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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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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第3239次院會決議

日期:100-03-24

院長提示:
民國100年3月24日第3239次會議
一、臺南市賴市長所提政府實施美沙冬替代療法,有效減少了刑事案件的發生,但是近來中央減少對該計畫的經費補助,致有部分煙毒犯者不能繼續接受美沙冬治療,為滿足毒癮進而犯下竊盜等刑事案件一事,請法務部會同衛生署深入瞭解,並繼續補助是項經費,如預算不足,必要時可動用第二預備金支應。
二、此次日本因地震引發核子事故,總統在第一天3月11日就進駐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隨著日本核災日趨嚴重,總統也提升應變層級與國安會議的規模,從3月11日迄今,共召開7次會議,採取相關措施以為因應,確保國人的安全。社會各界為了表達我們對日本核災事故的關心,紅十字會、世界展望會等都辦理了募款晚會,有許多熱心人士參與,包括總統及臺南市賴市長、新北市朱市長、臺北市郝市長及本人也都親自參與相關的募款活動,總計募集超過16億元的捐款,希望能協助日本渡過難關。各部會在此期間都能各司其職,堅守崗位,積極因應可能的各種狀況,包括陳副院長、外交部、經濟部、交通部、內政部、農委會、衛生署、國科會、海巡署、災防會等相關機關、本院災防辦公室及機場服務的同仁,本人要特別表示感謝之意。美國在此次的日本撤僑行動中,對於外交部等相關機關提供的協助,特別表示敬意及感謝。總統針對日本地震海嘯核子事故,也提出相關的指示:針對歷次會議決議事項,要再度執行檢視,並且要檢討是否有待加強之處,續請本院陳副院長管制全案執行狀況;責成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彙整各種情勢發展,陳請陳副院長適時召開專案會議。請陳副院長依總統指示,督率災防會等相關機關及災防辦公室彙整相關資料,確實執行並管控相關進度,讓國人安心。
三、今年7月1日有許多新的政策要推動,包括社會救助法、特種貨物及勞務稅、長期照護服務法等,其中長期照護服務法尚在政務委員審查中,希望提報下週院會後當日即送請立法院審議。8月1日起, 5歲幼兒免學費教育計畫要推行至全國,高中職免學費方案也要開始推動。希望主管機關就每一項工作都能循序漸進,依照計畫推動。

報告事項
一、經濟部陳報「行政院全球招商聯合服務成果」報告,請鑒核案。
決定:
(一)准予備查。
(二)本院全球招商服務中心於去(99)年8月8日掛牌營運,配合相關機關國內外招商活動,對可能案源提供專案、專人、專責全程客製化服務,已經獲致協調服務的初步成效。為因應未來請求服務需求的增加,請服務中心持續加強與各部會及地方政府招商專案辦公室聯繫溝通,提供全方位的服務,有效協助業者排除投資障礙,加速投資臺灣。
(三)對於全球招商計畫,經建會在規劃、推動等各方面的努力、用心,劉主任委員並遠赴海外各地辛苦推動招商工作,經濟部施部長策劃、帶領全球招商服務中心,發揮了綜合解決及服務的功能,都要給予高度的肯定及感謝。招商活動全球都在激烈的競爭,全世界投資計畫及資金流動,端視各個國家或區域的安全狀況及服務效率等而定。臺灣被許多國際評等機構評鑑為投資風險最低的國家之一,近年來各方面的競爭力也都有長足的進步,希望我們再接再厲,積極有效協助業者排除投資障礙,以爭取更多計畫及資金在臺灣投資。財政部張次長、尹政務委員啟銘、經建會胡副主委所提意見,一併請經濟部參酌。
二、經濟部陳報「水再生推動政策與願景」報告,請鑒核案。
決定:
(一)准予備查。
(二)水資源日益珍貴,經濟部推動工業廢水再生利用方向值得肯定,請繼續朝此目標擴大推動,並培育國內相關產業量能,俾水再生利用產業在臺灣逐步生根發展。此外,工業廢水再生利用及提升工業用水效率也是企業社會責任之一,請經濟部優先於高缺水風險地區推動再生水示範計畫及國營事業大用水戶回收自廠廢水再生利用,並於水再生試辦區域督導臺灣自來水公司及臺北市自來水事業處改善試辦區域的輸配水管路,以有效改善漏水的情形。生活廢水部分,則請內政部於推動污水下水道建設時,研議未來新設污水廠預留擴充為三級處理之空間,再由經濟部協調推動污水廠放流水再生利用。在國內水源有限的情況下,我國農業用水所占比重又較其他先進國家為高,如何適時調節農業用水以應民生用水之需,也請主管機關研議因應。
(三)近日有專家發現苗栗水庫有乾涸跡象,因此研判今年中南部可能會有缺水的狀況,請經濟部水利署及農委會提高警覺,密切注意,避免造成民生困擾。
(四)廢水既可循環利用,廢熱應該也可再利用。請環保署會同經濟部、內政部及國科會等加強推動這方面的研發,南部地區有很多煉油、發電、煉鋼、造船產業,每天釋出大量廢熱,如能以科技將它轉化成為新的動能,將可使能源做最有效的利用。
(五)在河川上游興建水庫對生態環境造成嚴重影響,如南投集集興建攔河堰,造成下游的雲林西螺、二崙、崙背等地嚴重的沙塵暴。荷蘭、新加坡都已經有興建河口水庫的成功範例,經濟部可參考相關考察報告或派員前往考察後,積極研議在濁水溪口興建河口水庫,以改善雲林西螺、二崙、崙背等地沙塵暴的情形,維護當地民眾的居住環境品質。
(六)與會首長所提意見,請經濟部參考。
三、本院國家科學委員會陳報「我國海洋科技發展規劃」報告,請鑒核案。
決定:
(一)准予備查。
(二)我國地處天然災害頻繁之區域,為減少颱風、地震及海嘯等天然災害所造成生命財產的損失,並開發自主能源,請國科會加強海洋環境調查工作,加速推動天然災害防治與海洋自主能源開發之相關研究,並強化臺灣海洋科技中心功能,落實馬總統「海洋興國」之治國理念。
(三)海洋調查船為執行海洋環境調查的重要工具,國科會委託國家實驗研究院建造之「海研五號」已快完成,即將服役,後續請積極推動海洋調查船隊之籌組工作,以充實海洋環境調查的量能,進而促進海域資源的永續利用。
(四)海洋雖存有風險,但也有無窮盡的機會,臺灣四面環海,海洋科技的研究允為國家大事,我們一定要強化海洋科技的研究工作,希望國科會海洋科技研究中心能以第一流的人才、第一流的研究儀器與設備,對臺灣四周的海洋做深入的研究,為我們帶來無邊的福祉。相關經費請本院主計處在預算上全力協助。
(五)「確保核安」乃臺灣兩千三百萬人的共同願望,請經濟部督導臺電公司與國科會、原能會密切合作,加強核能安全各方面的研究,我們一定要竭盡所能窮盡其最幽微的地方,澈底瞭解後,才能告訴國人核安無虞,或在何種情況下如何因應,以維護國人的生命安全。
(六)海洋擁有豐富的資源,有關綠島設置黑潮發電的規劃、對當地生態環境的影響與開發經濟成本的評估,以及臺灣西南海域大量蘊藏的天然氣(甲烷)的開發等,請國科會會同經建會、經濟部(臺電公司)等相關機關共同積極研究規劃。
(七)與會首長提到我們可以將綠島變成真正的綠色能源之島,包括太陽能、風力發電等綠色產業,如能在綠島推行成功,營造成真正的綠色環境,就可以拓展至其他外島甚至臺灣本島。因此,目前正在綠島推動的雙載爬坡電動機車,各相關部會一定要全力配合做好,我們對此期待之殷切,可以「拭目以待,望眼欲穿」來形容。
四、本院青年輔導委員會函送「駐台拉維夫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與駐臺北以色列經濟文化辦事處間青年事務瞭解備忘錄」,請鑒核案。
決定:由院復准備查,並函請總統府秘書長查照轉陳。
討論事項
一、本院農業委員會、外交部會銜函送「南太平洋公海漁業資源養護與管理公約」及我國簽署之「捕魚實體參與文書」,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
(一)通過,函請立法院審議。
(二)我國日前已向紐西蘭政府遞交參與「南太平洋公海漁業資源養護與管理公約」的「捕魚實體參與文書」,這是繼「中西太平洋漁業委員會」及「美洲熱帶鮪魚委員會」之後,另一個以「中華臺北」名稱及「捕魚實體」身分參與的國際漁業組織,對我國參與制定南太平洋區域漁業管理規範,維護我國漁業權益,具有實質與重大的意義,請農委會會同外交部積極向立法院朝野黨團溝通說明,早日完成審議。
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擬具「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有線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及「衛星廣播電視法」第9條、第38條、第38條之1修正草案,經張政務委員進福等審查整理竣事,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
(一)通過,函請立法院審議。
(二)黨政軍退出媒體為政府一貫的政策。本次修法,主要在解決現行規定對實務執行所產生的窒礙,請通傳會加強與立法院朝野黨團溝通,俾早日完成立法程序。
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修正草案,經張政務委員進福等審查整理竣事,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
(一)通過,函請立法院審議。
(二)此次「有線廣播電視法」之修正,係為因應有線電視市場變化及數位科技發展,將有助於有線電視產業健全發展,並加速有線電視數位化之進程,使民眾得以享受內容優質且價格合理的視聽服務,保障收視權益。請通傳會積極與立法院朝野黨團溝通,俾早日完成立法程序。
四、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擬具「衛星廣播電視法」修正草案,經張政務委員進福等審查整理竣事,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
(一)通過,函請立法院審議。
(二)此次「衛星廣播電視法」之修正,係為因應數位匯流發展趨勢,落實齊一電信與廣播之內容管制、維護媒體專業自主等,將有助於提升相關媒體之節目品質,保障社會大眾視聽權益。為完備數位匯流之法規環境,請通傳會依「數位匯流發展方案」所定期程,加速提出「電信法」、「廣播電視法」等修正草案,務期於2012年前完成第一階段修法目標。
(三)對於通傳會蘇主任委員及相關同仁,廣聽業者及閱聽大眾建言,並採納學者專家意見,兼顧理想與務實,提出「有線廣播電視法」及「衛星廣播電視法」修正草案,並經張政務委員進福的費心召集審查及交通部等相關部會同仁的參與,在此特別表示肯定及感謝,請於法案送到立法院後,加強溝通協調,以順利完成立法程序,為我國推動數位匯流政策樹立一個新的里程碑。
五、交通部擬具「民用航空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范政務委員良銹等審查整理竣事,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函請立法院審議。
六、司法院函送「冤獄賠償法」修正草案,並將名稱修正為「刑事補償法」,請會銜函送立法院審議,請核議案。
決議:通過,由院與司法院會銜函請立法院審議。
七、司法院函送「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會銜函送立法院審議,請核議案。
決議:在刑事訴訟程序上,政府除應保障被告人權,也應慮及被害者人權與社會公益。副院長建議修正條文第101條第1項第3款增列「保障社會公益必要」得作為羈押要件之一乙節,請羅政務委員瑩雪進一步研議後,再提院會討論。
八、司法院函送「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會銜函送立法院審議,請核議案。
決議:通過,由院與司法院會銜函請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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