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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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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第3216次院會決議

日期:99-10-07

民國99年10月7日第3216次會議
報告事項
一、經濟部陳報「華文電子商務發展行動計畫」報告,請鑒核案。
決定:
(一)准予備查。
(二)近幾年來,臺灣電子商務市場每年以超過20%的速度成長,本計畫的推動,可以協助臺灣百萬中小企業順利拓展至少10億人口的華人市場,對於照顧國內庶民經濟,創造就業機會及促進臺灣經濟成長,有很大的助益。
(三)跨境電子商務涉及層面相當廣泛,請經濟部定期召開跨部會工作協調會議,就尚待解決的相關問題積極協商;必要時,請本院服務業推動小組協助排除投資及營運的障礙,特別是提供電子商務交易安全及支付便利的機制,請金管會協助,也請張政務委員進福督導的科技顧問組能提供相關意見,以期完整、有效的串連整個華文電子商務供應鏈,實現臺灣成為全球華文電子商務營運中心的願景。
(四)華文電子商務,是服務業十大旗艦計畫之一,而服務業(包括國際美食、國際醫療等)將來能創造的就業人口將不會比製造業遜色,今天報告的項目很重要,請經濟部等相關機關積極推動。

二、交通部陳報「臺灣自行車節活動籌辦規劃」報告,請鑒核案。
決定:
(一)准予備查。
(二)交通部積極推動東部自行車路網示範計畫,已陸續完成花東地區經典自行車路線各項軟硬體配套設施。本次籌辦「臺灣自行車節」系列活動,將花東自然的美、豐富的人文,以及友善的自行車環境整合行銷,讓世人瞭解臺灣是一個具有活力、實踐節能減碳、回歸自然的地方,係形塑花東地區對外觀光意象的指標性活動,同時也是「庶民經濟」的體現,請交通部妥適規劃辦理。此外,同樣位於東部地區的宜蘭,風景秀麗,併請妥予規劃。
(三)請交通部規劃以民國100年為常態性臺灣自行車節之啟動元年,帶動國人騎乘自行車的健康風氣,並使之成為亞洲最具知名度的自行車賽事,提升臺灣在國際的能見度。本次舉行的邀請賽活動,希望能安排電視公司現場實況轉播,讓人民更能體會當中的樂趣,並體現社會上力與美的和諧與平衡,這次舉辦這個賽事,等於是民國100年常態性臺灣自行車節啟動元年前的暖身活動,提供參考、檢討、力求精進,明年就要正式面對全球,擴大來做。有關體委會戴主任委員、新聞局江局長、經建會劉主任委員、原民會孫主任委員及曾政務委員志朗對本案所提意見,請交通部觀光局列入參考。
(四)本案的推動是中央到地方、觀光部門到交通運輸部門;從文化到原民、經濟、產業、宣傳,各方面共同努力的成功典範。政府進行的重大政策,如果每一個環結都有各部門充分配合的決心與行動,政府的運作就會強而有力。
(五)有關太麻里溪附近的交通每遇颱風即易中斷,請經濟部積極辦理太麻里溪的堤防興建;另請交通部儘速辦理南迴鐵路太麻里溪橋改建工程,把土堤改建為大跨距的鐵路橋,並預留未來環島鐵路雙軌化、電氣化之發展空間。另臺九線太麻里溪橋梁之興建,也應考量颱風侵襲時溪水暴漲的可能,儘量採長跨距設計興建,以避免橋墩阻礙水流。

三、本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陳報「強化推動企業誠信經營之措施」報告,請鑒核案。
決定:
(一)准予備查。
(二)本院金管會督導證交所及櫃檯買賣中心發布實施之「上市上櫃公司誠信經營守則」,有助於企業健全發展及提升國際反貪與透明作為之評比,請併同目前已推動之強化公司治理、企業社會責任及誠信經營各項措施積極落實。陳副院長、張政務委員進福、曾政務委員志朗、經建會劉主任委員、高政務委員思博、環保署沈署長所提意見,請金管會一併參考。其中有關財團法人或官股董事等所面臨之問題,相關法律是否有須檢討修正之處,請高政務委員思博及法務部、交通部、經濟部、財政部研酌。

四、經濟部函送駐澳大利亞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與駐臺北澳大利亞商工辦事處簽署之「能礦領域合作瞭解備忘錄
(MOU)」,請鑒核案。
決定:由院復准備查,並函請總統府秘書長查照轉陳。

討論事項
一、本院農業委員會所擬「農會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梁政務委員啟源等依第3215次院會決議研獲結論,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函請立法院審議。

二、本院農業委員會所擬「漁會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梁政務委員啟源等依第3215次院會決議研獲結論,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
(一)通過,函請立法院審議。
(二)本次「農會法」及「漁會法」之修正,主要係為因應本(99)年12月25日部分縣(市)改制為直轄市,並建立農、漁會自願性合併機制及配套措施,同時也針對農會層級及會員代表等之選任資格通盤檢討,期使各級農、漁會組織及運作更趨健全,保障農、漁民權益。兩項修正草案經依陳副院長所提意見再行研議補強後,已更臻完善,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農委會加強與立法院朝野黨團溝通,俾利及早完成立法程序。

三、司法院函送「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6條修正草案,請會銜函請立法院審議,請核議案。
決議:通過,由院與司法院會銜函請立法院審議。

四、司法院函以,請會銜函請立法院同意撤回前送審議之「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核議案。
決議:通過,由院與司法院會銜函請立法院同意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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