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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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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第二八三七次院會決議

日期:92-04-30

院 長 提 示:
一、本院衛生署所提「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SARS疫情報告」,洽悉。
  根據最新公布的資料,目前大陸已發現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SARS
  的病例已經高達二、九一四例,我國目前為六十六例,其中越南自最後
  一名病例出現已有兩週(二倍最長潛伏期)無新病例發生,昨(二十九
  )日已由世界衛生組織正式宣布自病例集中地區除名,其努力控制SA
  RS疫情的成果值得我們參考借鏡,我們應持續加強檢疫,及確實做好
  監視工作,直到SARS疫情解除為止。
   我國自四月二十二日發生台北市立和平醫院疑似SARS集體感染事
  件,並於四月二十四日暫時關閉,全面管制後,衛生署及相關部會已即
  刻採取相關措施。本院已於四月二十八日成立「行政院嚴重急性呼吸道
  症候群(SARS)疫情應變處理委員會」,並於同日召開臨時院會,
  討論通過「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應變處理條例」草案,並於昨日與各
  縣市首長及衛生局長座談,要求全國不分中央與地方,共同抗疫。以下
  各點,請相關部會加強辦理:
  (一)各部會應與各縣市政府充分合作,縣市要加速通報,中央要能即
     時掌握疫情。
  (二)本院已要求各縣市政府成立SARS應變處理小組,由縣市長親
     自督導,隨時應變,對於相關人力及物力的醫療資源,請各部會
     全力予以支援。
  (三)請衛生署妥善規劃「專案防疫隔離」之標準作業程序及相關配套
     措施,使各縣市政府實際執行居家隔離時,有所依循。
  (四)請本院衛生署、新聞局、陸委會、外交部及交通部等機關,對於
     「專案防疫強制隔離」之各項措施,廣為宣導,詳為說明,使民
     眾及中、港等地來台人士充分明瞭我國的邊境管制措施,避免國
     內外人士不必要的誤解。
  (五)請衛生署針對其他有院內感染之虞,未來有可能封院之醫院,預
     為研擬、準備。
   目前新聞媒體報導有部分誇大渲染或不實情事,請各有關機關及新聞
  局多加留意,如有不實報導,應及時澄清,並要求更正,安定民心。
二、本院經建會所提「經濟情勢報告」,洽悉。今年第一季國內經濟情勢持
  續緩步上揚,雖然貿易、外銷訂單及工業生產尚未受到SARS波及,
  但三月份國內景氣燈號已持續三個月呈現黃藍燈,加上近月來SARS
  疫情蔓延,各國際機構紛紛調降今年世界及東亞地區的平均經濟成長率
  。SARS對於國內的經濟影響程度,將視疫情發展期間的長短及影響
  範圍的大小而定;為了有效防止國內疫情的擴散,本院已成立「SAR
  S疫情應變處理委員會」,建構從中央到地方的嚴密防疫網,並立即擬
  具「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應變處理條例」草案送請立法院從速審議,
  儘速施行。請各相關單位務必落實各項防疫措施,加強宣導,以減少全
  國同胞疑慮。錫亦要再次呼籲全國同胞,共同努力配合防疫,讓我們
  在最短的時間內克服疫情,將SARS對國內經濟的衝擊降到最低。
   在政府持續推動振興景氣相關方案,以及妥適的貨幣政策配合下,對
  加速國內景氣復甦,具一定成效。錫在此期勉各相關部會繼續努力推
  動,尤其是「公共服務擴大就業計畫」暨「擴大公共建設方案」,將有
  助於緩和SARS對國內總體經濟的衝擊,請主管機關協調立法院儘速
  通過行政院所提的追加預算,以利實施。
   九十二年三月,我國進出口值都較去年同月成長,出口值更創下八十
  九年十二月以來的單月新高,達到一二六億美元;投資最怕的是風險,
  分散投資就是分散風險的做法。這次面臨包括美伊戰事及SARS風暴
  的經驗,也請經濟部儘速研擬對策,協助廠商分散出口市場,降低對大
  陸及香港的貿易依存度,並進行全球佈局,以降低貿易活動集中的風險
  。
   目前我國針對幾個被感染區民眾來台的強制隔離限制,不少商務旅客
  表示將影響經貿往來,然而,這是為了保障國家安全及國人健康,所必
  須採取的管制措施,希望企業界能體諒,並在這段時間,利用電子商務
  或視訊會議處理與疫區的商務往來或進行行銷活動,降低被感染的風險
  。
   另在和平醫院案例發生後,產業受衝擊的情況與過去不同,應可考慮
  擴大產業輔導,加上應變處理條例通過後,將有五百億元的防治基金,
  因此,有關產業輔導、企業紓困、勞工照顧及隔離補貼等事項,請經建
  會再邀相關部會進行檢討;至於是否免徵或緩徵相關稅捐,並請經建會
  妥適研議。
三、財政部所提「行政院金融改革專案小組改革議題及具體改革建議」報告
  ,洽悉。為因應國際競爭潮流及提升我國金融體系的競爭力,本院已將
  「金融改革」納入「挑戰二○○八—國家發展重點計畫」的三大改革項
  目之一,並由林副院長邀集財經首長及學者專家組成「行政院金融改革
  專案小組」,積極推動各項金融改革。本專案小組於去年七月成立以來
  已有十個月,經過專案小組四次會議及工作小組三十七次會議的充分討
  論,已提出各項短、中、長期總計二十三項的金融改革議題及六十三項
  的具體改革建議。包括擴大金融重建基金規模與功能、推動設立一元化
  的金融監理機關、提高金融犯罪刑罰,以及建構完善的農業金融體系等
  重大金融改革建議,均已修(制)定相關法案並送請立法院審議。錫
  在此對於林副院長、各位委員及相關同仁的投入與辛勞,表示肯定與嘉
  許。並請財政部與農委會多與立法院溝通,以期早日完成立法程序,儘
  速推動實行。
   至於各界關心我國金融機構的逾期放款問題,去年在財政部的督促下
  ,金融機構大舉打銷呆帳四千一百多億元,使銀行逾期放款比率從九十
  一年三月的八.0四%降至目前的六.一二%,金融機構提升資產品質
  的努力值得肯定。然而要快速解決逾期放款問題,達成 總統宣示的「
  二五八金融改革目標」,仍需立法院儘速通過「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
  置及管理條例」修正案,擴大基金規模,適當處理問題金融機構及收購
  逾期放款,請財政部與立法院多溝通,以爭取支持。另外,國際信用評
  等公司屢屢質疑我國逾期放款定義及逾期放款數據,財政部應積極澄清
  說明,也應檢討如何讓逾期放款定義與國際接軌,提高資訊的透明度。
   各項金融改革措施請主、協辦機關應依預定進度儘速完成,並將改革
  方向與績效對外說明,讓民眾瞭解政府的施政作為。財政部及相關主管
  機關亦應隨著經濟金融的轉變,適時採取必要的因應對策,繼續推動合
  宜的興革措施,以提升我國金融競爭力,促進經濟的發展。
報告事項
一、本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編具「加速推動公共建設方案」九十二年三月份執
  行績效檢討報告,請鑒核案。
  決定:准予備查。
   院長提示:
    (一)本方案列管之九十二年度一億元以上公共建設計畫,第一季
       預算執行率為八八.六五%,雖較上年同期微幅減少,惟各
       月份整體預算達成率十六.八二%,較上年度同期的十五.
       六一%,提升一.二一個百分點,已有好的開始,仍請各部
       會持續積極推動,並依各月既定之預算分配數,落實管控及
       執行,期使年底達成九十%以上之執行目標。
    (二)本年度第一季各部會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之頻率,已較上
       年度同期提高許多,品質亦有向上提升的趨勢;請各部會持
       續加強查核及督導,對於品質缺失應予列管追蹤至改善完成
       ,以確保工程品質。
    (三)關於公共工程品質之查核,應建立完整機制,除工程會進行
       查核外,各部會亦須加強查核,另民眾對於工程品質之反映
       案件,各部會應錄案並專案處理,對於工程品質不佳而遲未
       改善或查核機制未落實之機關,應安排專案檢討並列管追蹤
       。有關公共工程品質查核機制及查核情形,請工程會另擇期
       提院會專案報告。
討論事項
一、本院主計處編具九十一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暨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
  營業及非營業部分),請核轉監察院,請核議案。
  決議:通過,函轉監察院。
   院長提示:
    (一)九十一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歲入歲出差短縮減為二、四六
       四億元,較原預算所列差短二、九0六億元,減少差短數四
       四二億元,暨經常支出產生節餘三三0億元,主要是國營事
       業繳庫數增加,以及各機關力行節約措施撙節經常支出所努
       力的成果,相信對財政狀況應有所改善,值得嘉許,錫在
       此要對各機關同仁所付出的努力,表示感謝。
    (二)九十一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資本支出實現數三、三一八億元
       ,占資本支出預算數三、七四二億元之八九%,為近四年來
       執行比率最高之一年;歲出決算保留數五八六億元,占歲出
       預算數之四%,則為近七年來保留數及保留比率最低之一年
       ,這些數據證明各機關積極執行預算,提升預算執行比率之
       努力,對提振國內景氣有所助益,應予肯定。
    (三)九十一年度已結束,整體預算執行表現不錯,今後仍請各機
       關繼續努力,對資本支出預算加強執行。目前SARS疫情對我
       國經濟金融可能產生影響,相關部會在本年度預算方面尤應
       縮減不必要支出,全力支援防制疫情蔓延需要,大家都應齊
       心協力、共同克服困難。
二、經濟部擬具「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三百十七條之三修正草案,
  經胡政務委員勝正等審查整理竣事,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
   院長提示:
    (一)本次「公司法」修正,放寬法人發起人資格之限制,符合本
       院先前核定「投資台灣優先具體方案」,應「放寬經濟事務
       財團法人為公司發起人之限制」的要求。未來除公司外,以
       自行研發的專門技術或智慧財產權作價投資的法人,也可以
       擔任公司發起人。
    (二)我國經濟事務財團法人從事技術研發,向來成果豐碩,倘能
       讓這些擁有專門技術或智慧財產權的財團法人,在公司發起
       設立之初,就可以其研發的技術或智慧財產權作價出資,並
       擔任發起人,將可確保技術的智慧財產權,並促使研發單位
       更願以其技術作價投資,對我國經濟發展,將有深遠的助益
       。因此,請經濟部積極協調立法院,早日通過,完成立法程
       序。
三、經濟部函送「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十三條及第三十二條修正草案,請
  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
   院長提示:
    (一)企業發展首重資金,而中小企業常因擔保品不足,影響金融
       機構貸款的意願,為此,政府成立「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
       」,提供中小企業必要的信用保證。由於原基金主管機關為
       財政部,當中小企業面臨資金困境時,若由財政部要求銀行
       提供融資,將混淆本身金融監督的角色。為使我國信用保證
       制度及產業輔導機制更能配合產業發展需要,本院已於九十
       二年四月八日核定將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的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由財政部改為經濟部。
    (二)本次的修正,除配合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的改隸,修正編
       列捐助預算的中央主管機關外,亦對基金的維持增訂了中央
       主管機關及企業界、簽約金融機構等該配合捐助的條文,將
       可確保該基金財源的穩定。本案通過後,請經濟部協調立法
       院儘速審議完成三讀。
    (三)未來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主管機關及預算的編列改隸經濟
       部後,請經濟部主動宣導,全力協助中小企業取得營運所需
       資金,帶動整體經濟的活絡。另請財政部協助經濟部,提供
       多年來的管理經驗,讓此次改隸的銜接工作,更加順利。
四、內政部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修正草案,經葉政務委員俊榮等
  審查整理竣事,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
   院長提示:
    (一)總統、副總統選舉是民主的大事。公元二千年,我們終於實
       現了第一次的政黨輪替,完成政權的和平轉移,使台灣成為
       全球第三波民主化國家的典範,如何讓良性的政黨競爭及政
       治的和諧運作,進一步深化、鞏固我們的民主制度,將是我
       們必須正視的重要課題。
    (二)今天內政部適時回應民意,廣納各界意見,並配合陽光法案
       、掃除黑金等多項重要政策的推動,針對總統、副總統選舉
       制度的配套,作出了完整的建制,同時,為了符合台灣政黨
       政治的現況,也確立了不同政黨可以共同推薦一組候選人,
       深信對於未來台灣民主政治的發展,將具有重要而深遠的影
       響。請內政部會同中選會加強溝通與說明,全力協調立法院
       朝野黨團儘速完成修法,並及早為各項選務工作做好準備與
       規劃,讓理性、優質的選舉文化,再次為台灣的民主政治發
       展,跨出關鍵的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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