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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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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第3415次院會決議

日期:103-09-11
資料來源:綜合業務處

行政院 第3415次會議 民國103年9月11日
報告事項
一、衛生福利部、經濟部陳報「因應劣質豬油事件落實食品安全管理」報告,請鑒核案。
決定:
(一)准予備查。
(二)食用油是國人每日飲食必要用品,從去年發生大統問題油品事件後,令人遺憾的是到現在仍有不肖業者為圖謀暴利、鋌而走險,完全不顧國人健康及消費權益,以及臺灣好不容易建立的美食王國聲譽,已重創臺灣的食品業。對於這種行為,政府除表達嚴厲譴責的立場外,本人亦已一再要求各相關機關必須依法嚴懲重罰,以貫徹政府打擊不法的決心。目前第一階段處理情形,包括衛生福利部、農委會等相關機關已將問題油品下架回收或封存,並要進行銷毀,同時持續嚴加追查是否還有其他源頭或下游流入食物鏈,請毛副院長持續召集「行政院處理劣質豬油事件專案小組」,以跨部會力量全盤檢視食品安全管理的相關機制,包含還有哪些非法食品或原料可能流入食品供應鏈等,以及有哪些制度變革須加速完成,以防範未來再發生重大食品事件。我們的調查或處理範圍除了最近媒體所關注的強冠公司外,也要涵蓋進威公司所生產的飼料用油是否有再回流一般食品的製造及供應鏈,請衛生福利部、農委會及法務部等相關機關務必澈底查明。
(三)每次發生黑心食品或食品安全事件,可以感受到社會大眾的強烈反應,這種事件可說是人神共憤。我們看到的不僅是少數不肖製造業者的黑心行為,在稽查及下架回收的過程中,也看到有些相關業者可能為了避免營業上的損失,而有隱匿、不通報或拒絕配合回收等情事,這同樣都會讓食品安全發生更大的危害。各機關必須站在廣大消費者及合法業者的這方,務必要利用現有法規所賦予的職權貫徹執行公權力。中央或地方政府都有許多應盡的職責,尤其地方政府是食品安全把關的第一線最基層重要關卡,當非法食品工廠遭檢舉時,是否有積極查處作為,以及是否有主動橫向聯繫其他機關,並依法開罰或撤銷相關許可,這些都是地方政府應該要注意的;而中央政府部分,包括經濟部所頒發的GMP認證,究竟領受到這種認證的廠商他們在使用原物料及加工製造等各環節的作業是否確實,我們的稽查是否頻繁、嚴格,是否讓他們在使用地下工廠產品的情況下,居然可以得到GMP的認證,諸如這類事情中央機關同樣責無旁貸。希望在未來面對食品安全事件時,不論是事前防範或事後追查,中央或地方政府一定要進行跨單位的橫向聯繫,必要時請法務部所屬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成立的「打擊民生犯罪專案小組」協助。食品安全絕不容忽視,為杜絕非法黑心的食品工廠,中央及地方各機關都一定要以最嚴格的標準、最嚴厲的手段貫徹公權力。
(四)衛生福利部已依據103年2月5日修正公布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積極推動「食品登錄」、「食品追蹤追溯」及「三級品管」制度,雖然目前有很多相關子法仍在預告階段,但希望各部會不要以這種說詞或心態面對這次的食品事件,應就業管範圍加速完成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所要建立的體系,且即使在建立的過程,就應以最嚴格的標準執行,而不是等到所有子法全部訂定完成後才開始執行。不法食品原料所衍生的事件對國內產業經濟、國際貿易及國家形象皆造成嚴重的衝擊,請相關機關務必落實執行「產地源頭管理」、「廢棄物流向管制」等關鍵性措施,並加強查驗把關(包括進出口項目是否有偽造的情形),如有不法的情形即要落實裁罰,在食安事件上,希望各地方政府及中央政府能在法律賦予的彈性範圍內,從重從嚴開罰,以杜絕黑心食品及黑心業者的企圖。
(五)食品GMP屬於一種自願性的認證標章,並非強制要求所有廠商都必須要申請,在過去臺灣經濟發展階段,GMP制度有助於提升食品製程的安全標準及衛生條件,但近一兩年來迭有GMP認證標章的商家,在非GMP產品或其他產品發生問題,從而重創GMP標章的公信力。GMP制度如要繼續存在,就必須澈底檢討,包括是否要由原單一產品認證改為全廠同類產品的全數認證,以及是否要求GMP的認證及推廣單位,加入更多公正獨立的學者專家及消保團體代表,另外GMP的評核及是否要增加認證後的突擊檢查頻率,而非虛應故事,這些事情輿論多已有所討論,經濟部不要再輕易說這只是民間自發性的認證制度,而要將其視為國家品牌的等級來處理,以避免每次發生事情後,都傷害到國家的公信力。請經濟部依食品GMP精進內容積極辦理,並廣泛蒐集外界的意見,為GMP的存廢及精進做澈底檢討,如要繼續存在,將來配合自主管理體系及政府的強制稽查,以及食品良好衛生規範(GHP)的推廣,能夠提升所有食品工廠從業人員的管理能力及製程技術,以及原物料供應的評鑑等關鍵作法,希望能協助食品工業提升產業競爭力。
(六)強冠公司自香港進口之油品有假造文件情事,令人深惡痛絕,當中是否有強冠公司與上游的製造商、供應商合謀,抑或是單方面的文件造假,須俟客觀調查後才能清楚,請陸委會負責協調法務部、經濟部、衛生福利部、財政部等相關部會,儘速透過與香港間的聯繫管道共同查明真相,並要防止未來類似情況的發生。由於這次事件仍持續進展中,請衛生福利部、農委會等相關機關每日向社會大眾說明最新的情況,外界如有誤解或是錯誤的報導,各部會應適時說明,並在毛副院長督導的「行政院處理劣質豬油事件專案小組」協調下,一定要發揮跨部會力量,度過這次食品安全的衝擊。

二、交通部陳報「國道4號臺中環線豐原潭子段建設計畫辦理情形」報告,請鑒核案。
決定:
(一)准予備查。
(二)為構建大臺中地區完整之外環高、快速公路網,提供大臺中都會區東側便捷之交通服務,發揮整體運輸效益,行政院已於本(103)年9月2日核定辦理「國道4號臺中環線豐原潭子段建設計畫」,此重大建設總經費266.51億元,預計110年完工通車,臺中市蔡副市長所提希望交通部能儘速提前於108年完成,請交通部基於專業及就可能面臨的問題審慎研議,並與臺中市政府充分溝通。本計畫完成後,除可紓解國道臺中路段交通日益壅塞之現況,並將透過外環道「最後一哩」的完成,帶動大臺中都會區的全面發展,此一完整的路網建設對地方政府而言可說是十分重要。
(三)本計畫路線經過車籠埔等斷層,涉及複雜的地質議題,請交通部於後續規劃、設計及施工階段,務必特別注意地質上的限制及挑戰,並請臺中市政府在用地取得等相關工作上,提供必要的協助,使本計畫能順利如期如質完成。

三、外交部函送我國與澳洲簽署之「可取得性、提供暨使用無效旅行文件資料瞭解備忘錄」,請鑒核案。
決定:由院復准備查,並函請總統府秘書長查照轉陳。

四、內政部函送「中華民國內政部與貝里斯勞工、地方政府、鄉村發展、國家急難管理及移民與國籍部間有關移民事務及防制人口販運合作瞭解備忘錄」,請鑒核案。
決定:由院復准備查,並函請總統府秘書長查照轉陳。

討論事項
一、內政部擬具「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修正草案,經簡政務委員太郎等審查整理竣事,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
(一)通過,函請立法院審議。
(二)本案有助於建立軍人的尊榮與自信,提升志願役招募誘因,擴大募兵招募成效。請內政部會同國防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黨團溝通,早日完成修法,後續並協調相關機關研議修訂子法以落實執行。

二、內政部擬具「政治獻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簡政務委員太郎等審查整理竣事,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
(一)通過,函請立法院審議。
(二)本次「政治獻金法」的修正,除了配合合併選舉的需要,並且強化公開透明機制,對於維護政治活動的公正與公平性,以及保障捐贈者及受贈者的權益等,均有相當大的幫助,如能順利完成修法,可
使我國陽光法制更趨完備,請內政部積極與朝野各黨團協商溝通,以儘速完成修法程序。

三、褒揚高雄市義勇消防總隊第三大隊鳳山中隊鳳祥義消救助分隊故分隊長陶廷舟先生案。
決議:通過,呈請總統明令褒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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