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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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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第3892次院會決議

日期:113-02-15
資料來源:綜合業務處

院長提示:

民國113年2月15日第3892次會議

一、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將於下週二(20日)開議,邀請我率同各部會首長列席進行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並備質詢。為表示對立法院的尊重,請各首長除了陪同總統接待外賓、重要公務出國或須親自處理之緊急事務外,都應親自出席並預作開會準備。
 請各部會充分掌握本院近期推動的重大政策,以及立法委員特別關注議題,並適時對外詳細說明,讓社會各界都能清楚瞭解政府各項施政的目標與具體成果。
 由於本屆113位立法委員中,有54位是新任的立法委員,對於各部會推動的政務或有不同以往的看法或見解,也需要我們多加溝通協調,讓委員有所瞭解,爭取更多的支持。至於連任的立法委員過去所關注的法案及政務,也請各部會持續積極協調,讓相關的法案或是預算案可以儘早順利通過。

二、臺北市林副市長提到有關第一果菜批發市場及萬大漁類批發市場改建經費補助問題,我在農曆年前也曾特別親赴現場瞭解年節期間相關農漁產品的供應情形,確實這兩個批發市場環境相當擁擠,卻關係著北臺灣700多萬人所需,之前中央與地方即有共識,市場改建工程由臺北市政府處理,相關的設備則由農業部提供協助。我也看到果菜市場許多的冷鏈設施是由農業部出資,大幅提升農產品的運銷品質。中央及地方如能坐下來好好溝通協調,我相信才能瞭解問題的所在,而不是一個計畫書報到中央即提出經費的需求,公文的往返絕對無助於事情獲得有效的解決,希望臺北市政府能夠儘早與農業部直接溝通協調,讓市場改建工程更為順利。

 

報告事項

一、內政部陳報「充實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科技化救災用無人載具裝備協助計畫」報告,請鑒核案。

決定:

(一)准予備查。

(二)為強化第一線消防人員救災量能,以及有效確保消防人員救災安全,本院已於112年12月29日核定通過「充實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科技化救災用無人載具裝備協助計畫」,共投入6億6,000萬元經費,協助全國22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採購無人機組88組及救災機器人88臺,以協助消防人員執行危險任務,並執行空拍情蒐工作,作為指揮決策的重要參考。

(三)請內政部消防署持續加強相關裝備使用操作教育訓練,並納入本案採購合約招標文件,確實履約辦理,以有效提升全國外勤消防人員的救災量能及安全。

二、本院食品安全辦公室陳報「釐清國產豬肉含乙型受體素風險與精進措施」報告,請鑒核案。

決定:

(一)准予備查。

(二)針對近期臺中市政府抽驗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國產「梅花肉片」檢出西布特羅(Cimbuterol)事件,除了該市單一樣品檢體驗出西布特羅之外,自2月2日啟動溯源檢驗後,截至2月11日累計706件擴大檢驗樣品中,也都未檢出乙型受體素,確認國內豬肉供應鏈無污染風險。台糖公司也特別再次對外說明飼料並未添加乙型受體素,請國人安心。在此特別感謝在年假期間加班取樣及檢驗人員的辛勞與付出,政府會持續加強邊境、上市前與上市後的監測與檢驗,確保國內豬肉品質與供應鏈的安全。

(三)雖然本案研判屬於單一檢體問題而非系統性事件,為了讓民眾安心,政府以嚴謹的態度審慎應處,請衛福部與農業部邀集相關專家學者,盤點肉品檢驗在各採集與操作階段可能的污染風險,及進行微量輸入西布特羅流向調查等,以釐清事件真相與發生原因,並避免再次發生。

(四)在此也再次肯定農業部、衛福部、經濟部等這段時間的努力,其中也包括財政部從進口源頭追溯,根據其資料顯示,申請用途為化學品的西布特羅近兩年的進口量不到800毫克,已是微乎其微,更何況是進入食物鏈。臺灣能看到西布特羅的地方其實就只有實驗室,如果有任何檢體驗出西布特羅,實驗室本身就是最重要的可能污染地點。因此,臺中市政府及衛福部的檢驗單位雖然在檢體中確實驗出了0.002ppm的西布特羅,但至今再沒有任何豬肉驗出西布特羅,為何只在實驗室出現的西布特羅會在檢體上發現,我們必須從實驗室再做瞭解,在這實驗的過程中受到污染的可能性是多少,都需要科學專家的實證,這也是我回應這件事一再強調的這是科學的問題。就如同當年的塑化劑事件,工業用的塑化劑製成的起雲劑被廣泛運用在飲料等食品,有人要求全臺夜市每天都要檢驗1萬杯飲料,但我認為這不是做事情的方式,最好的方式還是從源頭追溯,最後找出進口塑化劑的化學公司,成功阻斷塑化劑非法使用於食品原料中,有效確保食品安全。惟為了讓國人更為安心,與檢體同批的台糖240盒肉品,之前已特別請臺南市政府協助檢驗,並公開檢驗過程,證明國產豬肉的衛生安全沒有問題,大家可以放心。

(五)政府會持續強化豬肉產品上市前管理,此外,針對上市後乙型受體素抽驗,也將從每年2千件提升至4千件,持續為民眾把關食安問題,請國人安心選購國產優質豬肉。

討論事項

一、海洋委員會擬具「海洋保育法」草案,經張政務委員景森等審查整理竣事,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

(一)通過,函請立法院審議。

(二)鑑於海洋對於人類氧氣提供、糧食供應、交通貿易、遊憩休閒等方面都扮演重要角色,海委會繼112年上半年提出「海洋污染防治法」及「海洋產業發展條例」之後,持續積極與各方協商,並於達成初步共識後提出此版本,相信透過落實推動此法案,將有助於海委會攜手相關部會,合力提升臺灣海域保護面積、保育與復育海洋生物多樣性,進而與「氣候變遷因應法」等法規互相呼應,營造兼顧永續經營藍色產業的健康生態環境,對海洋保護做出更積極的貢獻。

(三)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海委會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立法程序。

二、農業部擬具「遠洋漁業條例」第14條之1、第36條之1、第47條修正草案,經張政務委員景森等審查整理竣事,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

(一)通過,函請立法院審議。

(二)打擊非法、未報告或不受規範漁撈作業(以下簡稱IUU)是我國一貫立場,也是政府與國際共同合作推動永續漁業的重要政策。本次修法新增不得進口IUU漁獲物管制措施及對違反管制措施之裁罰,且裁罰強度與出口IUU漁獲物之裁罰一致,具有嚇阻冒險進口IUU漁獲物或漁產品之效,讓遠洋漁業條例所規範更為完整,並有助於保障我國遠洋漁業健全發展,以及彰顯我國與國際合作共同打擊IUU決心。

(三)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農業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三、農業部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張政務委員景森等審查整理竣事,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

(一)通過,函請立法院審議。

(二)本次修正「野生動物保育法」全面禁止使用獸鋏,與「動物保護法」明定捕捉動物不得使用獸鋏之規定對接。另為落實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803號解釋,原住民族獵捕活動之狩獵申請,應為多元彈性措施之意旨,增訂原住民族非營利自用獵捕、利用野生動物之要件及備查等規定,並明定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祭儀或非營利自用,未經許可而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之行政處罰規定,及免受刑事司法追訴。

(三)另增訂保育類野生動物逸失,飼主通報義務及圍捕所需費用由飼主負擔之規定,並加重未通報當地主管機關或未積極圍捕之罰則。

(四)本次修法可健全野生動物之保護機制,兼顧尊重、維護原住民族文化,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農業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四、原住民族委員會重行擬具「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

(一)通過,函請立法院審議。

(二)本案前已送請立法院審議,惟因立法院屆期不續審,所以再重行提院會討論通過後送請立法院審議。

(三)請原民會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五、農業部、外交部重行會銜函送我國接受世界貿易組織(WTO)於第12屆部長會議(MC12)決議通過之「馬拉喀什世界貿易組織協定修正議定書」及其附件「漁業補貼協定」,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

(一)通過,函請立法院審議。

(二)近年全球逐漸重視保育海洋資源、避免過度捕撈之漁業行為,我國相關機關也積極強化漁業管理,遏止非法、未報告及不受規範之漁撈作業,並遵循國際間與區域漁業管理組織所定之養護管理措施,以善盡我國之責任。

(三)本協定預期將可促使WTO會員國減少對過度漁撈的補貼行為、提升漁撈資訊之公開透明,並擴大與其他國際組織及區域漁業管理組織間之合作,有助我國接軌海洋資源永續經營的國際趨勢。未來,我國將持續參與本協定之討論,並積極與其他WTO會員深化漁業議題之合作,以落實保育漁業資源的目標。

(四)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外交部、農業部積極與立法院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審議程序。

六、外交部、法務部重行會銜函送「駐德國台北代表處與德國在台協會刑事司法互助協議」,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

(一)通過,函請立法院審議。

(二)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外交部及法務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審議程序。

七、經濟部、財政部與外交部重行會銜函以,有關我國自112年5月15日起停止與薩爾瓦多共和國間施行「中華民國(臺灣)與薩爾瓦多共和國暨宏都拉斯共和國自由貿易協定」案,業經我常駐世界貿易組織(WTO)代表團書面通知薩、宏二國駐WTO代表團及WTO秘書處,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

(一)通過,函請立法院審議。

(二)與薩國間之臺薩宏FTA停止施行對我整體貿易雖影響有限,惟請相關部會持續協助我業者拓銷或改向其他與我簽署FTA國家採購。

(三)本案於112年5月15日生效,請經濟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相關法制程序。

八、經濟部、財政部與外交部重行會銜函以,有關我國與宏都拉斯自112年12月6日終止「中華民國(臺灣)與薩爾瓦多共和國暨宏都拉斯共和國自由貿易協定」,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

(一)通過,函請立法院審議。

(二)宏國終止與臺灣之自由貿易協定(Free Trade Agreement,FTA)雖對我國整體貿易影響有限,惟仍請相關部會持續協助我國業者拓銷或改向其他國家採購。

(三)本案於112年12月6日生效,請經濟部、財政部與外交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相關法制程序。

九、法務部重行函送「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吐瓦魯國政府刑事司法互助條約」,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

(一)通過,函請立法院審議。

(二)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法務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審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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