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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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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第3823次院會決議

日期:111-10-06
資料來源:綜合業務處

院長提示:

民國111年10月6日第3823次會議

立法院已於上(9)月23日開議,今(6)日院會也有多位部會首長因赴立法院做相關業務報告未能親自與會。之前我即多次要求各部會首長對所管業務務必確實掌握,並能詳為闡述說明,各部會的工作一刻都不能鬆懈,請大家繼續加油。

 

報告事項

一、經濟部函送「駐印尼台北經濟貿易代表處與駐台北印尼經濟貿易代表處工業產品設計發展合作協定」,請鑒核案。

決定:由院復准備查,並函請總統府秘書長查照轉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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