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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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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第3207次院會決議

日期:99-08-05

院長提示:
民國99年8月5日第3207次會議
一、我國駐新加坡代表處與新加坡駐臺北代表處在今(5)日同時發表聯合聲明,雙方同意在世界貿易組織(WTO)的架構下,展開對經濟合作協議可行性的探討,這是繼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簽署後,臺灣參與區域經貿整合重要的一步,本人藉此機會發表下列幾點看法:
(一)本人要特別感謝新加坡對臺灣參與東亞區域經濟整合所給予的支持,並強調我國與新加坡將持續深化彼此間的友好關係。
(二)政府的目的,在為臺灣全體人民營造有利的經濟環境,簽署ECFA後,為求參與經濟整合與推動全球布局,政府一定會盡全力與其他主要貿易伙伴洽簽經濟合作協議。
(三)臺星簽署協議後,對我與其他國家洽簽經濟合作協議有正面的影響,政府一定會努力避免臺灣被邊緣化,而且希望更增加我國在全球市場的競爭力,請外交、僑務及經貿部門能夠結合各相關單位的力量,並與為數甚多、熱心愛國的僑胞,共同為我們的全球布局盡最大的努力。幫助人民做生意,提升臺灣競爭力,是總統在就職後就堅定施政的重要目標,希望全體同仁繼續朝這個目標努力。
二、關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中科三期、四期停工一節,本人要表示一點意見。憲法增修條文明文揭示,經濟及科學技術發展,應與環境及生態保護兼籌並顧。高等行政法院此一裁定,不但影響到環評制度的專業性及尊嚴,同時也對因信賴國家而投資的廠商造成重大的衝擊,因此,基於信賴保護原則,本院支持國科會及環保署依法向行政法院提起抗告,並聲請停止原裁定之執行。
政府是延續的,即使相關案件在民國95年行政院就已做了決定,我們仍然要負責解決。因此在提出抗告的同時,我們應反求諸己,儘快做好環評的工作,包括中科三期已爭議四年多的健康風險評估,請國科會中科局儘速完成,並請環保署加速辦理環評審查。

報告事項
一、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陳報「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周年成果」報告,請鑒核案。
決定:
(一)准予備查。
(二)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工作將屆一周年,雖然已有若干具體成果,惟仍有很多不足之處,如永久屋的興建,申請或核配時間較預期為長,施工期間受天候等因素而致延誤等等,都還須要更加努力補強及克服。另外,各項公共設施的復建工程也尚在持續進行中,因此,災滿周年並非重建工作的完成,而是檢視前一階段的工作進度,以及擘劃下一階段努力的方向,請各位同仁繼續努力,不足之處要虛心檢討。
(三)在重建的過程中,許多貢獻心力的義工、民間機構、支援救災的國軍官兵,以及地方政府與中央的通力合作、立法院迅速通過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及特別預算,在在讓重建工作能夠順利推動,本院要一併表示感謝。
(四)重建過程中,對於當地的文化、藝術、信仰等,未來應更加強與災區民眾溝通。至於部分原住民團體不願離鄉,相關機關在尊重其意願的同時,也要提出離鄉離村才能離災的忠告。政府對於配合搬遷的人有給永久屋的安排,對於沒搬遷的人也要注意他們未來的安全,尤其在颱風、豪雨警戒時期,要特別注意彼等之安全,必要時應暫時將他們遷移到安全地點,以保障他們的生命安全。
(五)在經濟部水利署、國軍官兵及相關縣市政府的努力下,河川疏濬工程已較原訂進度超前許多,殊堪嘉許。但在河川的上游仍有極為大量的砂石未及處理,相關同仁在汛期應保持高度警戒,加強因應。

二、本院經濟建設委員會陳報「促進就業推動情形」報告,請鑒核案。
決定:
(一)准予備查。
(二)陳副院長帶領「促進就業專案小組」,積極推動各項促進就業措施,值得肯定。我國許多企業在全球化、國際化的過程中,創造出很大的利潤,但這些利潤如果只是股東的分紅、股利配的多,卻不能同時創造更多的就業機會,大多數的國人還是不能感受到景氣回溫的好處。因此,唯有促進就業,才能讓全民共享經濟發展的成果,也是任何一個政府都應該全力以赴的工作。
(三)有一個待遇適足且長期穩定的工作,是每一個人的願望,政府當然希望朝此一目標努力。但景氣會有好壞,職缺也不見得隨時都有,在景氣復甦之前,如何協助民眾度過黎明前的黑暗,提供短期的就業機會,也是政府必要的作為,如此方能讓民眾安然的等到景氣復甦的到來。
(四)凡對促進就業有益的事,希望大家都努力推動。對於經濟部日前所擬「促進中小企業創新增僱員工補助辦法」,將鼓勵中小企業新聘員工,多聘1人每月即多補助1萬元,此項措施很多國家都如此辦理,惟為避免被誤為係在保護個人職位的不當聯想,並符合年度預算的執行,本院已核示延至明年1月1日後才開始受理申請,但前已推動的擴大內需、促進就業等措施,仍應持續積極推動,以增加國人就業,提高就業率,此乃政府責無旁貸的天職,請各部會全力以赴。

三、法務部陳報「易服社會勞動制度實施成果」工作報告,請鑒核案。
決定:
(一)准予備查。
(二)政府從去(98)年9月1日開始實施易服社會勞動制度,到今(99)年6月30日止,已有1萬8,495位微罪受刑人以社區服務方式替代入監服刑,讓這些受刑人的年老父母及幼兒獲得照顧,家庭經濟也不致陷入困頓,並為國庫節省4,198萬元的獄政成本,請法務部加強宣導相關制度及措施,擴大推動這項有意義的司法政策。

四、經濟部函送我與巴拿馬簽署之「中華民國經濟部與巴拿馬共和國工商部瞭解備忘錄」,請鑒核案。
決定:由院復准備查,並函請總統府秘書長查照轉陳。

討論事項
一、司法院函送「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會銜函送立法院審議,請核議案。
決議:通過,由院與司法院會銜函請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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