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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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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第二七七七次院會決議

日期:91-03-13

院長提示:
  一、我們這個行政團隊自二月一日就職以來,大家都非常負責盡職,除
    了要處理一些重大政策議題外,這半個月來還要赴立法院做施政報
    告及列席總質詢。對各位的辛勞,錫表示感謝的同時,也要要求
    各位,絕對不能因此而使政務的推動有任何的延宕。民眾對行政團
    隊整體表現的滿意度,超過對錫個人的滿意度,表示大家都能站
    在行政院的立場思考,爭取團體的榮譽,這樣才能讓人民對政府有
    信心,創造政府施政的利基。希望大家再接再厲。
  二、近日久旱不雨,北部地區供水吃緊,目前除了桃、竹、苗地區的旱
    象外,嘉義地區也有同樣的情形。雖然這是氣候因素,但政府還是
要責無旁貸,積極設法解決。日前錫視察石門水庫時,地方首長
及民意代表希望桃園農地能休耕。由於當地大部分的農民都已經插
    秧,往後所需水量較少,加上全部休耕補償將所費不貲,所以目前
    暫以打折供水因應。在旱象未除之前,希望大家能共體時艱,節約
    用水,也請新聞局多製播節約用水的公益廣告。
  三、從內政部消防署提報的火災案件統計報表發現,今(九十一)年一
    至二月共發生火災三、七九0件,比去年同期增加九九六件,增加
    度達百分之三五;死亡人數五十五人,比去年同期增加十七人,增
    加幅度高達百分之四四。除請內政部督促所屬落實防火的各項措施
    ,並加強查緝縱火嫌犯、檢警機關依法嚴辦,並請法院從重量刑外
    ,相關部會亦應積極配合,例如教育部可加強對學生的防火、節約
    用水教育;新聞局可加強防火、防災宣導等等。尤其清明節將至,
    民眾祭掃時焚燒冥紙,更應注意防範火災的發生。請各機關注意辦
    理。

  報告事項
  一、外交部函以,我與查德共和國政府間農業技術合作協定,業經雙方
    換文續延效期三年,請鑒核案。
決定:由院復准備查,並函請總統府秘書長查照轉陳。
  二、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送「加速推動公共建設方案」草案,請鑒核案。
決定:修正核定,由院復准備查。
    修正之點:本草案肆、執行與管考中「本方案各項計畫執行成果之
    考核獎懲作業,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會同相關機關訂定之」一
    節,修正為「本方案各項計畫執行成果之考核獎懲作業,依施政計
    畫考成體系辦理之」。


  院長提示:
    關於高雄市謝市長建議,加速鼓勵民間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第四十六條規定,自行規劃參與公共建設,請工程會於近期內協調
    相關部會推動試辦案例。

  討論事項
  一、本院衛生署擬具「全民健康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核轉立
    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
  二、內政部擬具「老人福利法」第十六條、第三十四條修正草案,請核
    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
  (一)優先協調立法院各黨團,爭取朝野共識。
  (二)請內政部參酌邱政務委員義仁及陳部長定南之意見後再提出。
  三、本院人事行政局簽以,教育部為落實經發會共識,所擬之「教育人
    員任用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四條之一修正草案,未能於第四
    屆立法委員任期內完成立法,擬由院函請考試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
    議,請核議案。
決議:通過,由院函請考試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
  四、內政部等機關前為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擬具「兒童福利法」第
    十七條、第二十五條修正草案等六十六法案,未能於第四屆立法委
    員任期內完成立法,經重行擬具各該法案,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兒童福利法」第十七條、第二十五條修正草案、「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草案、「老人福利法」第九條、第十
    三條之一修正草案、「少年福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農民健
    康保險條例」第九條之一、第三十九條、第五十一條修正草案、「
    人民團體法」第六十六條修正草案、「國民住宅條例」部分條文修
    正草案、「國家公園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第六條之一、第六條之二修正草案、「警察法」第十八條修正草
    案、「都市計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土地徵收條例」第三十
    六條之一修正草案、「不動產估價師法」第四十四條之一修正草案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條、第二十三條、第七十條修正草案、
    「所得稅法」第八十條修正草案、「學位授予法」第七條之一、第
    七條之二修正草案、「幼稚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強迫入
    學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十八條修正
    草案、「師資培育法」第十三條、第十六條修正草案、「監獄行刑
    法」第五十八條修正草案、「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第十四條
    、第二十七條、第四十一條修正草案、「度量衡法」部分條文修正
    草案、「電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電信法」第二十條之一、第六十一條之一、
    第六十八條修正草案、「蒙藏族身分證明條例」草案、「華僑身分
    證明條例」草案、「電影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管制藥品管理
    條例」第三條、第二十五條、第四十二條之一修正草案、「藥師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助產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人體器
    官移植條例」第八條之一、第十四條之一、第十六條之一修正草案
    、「精神衛生法」第二十三條之一、第三十條之一、第四十三條修
    正草案、「護理人員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物理治療師法」部
    分條文修正草案、「職能治療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醫事檢
    驗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醫事放射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營養師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三十三條之一修正
    草案、「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全民健康保
    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醫療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環境
    用藥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環境影響評估法」部分條文修
    正草案、「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噪音管制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二十三條、第三十
    四條修正草案、「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飲用水管
    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九條修正草案、「森林法」部分條文修正草
    案、「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水土保持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四條修正草案、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修正草案、「文化資
    產保存法」第十六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修正草案、「文化
    藝術獎助條例」第九條修正草案、「職工福利金條例」部分條文修
    正草案、「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放射性物料管理法
    」草案、「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草案、「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
    會組織條例」第十五條之一修正草案、「國家安全局組織法」第二
    條、第十一條修正草案等六十四法案,送請立法院審議;「交通部
    郵電事業人員退休撫卹條例」草案、「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第
    五條、第八條、第十一條之一修正草案等兩法案,由院函請考試院
    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
  五、內政部等機關前為執行精省作業,分別擬具「人民團體法」第三條
    、第四十六條之一修正草案等十六法案,未能於第四屆立法委員任
    期內完成立法,經重行擬具各該法案,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人民團體法」第三條、第四十六條之一修正草案、
    「市區道路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社會工作師法」部分條文
    修正草案、「教育會法」第三條、第十條、第四十六條修正草案、
    「工業團體法」第五條修正草案、「商業團體法」第六條、第四十
    一條修正草案、「國有財產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修正草案、
    「鄉鎮市調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電業法」部分條文修正
    草案、「公營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設置管理條例」第五條修正草
    案、「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商港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電影法」第五條修正草案等十四法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勘報災
    歉條例」送請立法院審議廢止;「警察人員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
    正草案由院函請考試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
  六、內政部等機關所擬之「消防設備師法」草案等六法案暨財政部等機
    關函擬廢止「興建台中港第一期工程建設公債發行條例」等六案,
    未能於第四屆立法委員任期內完成審查,經重行函報各該法案,請
    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消防設備師法」草案、「規費法」草案、「地質法
    」草案、「技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四法案,送請立法院審議
    ;「興建台中港第一期工程建設公債發行條例」、「興建台中港第
    二期工程建設公債發行條例」、「興建台中港第三期工程建設公債
    發行條例」、「台灣鐵路電氣化工程建設公債發行條例」、「臺北
    市自來水工程建設公債發行條例」、「出版獎勵條例」等六法案,
    送請立法院審議廢止;「終身學習法」草案、「原住民族發展法」
    兩草案,請主管機關重行研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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