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事項
一、本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函送我與加拿大社會科學及人文研究委員會簽署之
「中加社會科學及人文合作瞭解備忘錄」,請鑒核案。
決定:由院復准備查,並函請總統府秘書長查照轉陳。
討論事項
一、法務部擬具之「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五日緊急命令執行要點」草
案,經本院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第五次會議研議修正,請核議
案。
決議:修正通過,函請總統府秘書長查照轉陳,並由院發布分行有關機關
辦理,暨函送立法院知。
修正之點:
(一)第四點第一項修正為「各級政府機關為安置受災戶需要,依
緊急命令第三點、第四點之規定借用公有非公用土地、建築物
或其他工作物者,得於管理機關同意後,先行使用,俟後再辦
理借用手續。」;第二項首句修正為「各級政府機關出借公有
非公用土地、...」。
(二)第七點原第三款刪除,另增列「災區受損輸電線路之重建及
南北第三路三四五仟伏輸電線路之興建,其塔基用地及輸電線
路架設工程,得依既有或規劃路線先行使用土地及進行架設工
程,如因塔基流失或短期無法復建完成,得移位重建或架設臨
時線路,不受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區域計畫
法第十五條、國有財產法第五十條、水土保持法第十二條、森
林法第九條及電業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等規定之限制。」
為第三款;第五款首句中之「開採河川砂石、」等字刪除。
二、內政部擬具「都市計畫法」及「建築法」兩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酌予
整理竣事,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
三、內政部擬具「戶籍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五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
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
四、財政部擬將「營業稅法」名稱修正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並擬具該法第一條及第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
五、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之規定,交通部重行擬具「民用航空法」第
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經酌予整理竣事,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
六、本院衛生署擬具「健康食品管理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經酌予整理
竣事,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
七、國防部擬具「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酌予整理
竣事,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