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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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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第二七0一次院會決議

日期:89-10-04

張代院長提示:
  昨天晚上,唐院長因為健康的關係,向 總統請辭, 總統慰留未果後
 乃勉予同意。唐院長在我國有始以來首次政黨輪替的時候出任艱鉅,四個
 多月來公忠體國,犧牲奉獻,在政權交接之際,充分發揮了穩定的作用,
 這種廓然大度的儒將風範,必然在我國民主政治發展的過程中,有其「安
 邦定國」的歷史地位。今天唐院長要離開行政院,我們不但要感謝他四個
 多月來為國為民的辛勞,也要衷心的祝福唐院長和夫人健康、幸福。
  俊雄臨危受命,將以戒慎恐懼的心情,以政局安定為務,以蒼生福祉為
 念,除了極少數因個人因素去意甚堅者外,俊雄誠懇的希望行政院團隊的
 每位成員,都能堅守崗位,凝聚在一起,共同為國家為人民效命。
  由於本院改組,依據憲政精神,本院送請立法院審議甫經付委的九十年
 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包括附送的施政計畫),尊重立法院朝野黨團協商
 結論,應即由院撤回重行檢討後,再送請立院審議。請主計處即速辦理。
 報告事項
一、奉 示擬具 院長轉呈副院長、政務委員、八部二會首長聯名呈請辭職
  之簽呈文稿,請鑒察案。
  決定:呈請 總統鑒核。
 討論事項
一、法務部擬具「洗錢防制法」第三條、第七條、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經
  張政務委員有惠等審查整理竣事,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
二、本院經濟建設委員會擬具「全球運籌發展計畫」草案,請核議案。
  決議:通過,由院分函各有關機關積極推動辦理,並由經建會管考。
   張代院長提示:
   (一)本計畫中各執行事項,希望各主管機關秉持開放市場競爭、協
      助企業發展全球運籌管理之態度,定期邀集相關業者共同研究
      解決方案,並應於預定時程內完成配套之行政及法制作業,以
      建置產業發展全球運籌管理的最佳環境。
   (二)為掌握並配合業界快速變遷之經營環境的需求,希望各部會積
      極推動外,並能以本計畫所擬措施為基礎,與產業界保持密切
      聯繫,並收集先進國家的作法,以隨時檢討修正計畫內之相關
      項目。
   (三)目前學者及企業界對「全球運籌發展」的概念認知有限,一般
      民眾當更難詳知其內容,請經建會會同新聞局加強宣導,讓企
      業與民眾充分瞭解並進而支持本計畫。
三、內政部擬具「地方制度法」修正草案,經張政務委員有惠等審查整理竣
  事,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除第四十一條第二項及第五十五條第三項外,其餘各條通過,俟
     張政務委員有惠邀集主計處、臺北市政府等有關機關就該兩條文
     研獲結論後,一併送請立法院審議。
四、內政部擬具「集會遊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張政務委員有惠等審
  查整理竣事,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請張政務委員有惠邀集有關機關再就第六條第一項是否增列總統
     、副總統官邸為禁止集會、遊行之範圍予以研商後再議。
五、交通部擬具「大眾捷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林政務委員能白等審
  查整理竣事,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
六、交通部擬具「鐵路法」第二十九條、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再修
  正草案,經林政務委員能白等審查整理竣事,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
七、經濟部擬具「華僑回國投資條例」及「外國人投資條例」兩部分條文修
  正草案,經魏秘書長啟林等審查整理竣事,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
八、教育部擬具「補習及進修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黃政務委員榮
  村等審查整理竣事,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
九、本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擬具「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草案,
  經胡政務委員錦標等審查整理竣事,請核議案。
  決議:通過,復由工程會發布施行,並函立法院查照。
十、本院體育委員會擬具「國民體育法」修正草案,經黃政務委員榮村等審
  查整理竣事,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
十一、內政部函請撤回前送請立法院審議之「內政部警政署民防防情指揮管
  制所組織條例」草案,請核議案。
  決議:通過,函請立法院撤回該草案。
十二、本院人事行政局簽以,考試院函送「政務人員俸給條例」草案,請會
  銜函送立法院審議,請核議案。
  決議:通過,由院與考試院會銜函送立法院審議。
十三、本院人事行政局擬具「總統副總統待遇支給條例」草案,經張副院長
  等審查整理竣事,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
十四、財政、經濟兩部會銜函以,擬自八十九年十月十四日起,機動調整人
  造纖維、人纖紗、人纖胚布、棉紗及棉胚布等一八七項貨品關稅稅率,
  為期一年,請核議案。
  決議:通過,復由財政部公告實施,並函立法院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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