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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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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第二七二九次院會決議

日期:90-04-11

院長提示: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一日第二七二九次會議
一、景文技術學院的弊案盤根錯節,牽涉頗廣,對社會造成一定程度的傷害
。希望教育部、法務部、財政部及檢、調單位通力合作,澈底查明,儘
速將完整的事實真相向社會公布。教育部亦應藉此契機,好好整頓私校
的積弊。
二、立法院現正審議中的「八二三戰役參戰官兵晚年生活照顧特別條例」等
  五項法案,如通過實施,將增加國庫支出達五兆元之鉅,實非目前政府
  財力所能負擔。站在行政院的立場,此五項法案的審議通過,亟應從長
  計議。俊雄非常不願此事成為朝野杯葛的導火線,特別提出下列兩點意
  見:
  一、為避免因法規之制定或修正,增加政府額外經費負擔或減少財源收
    入,致影響政府財政健全及整體施政運作,各主管機關應確實依「
    預算法」及「財政收支劃分法」之規定,對於有增加支出或減少收
    入相關法案之研擬,應事先籌妥替代財源,以建立法案制定與財源
    同步考量之觀念。
  二、各主管機關對於立法委員所提出各項增加支出、減少收入之法案,
    應力求於事前充分掌握其立法意旨,各機關並應採一致之立場,積
    極與立法委員協調溝通,妥為說明政府立場,務使法案之制定充分
    考量到政府財政的健全。
  三、環保署所提「區域性大型垃圾焚化廠興建工程執行狀況」,洽悉。
    台灣地區地狹人稠,有關垃圾處理問題,除應積極推動資源回收再
    利用外,焚化是目前比較好的處理方式,現在區域性大型垃圾焚化
    廠興建工程已陸續完工,環保署應切實掌握施工進度與品質,協助
    地方縣市政府解決垃圾處理問題。
    垃圾焚化廠完工營運後之垃圾轉運、操作管理之監督及灰渣處理等
    問題,應通盤考量,並妥善規劃。
    為避免垃圾焚化廠處理餘裕能量之閒置浪費,應將一般事業廢棄物
    產量及加強推動資源回收因素納入評估,對「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
    營運垃圾焚化廠推動方案」第二梯次興建之廠數、規模予以檢討,
    並機動調整。
    垃圾處理問題,為地方政府應辦事務,地方政府本應主動積極排除
    各項困難,如有涉及不法,檢調及警察單位應強力查察。
  四、國科會所提七人調查小組「核三廠喪失廠內外交流電源事故調查報
    告」,洽悉。本次事故由國科會成立調查小組,並從國外聘請兩位
    專家陳謨星教授與李廷祥教授,兼程返國擔任顧問,針對核三廠在
    三月十八日凌晨所發生喪失廠內外交流電源事故,提出調查報告,
    認定這次事故應屬嚴重的電力及電器設備故障,所幸並未波及反應
    爐,也確認整個事故與搶救作業過程中,並沒有任何輻射外洩的情
    形發生。不過,俊雄在此仍然必須重複強調的是,核能安全絕不容
    許有任何絲毫的閃失。
    報告中指出事故主要是由於4.16kV斷路器絕緣套管破壞所造成。對
    此斷路器絕緣套管破壞的可能原因也提出詳盡的分析研判,並且針
    對電力系統穩定及電器維護之加強、礙子的維護問題、緊急事故的
    通報程序及其他等提出多項的檢討與建議,我們希望經濟部、台電
    及原能會等核能運轉與監督單位,確實根據這些建議於最短期間內
    提出具體的改進措施,來確保核能電廠的供電安全,進而提供國人
    高品質的電力。
     此外,陳謨星、李廷祥教授一再提到「負序電壓與電流」的問題
     ,甚至認為這才是核三事故的發生原因,請經濟部(台電)在一
     週內明確回應,並將結果報院;兩位教授指出核一、核二也有同
     樣的問題,請原能會對三座核電廠作一澈底之檢查,另請國科會
     就如何確保核能安全,提出更深入的改進報告。  
 報告事項
一、財政部函送「駐荷蘭台北代表處與駐台北荷蘭貿易暨投資辦事處避免所
  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請鑒核案。
  決定:由院復准備查,並函請總統府秘書長查照轉陳。
二、經濟部函送「中美紡織品貿易協定」瞭解備忘錄,請鑒核案。
  決定:由院復准備查,並函請總統府秘書長查照轉陳。
三、本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函報「電子化政府推動方案(九十至九十三年
  度)」草案,請鑒核案。
  決定:由院復准備查,並分行各有關機關辦理。
   院長提示:
   (一)推行知識經濟為當前政府重要政策,當由政府率先推動,充分
      運用資訊與通信科技,提高政府行政效能,創新政府為民服務
      品質,本方案之實施有其重大之意義,原則同意照蔡政務委員
      審查結果辦理,亦請研考會、人事行政局及各機關配合辦理。
   (二)本方案請蔡政務委員清彥召集「行政院國家資訊通信發展推動
      小組」督導執行及協調,並儘早規劃各子計畫之推行時程,每
      半年將執行情形提報院會,以落實本方案之推動。
四、本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簽報「中央與地方政府協調會報辦理情形檢討
  報告」,請鑒核案。
  決定:洽悉。
   院長提示:
   (一)為了強化中央與地方政府的伙伴關係,各部會應隨時與地方保
      持聯繫,必要時更應主動協助地方解決問題,也將經常到各縣
      市去瞭解各項建設的執行情形,很多事不必等到協調會報召開
      時才去解決,透過走動式的管理,我們可以即時反應、馬上處
      理,行政效率也可以跟著提升。
   (二)從研考會的報告中可以發現,各縣市政府在前幾次的會報中所
      提協調事項,仍以地方建設為主,尤其是爭取中央補助相關建
      設者居多。目前中央對於地方政府所提的建設計畫或其他緊急
      經費需求,除循年度預算之編列程序辦理外,尚可由中央特別
      統籌分配稅款或各部會相關計畫經費等作適度調整因應。因此
      ,研考會基於為加強執行會報決議事項,建議編列專案經費四
      十億元部分,暫不予編列。不過,希望未來凡是透過各項協調
      機制,決議應予優先辦理之地方建設事項,各部會應儘量配合
      列為優先施政項目,並設法解決預算編列及經費支應問題,使
      地方政府感受到中央的誠意。
   (三)中央與地方的合作,有許多事項必須協調,但是現有協調會報
      的方式仍有可以改進的地方。請本院邱秘書長會同研考會,就
      歷次辦理的經驗及缺失等加以探討並研究改進。
  討論事項
一、法務部擬具「戒治處分執行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張前政務委員
  有惠等審查整理竣事,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
二、褒揚劉故中將鼎漢先生案。
  決議:通過,呈請 總統明令褒揚。
三、本院主計處擬具「九十一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草案,請核
  議案。
  決議:通過,由院分行各有關機關照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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