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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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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第3425次院會決議

日期:103-11-20
資料來源:綜合業務處

院長提示: 民國103年11月20日
感謝法務部羅部長願意提供該部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的版面作為部會政策宣導的平臺,惟在運作初期,為避免部會提供的資料格式有太大的落差,各部會如有需要,可將資料先行提供本院新聞傳播處,由發言人先作適度酌整後,再送請法務部納入該網站,歡迎各部會多加利用,相信會有一定的宣傳效果。至於希望能讓民眾廣為週知的行政院重要政策事項,也請本院兩位副秘書長、主管業務單位或是新聞傳播處能主動商洽部會提供資訊聯結到該網站。

報告事項
一、衛生福利部陳報「促進兒童及少年權益發展」報告,請鑒核案。
決定:
(一)准予備查。
(二)今天(11月20日)是一年一度國際兒童人權日,也是聯合國通過兒童權利公約25週年的日子。為了向國際社會展現我國對兒童人權之重視,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已於本(103)年6月4日公布,並自今日起施行,對於向世界各國宣示我國兒童人權保障與國際接軌具有重大意義。
(三)為實踐兒童權利公約精神,政府多年來除分別於82年、92年及100年檢討完備兒童權益法制外,亦辦理經濟安全、醫療保健、早期療育、托教照顧、福利服務、保護網絡及關懷輔導等促進兒童福利之相關措施。本院依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第6條規定,已成立由政務委員召集之跨部會「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衛生福利部並已訂定「落實兒權公約施行法推動計畫」,明定各主辦機關協助配合事項,請各主辦機關確實依計畫積極辦理法規檢視、國家報告所規定之事項及各項講習宣導等,以重視並落實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的各項工作。

二、外交部陳報「我國出席2014年APEC經濟領袖會議總結」報告,請鑒核案。
決定:
(一)准予備查。
(二)本年在中國大陸北京舉行的第22屆「APEC經濟領袖會議」,在蕭前副總統的率領,以及外交部與相關部會的通力合作下,我代表團順利圓滿達成任務,感謝所有相關部會同仁的辛勞與努力。
(三)APEC相關會議是我國推動國際及雙邊合作非常重要的平臺,每年都會請相關部會就參與會議的情形及實際經驗在院會提出報告,請相關部會持續運用APEC平臺,強化與主要貿易夥伴雙邊經貿合作關係、掌握區域經濟整合進程,以及APEC本年通過將啟動之亞太自由貿易區(FTAAP)共同策略研究工作,請各部會審慎規劃如何積極參與。此外,蕭前副總統與主要國家雙邊會談部分,請外交部協調各部會持續追蹤會談所達成的各項議題進展,以進一步提升我國與其他國家的雙邊關係。
(四)明年APEC會議將在菲律賓舉行,該國重視人力資源建構、中小企業發展、災害防救、醫療衛生等議題,而這些議題亦係我國強項領域,為利加強與菲國雙邊合作關係,及透過APEC推展我國商機及技術出口,請上述議題主管部會包括勞動部、經濟部、內政部、本院災害防救辦公室及衛生福利部等,儘速研議明年我國參與APEC擬作之貢獻及具體倡議。

三、科技部陳報「福爾摩沙衛星及探空火箭計畫推動情形」報告,請鑒核案。
決定:
(一)准予備查。
(二)有關太空科技發展計畫,旨在建立我國自主發展衛星系統之能力,簡報所提電離層科學儀器研究,自主研製的先進電離層電漿探針,以及混合式火箭推劑燃燒之推劑效率,均已具國際水準,對於科技部、國家實驗研究院及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的努力,在此表示肯定。
(三)請科技部繼續妥慎規劃我國未來十年太空科技前瞻計畫,希望在推動太空科技研發、自主研製衛星元件、探空火箭及科技人才之培育等方面能有進一步的突破。同時請科技部加強將研發成果應用在相關產業,並能夠廣為國人週知,除要落實推動產學研合作外,也希望這些技術能應用於未來的生活科技創新方面,落實總統「創新強國」之理念。
(四)科技部張部長自就任之後,即要求科技部在相關專業科技方面要儘量做科學普及化的工作,並已有一些進展。因此,文化部龍部長所提類似的報告內容能否以更淺顯易懂的方式,也讓一般民眾能夠知道我們在太空科技發展方面的成績,希望科技部能以用更少的專業術語、但能讓更多民眾有所瞭解與感受的方式,進一步加強科普化的工作。

四、外交部函送「中華民國政府與尼加拉瓜共和國政府間技術合作框架協定」,請鑒核案。
決定:由院復准備查,並函請總統府秘書長查照轉陳。

討論事項
一、衛生福利部函送我國擬加入聯合國之「兒童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函請立法院審議。

二、國防部擬具「募兵制推動暫行條例」草案,經林政務委員政則等審查整理竣事,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
(一)通過,函請立法院審議。
(二)本案係為達成「募兵制」政策目標之重要配套法案,為健全國軍招募及留營誘因,分別就軍人待遇、尊嚴及出路等面向,積極規劃研議所需配套措施,包括現役軍人福利、進修、證照培訓等,以及退除役人員的就學、就業等,以吸引年輕人加入軍隊及長留久任,進而穩定國軍人力來源,透過完備相關法律基礎,希望募兵制能在105年順利實施。後續請國防部協同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等相關部會,積極與立法院朝野黨團溝通,早日完成立法程序。

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擬具「金融消費者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鄧政務委員振中等審查整理竣事,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
(一)通過,函請立法院審議。
(二)本案有助於強化金融消費者保護,促進金融服務業健全發展,請金管會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儘速完成立法程序。

四、司法院函送「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請核議案。
決議:通過,由院與司法院會銜函請立法院審議。

五、褒揚故蔡萬才先生案。
決議:通過,呈請總統明令褒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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