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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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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第2919次院會決議

日期:93-12-22

院長提示: 民國93年12月15日第2919次會議 一、第6屆立法委員選舉已經在11日順利完成,雖然選舉像拔河一樣,比賽時分站兩邊,也有輸贏,但是國家機器仍然應該正常運轉,國家建設也一定要持續推動,執政團隊應該一如往常,繼續、積極地推展各項政務。 依照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3條有關屆期不續審規定,本院於本屆立法委員任期內送請立法院審議法案,如果不能於本會期完成立法,便視同廢棄,而本會期所剩時間,包括延會在內,最多也只有1個月左右。錫堃13日拜會立法院王院長時,希望在最後這段期間,能以「拼經濟、大改革」為主軸,通過包括中央政府總預算在內的33項優先審議法案。 這些法案都是具有急迫性和重要性、而非在本會期通過不可的重大施政法案,各部會務必秉持團隊立場,除了約束同仁不能在立法院運作而排擠這些具政策目標之優先法案外,並請積極協調立法院各黨團,務必讓這些優先法案在立法院本會期完成立法。 此外,依現行立法院的質詢制度,行政院長與各部會首長總質詢一年約有40天,影響政務的推動至鉅。為避免內耗並為提升國家競爭力,錫堃於13日拜會立法院王院長時,建議在本屆委員卸任前能對質詢時間有所檢討酌減,不僅可以增加首長處理政務的時間,也可避免壓縮立法院審查預算及法案的時間,進而更能確保人民的福祉,是三贏的局面。希望各部會首長遊說熟悉的立法委員,並反應到各黨團,將現行質詢制度酌作修改。 二、在立委投票日前夕,台鐵台北車站發生火燒車及遭放置疑似爆裂物,歹徒並威脅攻擊台北101大樓,所幸警消人員即時妥善處理,未有任何傷亡事故發生。 這幾起案件,歹徒以暴力手段蓄意滋擾社會秩序,又以類似操縱媒體的手法企圖將恐慌擴至最大,影響民眾的安全至鉅,絕不能輕忽以對,請內政部、法務部動員檢警調人員全力投入偵辦,並嚴加督促地方警政機關落實治安,儘速揪出破壞社會安定的份子,深入查明其動機,繩之以法,以安民心。 錫堃在此特別昭告國人,政府有絕對的信心打擊不法,也要籲請大家提高警覺,隨時注意週遭的事物,共同維護家園的安全。 至於蘇部長所提,部分人士同情並聲援日前被捕的白米炸彈犯,殊不足取一節,錫堃頗有同感。我們表達民意的管道多元而暢通,民眾有所訴求儘可循正當管道合法申訴。請蘇部長及相關部會利用適當場合或記者會表明政府立場,譴責類似行徑,並請新聞局協助宣導。  報告事項 一、中央選舉委員會陳報「第6屆立法委員選舉工作報告」,請鑒核案。 決定:准予備查。 院長提示: 第6屆立法委員選舉,已經在上週六順利完成投開票,由於選務機關全力革新選務,並首度採取全面電腦化作業,不僅提高了選務的精確度與公信力,選舉結果也正確且迅速地讓國人了解。中選會及全國選務工作同仁的辛勞付出,錫堃要在此特別表達肯定與嘉勉之意。以下兩點請各相關機關注意加強辦理: (一)現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與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諸多不一致之處,如有效票無效票認定、廣播電視競選廣告、投票日前民意調查等,以及有無必要明訂競選活動正式開跑的時間、禁止選舉人進入投開票所時攜帶手機、候選人懸掛布旗應如何避免造成視覺污染等,還有選舉制度如果經檢討而有所修正時相關規定的調整,均請內政部會同中選會邀集有關機關及學者專家通盤檢討,並參考先進國家的選舉制度後,適時提出修正草案。 (二)立法院於本年8月23日臨時會三讀通過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案,將於明年2月26日公告期滿,依該增修條文規定,至遲應於明年5月26日前選出國民大會代表。有關「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法」之制定,請內政部積極協調立法院儘速完成立法,另請中選會提早規劃第1屆「任務型國大」選舉的準備工作。 二、法務部陳報「第6屆查察賄選執行成效專案報告」,請鑒核案。 決定:准予備查。 院長提示: (一)本次立法委員選舉期間,檢、警、調機關在治安維護及查察賄選的辛勞付出表現積極、快速、團結、且有效率,值得肯定,錫堃在此要特別表達嘉勉之意,並請內政部、法務部對相關有功人員從優獎勵。 (二)立委選舉已經結束,但是查察賄選不會因選舉結束而停止,到目前為止,仍有高達5千餘件賄選相關案件尚未偵結,請法務部研議運用「污點證人」、「發放獎金」等各種方式,突破困境,督導各檢察機關儘速偵結、追究相關刑責,不分黨派追究到底。此外,對於投票後的「後謝」賄選行為,也要持續蒐證,務必使賄選犯行無所遁形。如涉及制度面的問題,則請會同內政部研修相關法令,以澈底杜絕賄選。 (三)雖然此次查賄著有效率,但外界對此仍有所批評,由此可以看出社會各界對乾淨選風的期待之殷切,法務部對各界的批評應當虛心接受,並思索如何以更好的績效,更有效的制度和手段,來回應社會高標準的期待。 三、本院新聞局、大陸委員會陳報「國際及大陸媒體對我國會選舉報導之彙析報告」,請鑒核案。 決定:准予備查。 院長提示: (一)此次立委選舉受到國際矚目,但部分國際媒體報導有過度解讀或錯誤詮釋之處,請新聞局及其他涉外機關對選後兩岸關係、憲改及國內重大政策等議題,積極向國際社會及主要媒體闡釋說明,俾其對我民主化成就及主體意識,有深入正確的瞭解。 (二)在我國總統大選和立委選舉順利舉辦完畢後,兩岸關係是否有可能進入另一個新的階段,請陸委會持續掌握國內外情勢發展,研判大陸對台政策及策略的可能動向,並隨時妥為因應。近年來台灣每逢重要選舉,均會邀請中國大陸人士來台觀選,此一做法未來可再予加強,俾將台灣民主的形象正確地傳遞到中國,進一步促成中國的民主化。 四、本院經濟建設委員會陳報「整體人才培育及運用規劃報告」,請鑒核案。 決定:請經建會胡主任委員邀集林政務委員逢慶、教育部、經濟部、研考會、國科會及相關部會首長通盤檢討修整後再行提會。 院長提示: 本案非常重要。因為人才培育的問題猶如生物鏈一般環環相扣,每個環節均牽涉甚廣,除了各部會應有共識外,各機關應達成的目標、做法及期程也應該清楚標明。例如配合人才培育須修正的法規有那些及完成的期限;多少時間內需要延攬多少外國人才;都應該配合國家發展及產業需要,大刀闊斧的設定明確目標,明定各部會完成的期限,以目標管理的方式,追蹤管考,才能使政策落實。經建會邀集各機關檢討時,務必找出適切的切入點,積極研議,希望在1個月後再提到院會報告。 五、本院原子能委員會函以,該會核能研究所業已簽署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核能署(OECD/NEA)之「核設施除役計畫科技資訊交流協定」,請鑒核案。 決定:由院復准備查,並函請總統府秘書長查照轉陳。   討論事項 一、法務部擬具「法醫師法」草案,經許政務委員志雄等審查整理竣事,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    院長提示: (一)法醫檢驗解剖,攸關司法人權的保障,如何建構一套獨立、專業法醫師制度,以符合國內司法鑑定的需求及國際刑事鑑識的發展,實為政府當前刻不容緩的工作。 (二)法務部所提「法醫師法」草案,在制度上將法醫師與醫師澈底分流,建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法醫師考試方式,藉以解決法醫師人才短缺的困境,進而提高鑑驗的品質及水準,值得肯定。本人在此對許政務委員志雄的費心審查,以及各相關同仁的辛勞,表示慰勉之意。 (三)為期本案順利施行,請法務部協調立法院各黨團完成立法程序;又法醫師日後改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制度,未來法醫教育的成功與否,對本制度的成敗至關重要,請法務部與教育部本於權責全力推動、支持,及早作好各項配套準備,以建構良善的法醫師制度。 二、經濟部擬具「水利法」第34條修正草案,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 三、本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擬具「動產擔保交易法」第8條修正草案,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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