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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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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第二六六六次院會決議

日期:89-01-27

副院長提示:
  經建會所作「當前經濟情勢報告」,准予備查。去年國內經濟雖歷經大
 地震的考驗,但由於政府及民間戮力執行各項救災重建工作,整體經濟得
 以迅速回復成長,經濟成長率達成五﹒五%的目標,值得欣慰。去年工業
 生產大幅成長七﹒五%,出口成長也高達一0﹒0%,民間投資已趨活絡
 ,景氣也穩健復甦,今年經濟可望邁向繁榮。不過,我們也注意到,在就
 業市場方面,去年失業率達二﹒九二%創近十四年來新高,勞動參與率也
 達十七年來新低,各相關部門應繼續採取相關因應措施,以減緩並改善失
 業問題。同時,我國即將加入WTO,產業結構將加速調整,短期內對於
 勞動市場供需情勢將產生相當衝擊,希望各部會能預先妥為規劃,並持續
 推動各項經建措施,以確保經濟穩定成長,創造就業機會,勞委會等相關
 機關亦應加速研修勞動法制,以活絡我國勞動市場。
  報告中就大陸加入WTO後對其經濟之影響作一專題而深入的研析,值
 得參考。大陸將來在大幅開放市場,尤其是服務業也納入後,短期間或可
 使我國對大陸出口成長;但長期而言,大陸經濟體制逐漸改善後,將提高
 其競爭力,並吸引大量外資,對我國出口及經濟發展勢將造成一定程度的
 衝擊。因此,我們除了要更積極強化本身經濟體質,創造競爭優勢外,也
 要思考在WTO架構下,國際經濟對我們的影響,尤其是兩岸經貿可能產
 生的問題,請經建會整合各方面的意見,就法制面、政策面及早研擬具體
 對策,以因應未來更嚴苛的挑戰。

 報告事項
一、編具本院向立法院第四屆第三會期提出之施政報告(初稿),請鑒核案
 。
 決定:修正核定,由院函送立法院。
二、本院科技顧問組函送行政院第二十次科技顧問會議顧問重要建議處理原
 則及顧問建議報告,請鑒核案。
 決定:准予備查。重要建議處理原則請各有關機關積極辦理,並請楊政務
    委員繼續追蹤。
  副院長提示:此次科技顧問會議的兩大議題「大學研究」與「技術創新
   」,恰正切中我國大學教育及學術研究的瓶頸-即質的提升問題。過
   去教育部多將經費投注於教育普及的基本費用上,以致使大學各自建
   立特色、追求卓越,並構建一個多元的高等教育體系的腳步上略顯遲
   緩。因此下列兩點希望教育部配合科技顧問會議結論,加強推動辦理
   :
   (一)法令鬆綁,落實大學自主,賦予各大學更多的彈性空間。
   (二)結合各相關機關及大學研究機構,從事應用科學與技術的研發
     工作,尤其是上游技術,以互相支援、各展所長。
三、本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函送「中華民國人文社會科學白皮書」草案,請鑒
 核案。
 決定:准予備查。
  副院長提示:國科會所提「中華民國人文社會科學白皮書」,是我國就
   此一領域提出的第一份白皮書,對我國在人文社會科學研究之發展歷
   程及現況提出檢討,並研擬具體的發展目標及策略建議,極具參考價
   值。白皮書中所引各項數據及資料,希望國科會再加檢核後發布,俾
   供各界參閱。
四、本院衛生署函送「中美公共衛生暨預防醫學合作計畫協議第一號執行協
 定」,請鑒核案。
 決定:由院復准備查,並函請總統府秘書長查照轉陳。
五、楊政務委員世緘、黃政務委員大洲簽報「因應公元二千年資訊年序危機
 執行情形總檢討報告」,請鑒察案。
 決定:准予備查。
六、交通部函送我與帛琉簽署之航空服務協定,請鑒核案。
 決定:由院復准備查,並函請總統府秘書長查照轉陳。

 討論事項
一、內政部擬具「消防法」第三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警察勤務
 條例」第六條至第八條、「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第四條、第五條、「
 農地重劃條例」第二條、第三條、第十四條及「自衛槍枝管理條例」、「
 農會法」、「漁會法」、「農民健康保險條例」、「少年福利法」、「兒
 童福利法」、「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警察人員管理條例」部
 分條文等十二項修正草案,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
二、教育部擬具「社會教育法」第四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十四條條文修
 正草案,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
三、經濟部擬具「公司法」第五條及第七條、「礦業法」部分條文、「度量
 衡法」部分條文、「商品檢驗法」及「水利法」部分條文等五項修正草案
 ,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
四、交通部擬具「民用航空法」第二十八條、「商港法」部分條文、「發展
 觀光條例」部分條文、「公路法」部分條文等四項修正草案,請核轉立法
 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
五、本院主計處擬具「會計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
 決議: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
六、本院農業委員會擬具「糧食管理法」、「植物種苗法」、「農田水利會
 組織通則」、「農產品市場交易法」、「農倉業法」、「農倉業法施行條
 例」、「植物防疫檢疫法」、「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水土保持法」
 、「飼料管理法」、「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獸醫師法」、「畜牧法
 」、「動物保護法」等十四項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
七、本院衛生署擬具「醫師法」第五條、第七條之三及「醫療法」部分條文
 兩修正草案,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
八、內政部擬具「臺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經鍾政務委員榮吉等審查整理竣事,請核議案。
 決議:修正通過,復由內政部發布施行,並函立法院查照。
    修正之點:第十四條第一項後段「須先報經該管主管機關同意」修
     正為「須先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政府同意」;第三項及第
     四項中「..應報經所屬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
     ..」其中「縣(市)」二字刪除。
九、本院農業委員會擬具「動物用藥品管理法」修正草案,經黃政務委員大
 洲等審查整理竣事,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
十、本院衛生署函請廢止「中央衛生實驗院組織條例」,請核轉立法院審議
 案。
 決議: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廢止。
十一、本院勞工委員會擬具「職業訓練法」第二條、「工會法」第三條、第
 五十九條、第六十條、「勞資爭議處理法」部分條文、「勞動檢查法」部
 分條文、「勞工保險條例」部分條文及「勞動基準法」第四條、第七十二
 條等六項修正草案,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
十二、財政部擬具「國庫法」第三十九條、「臺灣地區公共建設土地債券發
 行條例」部分條文及「臺灣地區平均地權土地債券發行條例」部分條文等
 三項修正草案,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

 任免事項
一、院長提議:任命游乾賜、畢丹、劉志遠為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副署長。
 決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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