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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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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第3155次院會決議

日期:98-08-06

民國98年8月6日第3155次會議
報告事項
一、本院衛生署陳報「H1N1新型流感疫情現況與防治策略」報告,請鑒核案。
決定:准予備查。
院長提示:
(一)從今天的報告中可以看出,正如世界衛生組織之前的預測,新流感已在世界各地蔓延,沒有任何國家可以倖免。所幸目前的情況仍屬世界衛生組織所稱的「溫和」大流行,不過還是會引起一般民眾很大的恐慌,所以報告中所列的相關準備工作,仍需再予強化:
1、防疫組織方面:立刻組成防疫諮詢小組,廣邀過去在抗煞或其他防疫具有經驗的學者、專家及醫療衛生等方面的專業意見領袖參與,共同對抗這次的新流感。
2、風險溝通方面:為避免引起民眾不必要的恐慌,對外說明疫情時應力求專業與一致,衛生署可以組成一個專案小組先行與媒體溝通,請其善盡社會責任,詳實報導,讓民眾的心理可以在比較理性、正常的情況下,渡過這波疫情。
3、疫苗準備方面:疫苗的研發、產製、安全檢定、施打等都有其專業要求,請衛生署協助國內廠商加強這方面的作為。疫苗除了國內自產外,也要積極向國外緊急採購。
4、防疫動員方面:除了各部會就主管範圍提出構想與做法,透過防疫組織(地方政府也應參與)討論後落實執行外,學校、航空站、出入境及大眾運輸等公共場所的防疫措施都應特別加強。
我們有信心做好各項防疫工作,也要讓民眾瞭解政府有充分的準備,在疫情來臨時能將衝擊降到最低,民眾毋需恐慌。
(二)衛生署葉署長於去年三聚氰胺事件臨危受命時,即已明確表示這是一個階段性的工作,並無長期擔任署長的意願。這次面對H1N1疫情的嚴峻考驗,葉署長盡心戮力,建立防疫體系,延緩疫情的蔓延,整體防疫表現是可以肯定的。本人在此要特別感謝葉署長在這段期間為全民健康奉獻的心力。現在葉署長雖然因另有生涯規劃而卸任,但他已承諾,未來仍會在防疫諮詢小組中提供專業意見,盡他一份社會責任。

二、經濟部陳報「全國各地區水情及因應措施」報告,請鑒核案。
決定:准予備查。
院長提示:
(一)據統計,臺灣地區降雨量雖然一年超過兩千毫米,但因地形的關係,蓄水不易,漏水率偏高,每人每日生活用水量274公升遠超過240公升的世界平均值,這三項因素,使我們每年還是苦於缺水。因此,為澈底扭轉此一現象,經濟部應全方位思考,如何讓臺灣成為一節省並善用水資源的社會,研提具體方案或計畫報院核定後,落實推動。其中應包括:
1、比照節約用電的獎勵措施,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依用水多寡拉大其差別費率,「節水要獎勵,浪費付高價」,以增強節約用水的誘因。
2、加強自來水抓漏,並提供獎勵誘因。
3、省水器材的補助及推廣。
(二)在抗旱的同時,我們也要因應颱風來襲,加強防汛的相關措施。在此再度呼籲地方政府,凡是會影響排水的因素要儘速排除;清查並補強所有的防汛缺口(尤其是尚在施工中的工程要注意保護);備妥搶救的物資,提醒工作人員注意安全;颱風過後,地方政府除應立即設法搶通外,也應同步拍照存證、立刻發包復建,毋待公文往返。這部分除請新聞局透過媒體向民眾說明外,也請工程會通知各地方政府,及透過防災中心傳達到每一個有關單位。

三、本院訴願審議委員會陳報「97年度訴願業務檢討」報告,請鑒核案。
決定:准予備查。
院長提示:
這是一個相當重要的報告,因為訴願具有保障人民權益之救濟功能,不論是流程的控制或處理案件的正確性、時效性,在在都給人民最即時、最直接的感受,也是檢視政府落實依法行政之重要指標。因此請各位首長要重視訴願業務,確實檢討改進,從源頭上做好管控,避免偏差,以免徒增大量的訴願案件,浪費極大的行政資源,當有助行政效能的提升。

討論事項
一、法務部擬具「民法物權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用益物權及占有)及「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3條之1、第13條之2修正草案,經高政務委員思博等審查整理竣事,擬由院函請司法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請核議案。
決議:通過,由院函請司法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
院長提示:
本案在用益物權方面做了若干修正,將使民法物權制度更為完善,更符合社會、人民及未來農業發展的需要,是相當進步、重要的法案。請法務部積極與各界溝通,
儘速完成修法,同時也請內政部先行研擬地政登記相關配套,為未來的施行做好週全的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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