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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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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第二八一四次院會決議

日期:91-11-27

院 長 提 示:
一、衛生署所提「愛滋病流行現況和我國因應對策」報告,洽悉。下列幾點
  ,請相關部會配合辦理:
  (一)我國於民國七十三年發現第一名感染愛滋病個案,至九十一年十
     月底止,共接獲通報本國籍感染人數四、二一七人,同時已造成
     八二○人死亡;我國目前平均年增加率為二○%,如不預為防患
     ,到民國一○○年累計人數將高達一萬五千名,估計為此支出之
     醫療費用將達二六○億以上,所以愛滋病之蔓延對國家未來經濟
     與人口成長,衝擊之大,是不可輕忽,希望大家要提高警覺。
  (二)為配合十二月一日世界愛滋病日,並呼應聯合國世界愛滋病日宣
     導主題,本院愛滋病防治推動委員會正規劃「有量有福,有愛有
     希望」之一系列活動,希望各部會積極配合參與,分工合作,以
     有效提醒國人重視愛滋病防治之重要性,宣導安全性行為,阻斷
     感染來源,減少新增人數,以積極態度,展現政府防治愛滋病的
     決心。
  (三)本院衛生署已訂定防治總目標為九十五年底前,愛滋病毒感染年
     增率降為○%,這是一個很具體的指標,希望能夠確實達成。
二、臺北市第九屆、高雄市第六屆市議會議員暨臺北市、高雄市第三屆市長
  選舉,即將於下週六(十二月七日)舉行投票。這次選舉,雖僅是一個
  地方性選舉,但一個公平、公正及讓人民可以信賴的選舉,不但是社會
  安定的主因,更是創造輝煌民主成就的重要基礎,絕不能有絲毫的差錯
  ,因此,本人今天要特別請中選會及相關部會首長,注意落實下列三點
  工作:
  (一)各檢、調、警機關應確實依照院頒「淨化選舉風氣實施方案」,
     嚴密佈署查賄作為,深入蒐集情資,不容有絲毫懈怠,違者不分
     黨派、身分及地位,一律速偵速結,究辦到底。
  (二)各項選務措施,應力求公平、公正,並汲取已往辦理選務經驗,
     避免缺失。
  (三)為確保選舉順利完成,任何以暴力或威嚇手段意圖影響投票結果
     的行為,均應依法嚴懲。尤其日前臺北市不幸發生候選人遭槍擊
     身亡的事件,對於候選人人身、競選總部、服務處、住(居)所
     的安全,轄區警方應嚴密加以保護。而投開票當日,票匭戒護及
     投開票處所等警衛安全,警察機關應事先做好勤務規劃與警力部
     署;選後對於落選人及其支持群眾之動向,警方亦應密切掌握,
     以防範有心人士聚眾滋事,必要時,應即嚴正執法,做好必要的
     防範工作。
三、政府首要工作就是確保人民生活與生命之安全,近來一些不肖業者釀製
  私劣酒,甚至以工業酒精混充成假酒對外銷售,引發飲用的民眾發生中
  毒,甚至死亡事件,引起社會各界重視。由於米酒是我國民間日常生活
  中,廣為使用的調理酒類,此一事件已經讓民眾生活產生不便,政府各
  相關機關應該統合所有力量,以有效遏止這樣的歪風。
   相關地方政府在事件發生之後立即整合財政、衛生、警察等業務相關
  單位成立「聯合查緝小組」,積極執行稽查及取締私劣酒工作,並迭有
  所獲,其努力殊值肯定。而財政部並於昨(二十六)日下午會同法務部
  、警政署、衛生署等單位成立「中央私劣菸酒查緝督導小組」,加強跨
  縣市之查緝工作,務必全力以赴,遏止私劣酒之蔓延。
   為充分掌控各機關查緝私劣酒工作進行,本人特別請林副院長於昨(
  二十六)日邀集財政部、法務部等有關機關聽取簡報並作成「對於製售
  私劣酒而致人死亡或重傷者,列為重大刑案嚴加查辦」以及「除各地衛
  生單位免費提供檢驗服務外,台灣菸酒公司於今日開放一四一個營業處
  所及酒廠,提供民眾免費檢驗」等六項重要結論。請各權責單位依據結
  論確實辦理,並將此一工作視為當前之重點任務,特別是警政署與法務
  部更應積極動員,務必嚴查嚴辦。
   此外,私釀米酒的售價遠低於市面正常販售的產品甚多,這實為誘使
  不法業者私自釀製販賣,獲取不當利益之根本原因。雖然米酒售價與五
  年前我國為加入WTO與相關國家談判有關。然而,從本事件看來,此問
  題影響我國民生習慣甚劇,且實已涉及我國民生命之安全,我國為此所
  付出之社會成本過於龐大,絕不可等閒視之。請財政部會同經濟部儘速
  研議在WTO基礎上降低米酒稅賦之配套措施,並修正菸酒稅法相關條文
  ,送院審議。
報告事項
一、經濟部函送該部標準檢驗局與韓國品質基金會(簡稱KFQ)簽署之瞭
  解備忘錄,請鑒核案。
  決定:由院復准備查,並函請總統府秘書長查照轉陳。
二、經濟部函送該部「中華民國認證委員會」(CNAB)簽署之「國際認證論
  壇」多邊相互承認協議(Multilateral Recognition Arrangement,簡
  稱MLA),請鑒核案。
  決定:由院復准備查,並函請總統府秘書長查照轉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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