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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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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第3619次院會決議

日期:107-09-27
資料來源:綜合業務處

院長提示:

民國107年9月27日第3619次會議

一、為使國人能有快樂之連續假期,感謝交通部同仁長期以來為因應連假期間交通疏運付出之辛勞。尤其,本次中秋節連續假期,為分流尖峰時段旅運量,首度採行之相關措施,正如交通部吳部長之說明,確實已有部分成效,請交通部向社會大眾加強宣導說明,展現政府努力之成果。至部分措施未能發揮預期之效益,亦請交通部持續檢討改進。

二、近來中國非洲豬瘟疫情持續升溫,目前中國感染非洲豬瘟病例已擴及8個省。非洲豬瘟是豬隻急性、惡性傳染病,死亡率高達百分之百,且尚無疫苗、藥物可治療,一旦傳入我國,將對肉品產業衝擊甚鉅,唯一方法僅有阻絕於境外。本人於本(107)年8月9日院會即嚴肅要求農委會等相關部會應以「大敵當前」為最高警戒,盡一切可能做好防堵疫情入侵工作。
  依農委會防檢局統計,自本年9月1日至23日,旅客違規攜帶中國豬肉產品入關案件即高達71件,其中甚至有從中國攜帶未經煮熟之豬肉產品入境,顯見民眾防疫意識仍亟待提升。為防杜非洲豬瘟病毒傳入,請財政部、陸委會、交通部、內政部及各地方政府全力配合農委會,不僅應持續加強邊境檢疫與查緝,更應強化對民眾防疫宣導,尤其應透過航空公司、小三通航運業者,針對國人赴中國及自中國入境臺灣之旅客逐一落實宣導。
  本人也籲請國人,切勿從中國攜帶豬肉及相關製品回國,以免違規受罰,並危害國內畜牧生產安全,請國人共同為防制非洲豬瘟盡一份心力。
  另外,對於農委會防檢局施泰華副局長過世一事,在此表達最深哀悼之意。防疫工作極為辛苦,也請農委會林主委多為同仁加油打氣。

 

報告事項

一、科技部陳報「半導體射月計畫(智慧終端半導體製程與晶片系統研發專案計畫)執行規劃」報告,請鑒核案。

決定:

(一)准予備查。

(二)半導體產業是臺灣經濟發展重要支柱,也是讓臺灣享譽全球之國際級產業,國際半導體產業協會(SEMI)更預估2021年臺灣半導體產值將達3兆元。人工智慧(AI)則為我國下世代產業與經濟之發展主軸,行政院除透過「亞洲•矽谷」及「數位國家•創新經濟發展方案」將AI列入未來推動關鍵議題外,同時透過「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數位建設」,加速相關基礎設施建置,打造臺灣成為智慧國家。

(三)為強化我國半導體產業於人工智慧終端(AI Edge)核心技術,科技部積極推動半導體射月計畫,聚焦前瞻半導體製程與晶片系統研發,介接5加2產業創新計畫,建構AIOT(人工智慧與物聯網)半導體產業生態系,強化我國半導體產業核心關鍵技術,提升產業供應鏈競爭力,值得肯定。

(四)本計畫策動學研單位與台積電、聯發科技、聯亞光電及聯詠科技等62家廠商合作研發,突破半導體3奈米製程等前瞻關鍵技術,以產帶學、以學研支持產業之作法,落實政府帶頭、公私協力加速投資臺灣,不僅協助產業技術創新,也有助產業持續投資、札根臺灣。

(五)後續請科技部就推動情形,持續檢討精進,可選擇產業亟需突破之重點技術積極推動,以臺灣半導體良好產業基礎與完整供應鏈,作為科技創新後盾,促進產業升級,持續帶動經濟成長,創造臺灣經濟新價值。

(六)至陳美伶政務委員所提台積電創辦人張忠謀先生就半導體發展所提相關意見,請科技部參考。

二、外交部函為有關「中華民國政府與尼加拉瓜共和國政府間技術合作框架協定」已完成換文修約,請鑒核案。

決定:由院復准備查,並函請總統府秘書長查照轉陳。

三、外交部函為有關「中華民國政府與貝里斯政府間羊隻品種改良計畫合作協定」已完成換文展延效期1年,請鑒核案。

決定:由院復准備查,並函請總統府秘書長查照轉陳。

討論事項

一、本院人事行政總處簽陳內政部所擬「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第8條修正草案,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函請立法院審議。

二、本院人事行政總處簽陳教育部所擬「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修正草案,擬由院函請考試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請核議案。

決議:通過,函請考試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

三、法務部擬具「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羅政務委員秉成等審查整理竣事,擬由院函請司法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請核議案。

決議:通過,函請司法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

四、大陸委員會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3條之1修正草案,經羅政務委員秉成等審查整理竣事,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

(一)通過,函請立法院審議。

(二)鑑於目前已有中資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來臺從事投資,影響我國資本市場秩序。本次修法針對上開投資行為之裁罰規定進行通盤檢討並修正,賦予主管機關得依違法情節輕重、比例原則及實際執行之彈性需求,進行裁處,以完善法制規範,營造安定有序之投資環境。

(三)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陸委會及相關部會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並加強對外說明,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四)另配合修正條文之施行,請經濟部及金管會及早配合訂定中資違法在臺從事投資相關行為之裁罰基準,以利後續落實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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