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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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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第3893次院會決議

日期:113-02-22
資料來源:綜合業務處

院長提示:

民國113年2月22日第3893次會議

為因應國內少子化及解決產業缺工需求,日前我國與印度簽署台印勞務合作備忘錄(MOU),將開放印度勞工來臺,但卻有有心人士刻意在媒體上妄加污名化,不僅會造成國際社會對臺灣的誤解,對離鄉背井的印度移工更是極為不公平。尤其,近年來印度移工廣受世界各國信賴,並獲好評。包括德國、義大利及中東等國都有引進,且日本及韓國也都有與印度簽署相關的MOU(或是刻正簽署中),因此,今天特別請勞動部許部長對外界不實的臆測予以澄清。許部長也特別提到雖然我們與印度已經簽署MOU,但引進的人數將視我國產業的需求,讓我們再增加一個優質移工來源國的選擇機會,以強化臺灣的競爭力。此外,我也要與各位分享我的經驗,中研院2萬個員工中有一千位博士後,其中有250位是印度裔,我想大家更可從美國日新月異的高科技產業中,看到更多印度裔的傑出表現,更何況美國副總統及英國總理都是印度裔,我們更不該以種族的標籤予以污名化,我為此深感遺憾,也希望國人能給予更多的支持。

 

報告事項

一、國家發展委員會陳報「桃竹苗大矽谷推動方案」報告,請鑒核案。

決定:

(一)准予備查。

(二)為促進桃竹苗科技產業轉型與升級,賴副總統在今 (113) 年競選總統時提出「桃竹苗大矽谷推動方案」的政見。感謝鄭副院長、國發會及相關部會協助規劃,桃竹苗地區為目前臺灣資通訊、半導體、國際物流、生醫生技等產業重要群聚區域,也是全球最重要半導體產業聚落之一。透過本方案推動,相信能帶動更多就業機會及提升員工薪資所得等,進而讓國人能夠共享經濟發展成果,將桃竹苗地區打造為更加完整的產業生態圈。

 (三)本方案不僅是國家未來總體發展的重要政策,更兼顧地域發展的需要。今天報告提出「深耕在地前瞻技術驅動產業創新」、「強化深科技新創發展」、「配合在地需求延攬與培育人才」及「優化園區建設構築科技廊帶」等四大策略,並規劃產業發展所需的水電供應、交通、醫療、淨零轉型、員工居住、子女教育及社區文化發展等配套措施與建設,請國發會及相關部會共同推動執行,以促進桃竹苗區域產業及安居生活的平衡發展。

二、國家發展委員會陳報「亞洲.矽谷3.0推動方案」報告,請鑒核案。

決定:

(一)准予備查。

(二)過去7年在各部會共同努力推動下,「亞洲.矽谷方案」已有具體成果,例如:物聯網產值已於2022年突破2兆元,並引領資通訊產業從硬體製造逐漸邁向軟硬整合的系統型應用服務。此外,也帶動臺灣新創生態系的蓬勃發展,國內新創事業已逾7,400家,並誕生4家獨角獸,新創募資金額也由2015年的8.4億美元大幅提升至22.2億美元,值得肯定。

(三)「亞洲.矽谷方案」推動智慧物聯網發展,已有豐碩成果,亞矽3.0推動方案將聚焦AI、5G、衛星聯網等技術,加速臺灣產業數位及淨零的雙軸轉型,對於國家推動創新產業和智慧韌性社會極為重要,並能夠發展輸出國際之大型智慧解決方案,請相關部會持續共同攜手合作,戮力執行相關工作。

(四)創新創業是打造未來護國群山的重要引擎,亞矽3.0推動方案規劃提出突破性作法,包括鼓勵保險業等民間資金投資新創、放寬天使投資優惠,研議修訂相關法規提供企業投資新創租稅誘因等,並擬定未來4年新創募資倍增至50億美元目標,極具挑戰性,請金管會、經濟部、財政部等部會務必全力配合推動。

(五)擴大國際布局有助於提升臺灣的國際能見度及話語權,也是亞矽3.0推動方案主要方向。在物聯網部分,將協助具輸出潛力的業者完成海外驗證,並參加國際行銷活動,積極爭取商機;創新創業部分,政府已規劃在矽谷、東京設立Startup Island TAIWAN 海外據點,作為布局美、日市場的重要樞紐,請經濟部、國科會、外交部、僑委會等共同合作,彙整凝聚相關資源,加速臺灣拓展全球版圖的腳步。

討論事項

一、本院人事行政總處簽陳國防部所擬「陸海空軍懲罰法」修正草案及「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草案,經羅政務委員秉成等審查整理竣事,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

(一)通過,函請立法院審議。

(二)「陸海空軍懲罰法」修法是在維繫部隊紀律前提下,要求各級部隊妥為審慎處理官兵懲罰事件;此外,俟「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完成立法程序後,將會是我國第一部保障軍人權益的專法,以確保軍人服公職及訴訟等基本權利,及其與國家間公法爭議,能獲得法律上妥善且周延的救濟程序保障。

(三)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國防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立)法程序。

二、法務部函送「保護所有人免遭強迫失蹤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All Persons from Enforced Disappearance),經羅政務委員秉成等研商竣事,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

(一)通過,函請立法院審議。

(二)我國以人權立國,亦是國際社會不可或缺的一員,對於國際事務的參與責無旁貸,致力於相關因應作為實有必要。目前聯合國9大核心國際公約當中,已經有6項公約於我國具有國內法的效力,但仍有3項公約未完成國內法化,除了今天院會討論通過的「保護所有人免遭強迫失蹤國際公約」外,另外「禁止酷刑及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之待遇或處罰公約」及「保護所有移工及其家庭成員權利國際公約」亦請加速提出,希望能儘早完成相關法制程序。

(三)本公約主管機關法務部研擬並提出本公約國內法化相關配套作為規劃,包括:辦理教育訓練、提出國家報告等,並請各相關機關依本公約規定,確實檢討主管之法令,以落實本公約。

三、中央選舉委員會重行擬具「全國性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法」草案,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

(一)通過,函請立法院審議。

(二)依據107年1月3日修正公布「公民投票法」第25條規定,主管機關辦理全國性公投,得以不在籍投票方式為之,其實施方式另以法律定之。為確保國人對公投結果的信賴,且投票結果不受外力干預,本草案以循序漸進方式逐步推動,由投票權人「本人、親自、在投票日當日、前往投票所投票」。此種「移轉投票」方式,可兼顧投票秘密性及投票結果公平性,有助投票權人行使其投票參政權利,進一步擴大政治參與,深化民主。

(三)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中選會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立法程序。

四、司法院函送「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245條之1修正草案,經羅政務委員秉成等協商竣事,請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請核議案。

決議:

(一)通過,由院與司法院會銜函請立法院審議。

(二)本案主要是為符合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7號判決意旨,增訂辯護人於偵查訊問程序中的筆記權,俾使被告訴訟權得以完善保障、偵查中經檢察官訊問時的辯護權範圍明確,另亦對辯護權所為限制或禁止的救濟程序予以完備。

(三)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法務部積極與司法院及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五、本院人事行政總處簽陳內政部、經濟部、交通部、農業部、原本院環境保護署及原本院原子能委員會等6機關配合本次組織調整,函擬廢止「內政部營建署組織條例」等47項組織法律案,以及交通部、大陸委員會、原住民族委員會等3機關重行函擬廢止「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組織條例」等22項組織法律案,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

(一)通過,函請立法院審議廢止。

(二)配合本次內政部、經濟部、交通部、農業部、環境部及核安會等5部1會於112年8月至9月間完成組織調整的法制作業,新機關已有新法律依據,爰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1條規定,整批辦理前揭內政部等6機關函送47項法律案廢止;另因立法院屆期不續審,併重行函送交通部、陸委會及原民會等3機關共計22項組織法律廢止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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