的辯護;第二,外界的誤解要在第一時間提出澄清;第三,國會聯絡工作要全面加強。行政團隊是一體的,我們不但要為自己的政策辯護,對其他機關的政策,外界如有誤解,也希望首長們能根據事實,適時提出說明。例如友達光電公司於去年十月向新竹科學園區提出用地申請,竹科迅即在中部新闢的科學園區內規劃交地,該公司預定在今年七月動工。比過去由核定到交地約需四年的情況大幅改進為不到一年,日昨友達公司還特別來院感謝林副院長、國科會、內政部、農委會及環保署等相關機關的協助。這些都顯示我們的執行力是毋庸置疑,而應讓外界知曉的。現在適值立法院休會期,各首長可利用機會多多下鄉演講、討論,闡揚施政理念。

  如果確能做到這些,將來回顧這段為國辛勞的所做所為時,我們才能欣慰而不留遺憾。

報告事項
一、本院經濟建設委員會提報「擴大公共建設方案執行情形報告」,請鑒核案。
決定:准予備查。

院長提示:
(一)「擴大公共建設方案」是因應全球景氣不佳,提振國內經濟,紓緩失業率的短期應急措施,本方案雖可執行至明年六月,惟請各計畫主辦單位以今年十二月底前執行完成為目標,發揮本方案原定的政策效益。而本方案如能於年底前執行完成,約可增加經濟成長率0.五二個百分點,對於今年經濟成長當有相當之助益,主辦機關於本年十二月底前如期如質完成者,將優予獎勵。

(二)本方案補助地方政府之各項計畫,請中央各主管機關充分與縣市政府溝通,覈實審查計畫內容與經費需求,並訂定監督管考機制,確保工程進度;為避免地方政府預算作業延宕,請經建會通知地方政府於今年七月底前,完成預算程序,逾期則予以收回。

(三)各項計畫如在九十二年十二月底前不能完成發包者,除非原因特殊,並報經行政院專案核定者,不得辦理保留。若有發包賸餘款,同意各主辦機關專案報准,用以支應原計畫或依法辦理流用。

(四)為辦理「擴大公共建設方案」宣導觀摩業務,請各計畫執行機關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工程管理費支用要點」之規定,於工程管理費中,提撥一定比例經費支應。為強化宣導效果,必要時可以聯合或統籌方式辦理。請經建會會商新聞局、工程會等相關機關研究辦理。

(五)本方案歷經十次拜訪各黨團,五度拜會立院正副院長,參與近二十次朝野協商會議,過程艱辛,經費得來不易,各部會更應好好珍惜,善加把握。本方案各項補助地方政府計畫與經費,請中央各主管部會充分與縣市長溝通,覈實審查,並請副院長安排與各縣市首長會商如何有效推動執行擴大公共建設計畫,屆時請內政部、交通部、經濟部及農委會的首長親自出席,其他相關部會可派副首長參加,以提高會商結論的可行性。

(六)關於管考的事宜,請經建會會後再行協商。同時,本案請併同年度預算,每個月於院會中彙報進度。至於如何避免縣市政府或者鄉鎮公所延誤進度,可擬定管制要點,與縣市首長取得共識後共同簽名,作為日後約束及獎懲的依據。

二、本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陳報「後SARS台灣重建計畫」草案,請鑒核案。
決定:准予備查,並請研考會追蹤列管,按季提報執行進度。

院長提示:
(一)自SARS疫情爆發以來,不論疫情控制,或是對經濟產生的衝擊,都是空前的挑戰。所幸經全國各界積極努力,疫情已日漸和緩,我國也在昨日解除旅遊警示;在此,錫要感謝各部會首長及第一線醫護人員與全國同胞,在過去這一段時間的努力,現在,我國已真正往「後SARS時代」邁進,挑戰並沒有結束。

(二)解除旅遊警示後的重建工作,相關部會已針對短、中、長期三個階段,分就社會關懷及秩序重建、公共衛生及醫療體系改造、產業經濟振興、國家形象宣導等四項重建目標,規劃各項具體措施,由研考會彙擬完成「後SARS台灣重建計畫」,並提出四點建議事項,各部會務必落實推動。以下幾點請加強辦理:

1、社會關懷及秩序重建方面:短期內希望能夠重振社會士氣,逐步喚起社會互助意識,建立起社區自治精神及風險管理等社會價值,內政部等相關機關應整合資源,充分與地方政府及民間團體通力合作,共同為台灣創造出健康永續的社區生活。針對本周日將舉辦的遊行與祈福晚會活動,也請各部會同仁踴躍參加。

2、公共衛生及醫療體系改造方面:對於此類新興傳染病的預防,應重新檢視及評估防疫體系暨醫療安全環境,並從防止院內感染、推動社會清潔運動及民眾衛生教育做起,請衛生署、環保署等相關機關加強辦理。

3、產業經濟振興方面:今年國內經濟受到SARS疫情衝擊及國際景氣下滑影響,主計處於五月十六日將我國今年GDP成長率由百分之三.六八調降為百分之二.八九,各機關仍必須全力以赴,把經濟向上推升。尤其是三年三千億元新興公共建設計畫,對帶動未來經濟成長有相當大的助益,經建會及經濟部等相關機關應即加速規劃推動。

4、國家形象宣導方面:各相關機關應就「爭取國際認同」、「提升國際形象」、「重建外資投資信心」等主軸,爭取國際認同,並透過國際媒體,加強我國外交作為與國際文宣工作。並請新聞局協調相關部會,針對提升民眾對恢復正常生活的信心,提出傳播文宣方案。

(三)危機就是轉機,希望全國同胞都能一起把握這次重建的契機,並在各部會同心協力、合作推動下,澈底改善台灣的總體生活品質與都市城鄉環境,開拓後SARS時代商機,把台灣打造為健康永續發展與全方位高品質的現代桃花源。

三、本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編具「院長於院會及巡視提示事項各機關辦理情形報告」,請鑒核案。
決定:修正備查,請研考會繼續追蹤。
修正之點:院長巡視提示事項「馬公機場以包機方式直航大陸之評估」(0五五0案)解除追蹤。

討論事項
一、本院新聞局擬具「電影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黃政務委員輝珍等審查修正為該法第二條、第三十九條之一、第三十九條之二修正草案,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

院長提示:
(一)電影工業是結合科技、繪畫、音樂、戲劇、舞蹈等藝術的文化創意性產業,也是政府「挑戰二○○八國家發展重點計畫」中列為重要發展的產業項目之一,惟近年來在好萊塢強勢電影的衝擊下,我國電影事業已逐漸呈現衰退與空洞化的現象,有鑑於此,新聞局乃積極檢討修正電影法令,期能引進民間資金投入國產電影事業,以擴大國產電影片的製作規模,並提高國產電影片的質量,為國內電影營造健全的產業環境。

(二)本修正草案業已考量電影數位化及跨國合作之發展趨勢,並獎勵國內外企業投資製作國產電影片,引進資金活水,健全產業機制,對振興我國產電影事業的發展及維護電影文化的存續,均有積極的意義,請新聞局及各有關機關全力推動,積極協調立法院各黨團儘早完成修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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