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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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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第二八五九次院會決議

日期:92-10-01

院 長 提 示:
一、台灣是一個多族群的社會,但是過去的政府以「一元化」的政策心態,
和強制的手段,使單一族群的文化及語言強勢地獨佔所有資源,同時壓
  抑其他族群文化的多元發展,不但造成多元文化發展的失衡,更撕裂了
  社會,破壞了和諧。而自 陳總統就任以來,政府致力於修復這個偏斜
  的文化發展政策,重視各族群文化及語言的傳承與發揚,更特別強調對
  弱勢的保障。三年來,客委會的成立,客家電視台的開播,已經使得客
  家文化及語言的維護得到突破性的發展;另外,我們也正全力推動原住
  民頻道的成立,希望讓原住民族的語言與文化可以因此延續保存。相對
  於過去政策上的打壓,新政府以行動來證明追求多元族群文化與語言平
  等發展的決心。
   上週院會時,錫方方土曾特別指出,在文化多元、種族平等的原則下,各
  族群的語言都應予以尊重、保存、發揚。基於各界對此議題的重視,錫方方土
  再次重申,政府絕不會打壓任何一個族群的語言發展,也不會以「多
  數暴力」讓單一族群語言定於一尊,使其獨佔資源;而未來在教育、學
  術研究、考試制度、文化保存等方面,對於各族群語言的使用都應予以
  保障,維持平等地位,絕對避免有偏頗現象或違反公平原則之情事。請
  文建會秉持上述精神,儘速研議完成「國家語言發展法」草案,以澈底
  落實各族群語言的平等發展。
二、由於整個社會環境的快速變遷,各部會的業務亦須與時俱進,因此,負
  責業務推動的公務人員更應不斷汲取新知,加強終身學習,才能提升自
  身的能力,協助首長推動政務。除主管公務人員在職訓練的人事行政局
  應加強辦理外,各部會首長也要注意所屬同仁的訓練,尤其是課程規劃
  部分,首長並應親自主導安排。以近來的公投議題及 總統宣示催生新
  憲法為例,如果相關的研究及訓練沒有配合上,即無法隨著大時代民主
  理念齊步並進。
三、錫方方土於院會中曾一再強調,為使民眾確能瞭解政府的各項施政作為,各部
  會首長一定要把握機會積極參與各類演講活動,一方面闡述政策,同時
  在與聽眾互動過程中,也能確切瞭解民眾的想法並即時因應或導正視聽
  ,希望各部會再落實執行。
報告事項
一、本院科技顧問組陳報「科技人才培訓及運用方案(修正草案)」暨年度
  工作計畫書,請鑒核案。
  決定:准予備查,並分行各相關部會配合辦理。
   院長提示:
    (一)「科技人才培訓及運用方案」是我國科技人力資源規劃與運
       用的重要政策,九十二年度在各相關部會的合作積極推動下
       ,針對數位內容、影像顯示及通信等產業,我們額外增加培
       訓三、六四九人;同時運用國防訓儲人力三、二二二名於高
       科技產業;有四十七家廠商及二千餘人參與國外聯合攬才團
       媒合活動;還成立了數位內容及半導體學院;修訂私校法等
       十五項法令等。這些在在顯現了我們執行的成果。
    (二)本方案自八十七年核定以來,為因應科技及經濟發展需求,
       以滾動式計畫管理,配合政策需要機動調整工作內容,歷經
       三次的修訂。在今天台灣產業發展面臨必須轉型的情況下,
       所以再次修訂本方案。我們將加速建立世界一流大學;定期
       推估調查國內科技人才供需狀況;運用民間力量媒合海外人
       士;透過國際創新基地延攬人才;並建立國防訓儲之產學合
       作機制。希望因此能強化產業轉型所需人才的培訓,促進經
       濟的突破性發展。
    (三)有關延攬運用海外科技人才方面,經濟部與國科會應積極整
       合運用各方面資源,加強宣導推動各項措施。另外,各相關
       部會也應該積極配合研擬放寬引進海外人才的相關法規,並
       建構優質的外籍人士生活環境,以提高跨國企業及重量級人
       才來台投資與工作的意願。關於法規鬆綁部分,該鬆綁的就
       大幅度的鬆綁,請蔡政務委員、胡政務委員於一個月內研議
       完成。同時為了要國際化與自由化,我們一定要吸引國外各
       種專業人才進來,這又涉及移民政策,相關法令如何鬆綁,
       並請會商負責處理移民政策的葉政務委員。
    (四)各相關部會執行本方案所需經費,應循預算程序優先編列,
       並落實執行各項策略及措施,以使台灣成為亞太科技研發、
       生產與服務的「科技產業經營重鎮」,早日達成建設台灣成
       為「綠色矽島」之目標。
二、財政、經濟兩部會銜函送我對外貿易發展協會與以色列特拉維夫商會簽
  署之「台以貨品暫准通關證制度執行議定書」,請鑒核案。
  決定:由院復准備查,並函請總統府秘書長查照轉陳。
三、外交部函以,我與史瓦濟蘭王國政府間手工藝技術合作協定業經雙方換
  文修正並續延效期三年,請鑒核案。
  決定:由院復准備查,並函請總統府秘書長查照轉陳。
討論事項
一、內政部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草案,經葉政務委員俊榮等審
  查整理竣事,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
   院長提示:
    (一)選舉不僅是民意表達的主要途徑,更是實踐民主的重要方式
       與必要手段。台灣身為第三波民主化國家的典範,未來應建
       構一套公平競爭,並能符合國情需要的選舉制度,讓我們的
       民主政治更加成熟。
    (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自民國六十九年制定公布以來,雖
       有數次小幅度的修正,仍未臻完備,為配合當前政經環境的
       變遷,應儘速予以修正。內政部為合理放寬參選資格,健全
       競選活動規範,並適時回應人民對於清明政治的期待,配套
       提出排除黑金參選條款、政黨連坐處罰規定,同時將政黨提
       名作業、各級民意機關正、副首長選舉賄選行為之處罰,納
       入本法規範,已為政府打擊黑金毒瘤、淨化選舉風氣,注入
       一股向上提升的力量,請內政部會同法務部、中選會加強溝
       通與說明,全力協調立法院朝野黨團儘速完成修法工作。
    (三)隨著政府改造工程的持續進行,社會各界對於立法委員選舉
       制度改採「單一選區兩票制」的呼聲愈來愈高,除必須修憲
       者外,涉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的部分,也請內政部及
       中選會密切注意立法院對於國會改革的動態與共識,立即著
       手進行規劃與研議,為完整的國會改革配套做好萬全的準備
       。
二、內政部函請撤回前送立法院審議之「創制複決法」草案,請核議案。
  決議:通過,由院函立法院撤回該草案。
   院長提示:
    (一)公民投票不僅是國民主權的展現,也是人民意志表達神聖不
       可剝奪的權利。公民投票與主權在民的理念,經過許多民主
       先進的努力,已是全民的共識,因此,及早完成「公民投票
       法」的制定,使全民對於各項重大公共議題能夠直接表達意
       見,凝聚共識,化解爭議,不但是政府的責任,也是人民的
       期待。
    (二)為落實憲法直接民權精神,本院前曾擬具「創制複決法」草
       案送請立法院審議,但隨著政治環境的變遷,立法院朝野對
       於改為制定「公民投票法」已有共識,本院並曾因應立法院
       審議、協商的需要,另行研擬「公民投票法」草案,送請立
       法院執政黨黨團參考,因此上開「創制複決法」草案在法案
       名稱、運作機制上已未合時宜,請內政部儘速協調立法院同
       意將該草案撤回,並支持執政黨黨團所提「公民投票法」草
       案,全力推動「公民投票法」的立法工作。
三、財政部擬具「海關進口稅則」修正草案,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
   院長提示:
     為配合實施「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二OO二年版修正案,落
    實我國與國際接軌的目標,及信守我與巴拿馬共和國簽訂之「台巴
    自由貿易協定」中,我國對該協定之關稅減讓承諾,以及為實現我
    國給予低度開發國家或特定國家部分產品免關稅優惠待遇之宣示,
    展現我國回饋國際社會之立場,財政部擬具本次海關進口稅則修正
    草案,總計修正貨品項目高達八、八八五項,至為重要。請財政部
    、經濟部及本院農委會等相關部會併同與上開協定,積極協調立法
    院,儘速完成立法程序,以彰顯我國遵守國際規範及信守承諾的誠
    意。
四、財政部擬具「銀行法」、「證券交易法」、「保險法」、「金融控股公
  司法」、「票券金融管理法」、「信託業法」、「信用合作社法」等法
  案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胡政務委員勝正等審查整理竣事,請核轉立法
  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
   院長提示:
    (一)近年來國內金融市場陸續發生重大舞弊案件,嚴重影響金融
       體系安定。過去因為相關法制不夠健全,不但對金融犯罪科
       處的刑罰較輕,對犯罪者的財產又未能採取保全措施,以致
       犯罪者所得遠超過受懲罰的代價,政府實有必要採取更有效
       的防制及制裁措施,以達嚇阻的效果。財政部依據「行政院
       金融改革專案小組」的建議,除已於前次擬具銀行法等七項
       金融法律修正案,提高重大金融犯罪的罰責,並已送請立法
       院審議之外,為使金融犯罪查緝的相關法制更為完備,本次
       又修正該等法律,規範重大金融弊案犯罪行為人在一定條件
       下的財產移轉行為得予以「撤銷」,並強化重大金融犯罪適
       用洗錢防制法之相關規定,相信藉此應能完善法制面之缺漏
       ,杜絕犯罪。
    (二)本案是金融改革的重要配套法案,已列為優先審議法案,請
       財政部積極協調立法院,早日完成立法程序。另外,為健全
       我國金融市場,請財政部及經濟部繼續強化金融監理與公司
       治理之法規及制度,以有效防範金融犯罪的發生。法務部主
       管的「金融犯罪查緝督導小組」亦應繼續加強查緝工作,速
       辦嚴辦金融犯罪案件,展現政府打擊金融犯罪的決心,以符
       合社會對於金融改革的期待。
五、財政部擬具「土地稅法」第三十三條、第五十九條修正草案暨內政部擬
  具「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條、第八十七條修正草案,經胡政務委員勝
  正等審查整理竣事,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修正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
     修正之點:土地稅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與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條
      第二項修正為「因修正前項稅率::之損失,於財政收支劃分
法修正擴大中央統籌分配稅款規模之規定施行前由中央政府補
      足之。::。」另同條第三項修正為「前項實質損失之計算,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院長提示:
    (一)政府自九十一年二月一日實施土地增值稅減半徵收兩年的措
       施。就實施一年的成效而言,九十一年二月至九十二年一月
       之累計移轉筆數為三十三萬餘筆,較上年同期增加九萬餘筆
       ,成長四十%;實徵稅額為五○二億元,較上年同期三九八
       億元,增加一○四億元,成長二十六%。九十二年二至八月
       之實徵稅額為二八三億元,伸算減徵第二年之全年稅收約四
       九○億元,與前述減徵第一年之稅收五○二億元相近。顯示
       此一措施已有活絡不動產市場的效果。
    (二)土地增值稅減半徵收係屬短期權宜性措施,即將於九十三年
       一月三十一日施行屆滿,為持續激勵不動產景氣,並利減半
       徵收屆滿後之銜接,「土地稅法」與「平均地權條例」之修
       法,確有迫切之需要。請財政部與內政部積極協調立法院,
       儘速完成立法。
六、經濟部擬具「自來水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胡政務委員勝正等審查
  整理竣事,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
   院長提示:
    (一)為確保自來水水源的水質及水量安全,依自來水法,全國劃
       設「水質水量保護區」有一百多處,總面積相當於台灣地區
       面積的四分之一,目前除了台北水源特定區已訂有相關的回
       饋規定外,長期以來各「水質水量保護區」的土地均受到限
       制使用,卻無法獲得適當的回饋補償。此次,經濟部基於社
       會公平原則,研擬了「自來水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採取
       穩健財源的策略,以「受益者付費、受限者得償」的原則,
       建立水質水量保護區居民的回饋與補償機制,應予肯定。請
       經濟部協調立法院早日完成立法,其相關子法及配套措施,
       也應儘早籌劃,務必先協調地方政府,以落實本草案的精神
       。
    (二)請經濟部依照本院核頒之「限制發展地區救助、回饋、補償
       處理原則」,根據「安全最小標準」原則,就環境、資源、
       生態保護及防災需要,重新檢討各「水質水量保護區」的範
       圍,加速完成檢討縮編的政策環評,以兼顧國土發展與民眾
       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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