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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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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第二六七五次院會決議

日期:89-03-30

院長提示:
 一、經建會所提當前經濟情勢報告的各項數據顯示,由於政府各部門的努
  力,所採因應措施得宜,在面對亞洲金融風暴、九二一大地震等各項嚴
  峻考驗時,仍能屹立不搖,並締造出非常亮麗的成績。執政黨在此次總
  統、副總統選舉雖然未能獲勝,但由政績表現來看,我們絕對無負於民
  眾的付託。為了讓民眾確實瞭解政府為民眾做了些什麼,請研考會會同
  新聞局、經建會儘速委託民間有經驗的公關或廣告公司,以具體的數據
  、淺明的圖表、民眾易於接受的語言及文字,將這幾年來政府的各項施
  政成果,開誠布公的呈現在民眾面前,並做為我們這個執政團隊對國家
  與全民的獻禮。
 二、萬長將從下個月起到各部會看看,一方面要對各部會同仁長期戮力從
  公的辛勞表示謝意,另一方面想要瞭解這兩、三年來各部會都有那些重
  大施政,尤其目前正在推動的一些重要計畫或方案,究應提前結案?抑
  或移交下任繼續推動?希望在萬長到訪時都能有所決定。請謝秘書長與
  各部會商定行程。  
 臨時報告事項
一、劉副院長兆玄報告「離島建設條例」第十八條條文應否提覆議案之研商
 結論,請鑒核案。
  說明:
    劉副院長主持之專案小組研獲之具體建議及因應措施分別如次:
   (一)具體建議為不提覆議案,其理由:
    1、按本院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
     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本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憲法
     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案經與會人員充分交
     換意見,咸認金門、馬祖、澎湖離島與大陸地區試辦通航,涉及
     國防安全、社經秩序因應及整體大陸政策調整等複雜問題,衡酌
     當前兩岸關係,現階段確不宜貿然推動,惟考量此時適逢政權更
     替之際,有關覆議案之提出,恐將影響政局之穩定,故此時不宜
     提出覆議案。
    2、本條文是在立法院審議過程中由立委主動提案增訂的條文,惟
     該條文與兩岸、國防、海巡等均密切相關,但當初僅與陸委會協
     商,把條文中的「應」改成「得」,其他部會都沒有機會參與,
     程序上顯有瑕疵。不過,與會者經討論後,認為雖然程序上有問
     題,但條文是「得」小三通,沒有立即實施的強制性,且實施辦
     法係授權由本院訂定,行政部門未來仍有充分的裁量權,故並無
     提覆議案之必要。
   (二)因應措施:
      金門、馬祖、澎湖離島介於台灣與大陸之間,為台海安全屏障
     ,具有重要軍事戰略地位,在中共仍未放棄武力犯台之情況下,
     片面開放離島地區與大陸直接通航,不免對我國家安全造成負面
     影響。為使通航後各種危害及衝擊減至最低,宜有縝密完整之規
     劃,以下幾點意見,建請各相關機關應即配合辦理:
    1、「離島建設條例」部分條文未經行政部門充分參與協商,即由
     立法委員主動提出並完成三讀程序,立法過程顯有重大瑕疵,該
     條例除第十八條外,第十六條有關中央主管機關設置之離島建設
     基金總額不得低於新台幣參佰億元;第十條有關離島地區營業人
     於當地銷售並交付使用之貨物或於提供之勞務,免徵營業稅,及
     營業人進口並於當地銷售之商品,免徵關稅等規定,均與院版草
     案內容差距甚大,各相關機關宜深入瞭解、妥為因應。
    2、兩岸關係係一整體關係,應從國家整體利益之角度加以考量,
     因此,與大陸地區直接通航,應循序漸進,並在和平、對等、尊
     嚴之前提下,與大陸方面先行協商,而非片面或一廂情願由我方
     逕行決定。
    3、離島先行試辦兩岸直航後,其衍生與台灣本島間的人、貨運輸
     管理、走私、偷渡及國防安全等相關問題,各主管機關應以負責
     任之態度,事先研訂因應之配套措施,建立有效管理機制,以降
     低對國家安全、社會治安與經濟秩序之衝擊。
 決定:准予備查。
 報告事項
一、本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函送「強化經濟體質方案」後續措施辦理情形八十
 九年二月(第一次)總檢討報告,請鑒核案。
 決定:准予備查。
二、經濟部函送該部智慧財產局與歐聯內部市場協和局簽署之「台北智慧財
 產局及阿里剛德內部市場協和局(商標及設計)間有關商標專用權保護資
 訊交換瞭解備忘錄」,請鑒核案。
 決定:由院復准備查,並函請總統府秘書長查照轉陳。
三、本院主計處編具「八十八年國情統計報告」,請鑒核案。
 決定:准予備查,請主計處加以充實後再行發布。
  院長提示:
    國情統計報告應力求詳實。政府每年用於國防及衛生醫療的費用均
   相當龐大,報告中並未列入;投注於教育的經費也相當多,但所提資
   料尚無法反映教改的成果;公共投資的成長幅度雖然不大,但是已經
   完成或即將完成的公共設施及交通建設等都應列入。本報告請主計處
   加以充實後再行發布。
四、外交部函送我與歐洲復興開發銀行間簽署之巴爾幹地區特別基金捐助協
 議,請鑒核案。
 決定:由院復准備查,並函請總統府秘書長查照轉陳。
 討論事項
一、編具本院九十年度施政方針草案,請核議案。
 決議:留待本院改組後再行處理。
二、財政、經濟兩部會銜函以,擬自即日起機動調降冷藏及冷凍龍蝦之進口
 關稅稅率,為期一年,請核議案。
 決議:通過,復由財政部公告實施,並函立法院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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