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長提示:
為保障人民權益,並落實公會自治,目前對各專門職業者的管理,在其
取得證照後,多有規定非加入執業所在地的同業公會不得執行業務,例如
建築師法第二十六條,以及今天通過的消防設備師法第十六條等是。此類
限制,與憲法第十五條「人民之………工作權………應予保障。」之規定
有無牴觸?以及如何監督,公會的財務及運作方能日臻健全?持有證照者
需否定期檢覈重新發照,以確保其執業能力?核發證照後的使用管理等節
,均深值探討。內政部雖為人民團體法之主管機關,但各類證照的核發則
為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因此請楊政務委員世緘邀集各相關機關,就前述
各節詳加研酌報核。
報告事項
一、本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函送「強化經濟體質方案具體措施辦理情形八十八
年四月(第一次)總檢討報告」,請鑒核案。
決定:准予備查。
院長提示:
(一)強化經濟體質方案是政府當前非常重要的經濟政策,係為因應亞
洲金融風暴對我經濟、金融的衝擊,而針對國內金融、企業、勞工
、住宅及土地等制度性與結構性問題,研提的因應對策,希望達成
經濟再造與成長的雙重目標。本方案推動一個多月來,由於各主管
機關的努力,已初具成效,出口貿易、工業生產、物價指數、民間
投資等等都在持續成長;擴大內需方案各機關也非常認真的執行,
經濟情勢已有好轉的跡象。希望大家繼續努力,部分預定在五月底
以前完成的措施,一定要如期完成。
(二)本方案涉及許多重要的法律修正或制定,除「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修正草案,已於三月底送立法院審議外,尚有多項法律有待研訂
送審。希望各該法律的主管部會在法案送至立法院後,確實做好溝
通工作,使各項法案都能順利完成立法,俾建立完善的經濟法制,
發揮預期成效,並提升國家競爭實力。
二、外交部函送我與斐濟群島共和國政府間農業技術合作協定續約,請鑒核
案。
決定:由院復准備查,並函請總統府秘書長查照轉陳。
三、本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編具「院長於院會及巡視提示事項各機關辦理
情形報告」,請鑒核案。
決定:准予備查。
院長提示:有關中山高速公路基隆至汐止段採高架方式興建拓寬一案,
交通部除應繼續研究辦理外,亦應加強宣導鼓勵民眾改乘通勤火車,
以加開班車縮短候車時間、初期票價優惠等方式來吸引乘客,將可減
少高速公路的負荷,解決民眾塞車之苦。
討論事項
一、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之規定,內政部等重擬「土地徵收條例」草
案等法案,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土地徵收條例」草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訂定協議處
理條例」草案及「緊急醫療救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送請立法
院審議。
二、內政部擬具「消防設備師法」草案,經吳政務委員容明等審查整理竣事
,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
三、財政部擬具「存款保險條例施行細則」修正草案,經本院各部會副首長
會議研議竣事,請核議案。
決議:通過,由院發布施行,並函立法院查照。
四、經濟部擬具「紡織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草案,經本院各部會副首
長會議研議竣事,請核議案。
決議:通過,復由經濟部發布施行,並函立法院查照。
五、經濟、財政兩部會銜擬具「重要科技事業屬於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部分
適用範圍標準」修正草案,經經建會審議竣事,請核議案。
決議:通過,由院發布施行,並函立法院查照,暨將前訂標準公告廢止。
任免事項
一、院長提議:駐史瓦濟蘭王國特命全權大使劉恩第陳請退職,應予免職;
任命張金為駐史瓦濟蘭王國特命全權大使。
決議: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