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第3851會議
民國112年4月13日
討論事項
一、法務部擬具「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第15條之2、第16條修正草案,經羅政務委員秉成等審查整理竣事,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
(一)通過,函請立法院審議。
(二)因當前資、通訊科技發達及金融的便利性,不法及犯罪集團,大量收集民眾金融機構帳戶、虛擬通貨帳號及第三方支付帳號,作為洗錢及詐欺民眾財產的工具。為阻斷及防制這種不法收集民眾金融機構帳戶、虛擬通貨帳號及第三方支付帳號的行為;同時規範任何人無正當理由不得將金融機構帳戶、虛擬通貨帳號及第三方支付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而成為犯罪集團的人頭帳戶,本次修法有其必要性。
(三)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法務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及社會各界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擬具「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70條之1修正草案,經羅政務委員秉成等審查整理竣事,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
(一)通過,函請立法院審議。
(二)本次修法訂定投資廣告實名制及下架機制,可提供國人更安全投資環境,阻卻網路投資詐騙案件發生,有其必要性。
(三)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金管會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並請各相關部會協力合作,共同打擊投資犯罪。
三、國家發展委員會擬具「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條之1、第48條、第56條修正草案,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
(一)通過,函請立法院審議。
(二)本案係國發會落實本院前於本(112)年3月2日第3845次會議決定,為符合去(111)年8月12日憲法法庭宣示第13號判決意旨、國家人權行動計畫規劃及國際趨勢,將推動設置個資保護獨立監督機關;另鑑於近期個資外洩事件已造成社會大眾高度關注,各界亦普遍反映個人資料保護法罰則過低,應提高罰責。本次修正除明定個人資料保護法所稱之主管機關為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外,並調整裁罰模式,同時提高罰責。
(三)鑑於個資外洩為詐騙案件層出不窮之重要原因,降低個資外洩情形亦有助於防堵詐騙案件發生,本案為本院推動打擊詐欺工作之重要一環,在個資保護獨立監督機關成立前,請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加強執法,並呼籲企業界提升資安及個資保護,共同努力維護國人個資安全。
(四)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國發會及各部會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